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示营业执照、各类许可证和检验标志的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示营业执照、各类许可证和检验标志的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现将制定《办法》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为了加强“证照”管理,便于公众监督,维护公共安全、消费安全和市场秩序,需要制定相关文件对“证照”管理加以规范。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五)《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六)《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八条,其中:
第一条明确了制定该规定的目的是便于公众监督,维护公共安全、消费安全和市场秩序;
第二条规定了明示的概念:依法取得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及所属技术机构颁发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及各类检验、检定标志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悬挂、摆放、张贴、镶嵌等方式,将证照固定于社会公众易于注意、辨识的场所、位置、设施、设备的活动。
第三条明确了本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明示证照的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其实施的监管活动应当遵照本办法。
第四条规定了明示的原则为醒目、显著、便于公众辨识、查验。
第五条规定了明示的4类“证照”范围,包括:营业执照类、许可证类、检验检定标志类和其他依法应当明示的证照和标志类。
第六条至第十条对营业执照、各类许可证、各类检验检定标志以及电子商务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证照的设置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为鼓励性条款,鼓励市场主体按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布的统一制式,制作公示框(栏)或利用电子显示设备,将各类营业执照、许可证及行政机关检查信息、网格管理人员信息和消费者投诉电话集中明示。
第十二条对“证照”的更新作出了详细规定。
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为禁止性条款,禁止行政相对人隐匿、遮掩证照或对证照作有碍辨识、引人误解的装饰,禁止明示失效、虚假的证照。
第十五条规定了因特殊情况暂不能明示证照应当对相关公众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对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随机抽查市场主体明示证照的情况和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作出了规定。
第十八条明确了本规定的生效日期。
四、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
(一)调整范围
1.本规定只调整证照的明示,不调整各类检查信息、食品安全等级信息、餐饮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生产经营中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信息公示等内容。
2.本规定只调整与特定的场所、空间(包括网络虚拟空间)及特定设备密切联系的证照信息,不包括特定人员资格证书(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等)。
(二)关于明示证照复印件的问题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照应明示正本。但在现实情况下,对于在集贸市场、摊区市场等开敞式空间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因人员流动量大,如明示证照正本,极易造成证照正本的遗失,因此在本规定中规定了对此类市场主体可以明示其营业执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复印件。
相关链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示营业执照、各类许可证和检验标志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