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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9043W/2022-0006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30 [ 发布日期 ] 2022-12-30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启用香港地区非自然人投资者主体 资格证明简版公证文书的通知

各科(室)、所,执法支队,消委会: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方便香港地区非自然人投资者来渝投资,提升注册登记审查效率及准确率,我局于2020717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启用香港地区非自然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简化版公证文书(模板见附件)。注意事项如下:

1. 港澳台地区非自然人投资者来渝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时,包括但不限于首次登记或以往提交给登记机关的公证文书内容有变更的事项(如更换被授权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法定代表人、香港公司作为股东的名称变更等),其主体资格证明采用简化版公证文书,即符合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有限公司《公司(唯一)董事/股东决议证明》(适用格式3-2-6)及格式要求的公证文书,关于公证的具体操作细节请申办人与香港地区委托公证人联系咨询。

2. 简化版公证文书不适用于涉及常驻代表机构注册登记的公证事项。

3.  717日至816日为普通版公证文书与简化版公证文书出具的过渡期,因此,816日前出具的公证文书,仍可能有普通版本,816日后出具的公证文书,原则上均为简化版本。


附件:香港地区非自然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简化版公证文书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727


附件下载:

香港地区非自然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简化版公证文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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