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自2014年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改革不断推进,年检验照改为年报公示,普遍巡查改为随机抽查,行政处罚改为信用约束。经过近5年的努力,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探索“严管”路径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机构改革、职能融合的新形势下,在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层出不穷的大趋势下,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科技创新的大背景下,传统监管理念、手段、机制不能适应监管新要求,特别是重审批轻监管、以批代管,重执法轻指导、无限监管的监管理念,以人管人,全面巡、现场盯、随意查、重点罚的监管方式,职能部门各自为阵、市场主体责任意识不强、行业自治偏弱、社会监管作用发挥不够的监管机制仍然存在,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开、放管结合、分级分类、科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还有差距。为此,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文件要求,立足市市场监管局113661工作思路,结合基层实际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核心条款
1.强化年报公示工作。落实年报公示主体责任,建立学习教育、提示约谈、自我承诺等制度,完善因未年报原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移出环节的负责人学法、约谈机制。
2.强化年报公示工作。推进内外部资源整合。加大社会组织,市场、园区、楼宇经济等产业聚集区管理机构参与度,积极扩大“多报合一”事项,形成市场主体自主申报、政府机构全程指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长效机制。
3.强化年报公示工作。解决年报基数偏高现状。加快推进企业吊销、个体强制注销工作,进一步释放市场资源,实现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工作由阶段性向常态化的转变。
4.落实抽查监管任务。强化专项抽查监管。对不同时期出现问题较多、投诉举报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行业开展定向抽查或联合抽查,持续开展专业机构参与核查工作。
5.落实抽查监管任务。强化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信用、风险高低,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提升监管效能,降低执法监管成本,减轻监管压力。
6.加大重点登记事项监管。突出重点监管事项管理。依法对实际使用名称、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等与注册登记事项不符和未经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实行“住改商”,且场地实际未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管理咨询”或“进行通讯联络户和办公使用”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等行为进行抽查,有效解决当前出现的突出难点。
7.加大重点登记事项监管。切实解决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组织开展存量企业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专项整治,有效消化存量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8.完善无证无照查处机制。逐步解决查处无证无照经营难题。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出台文件明确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即可经营的场所和时间,主动争取地方政府出台拆迁冻结红线区域办理营业执照、加强监管的措施。
9.严格信用约束管理。落实主体自律责任。探索“自我承诺+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模式和公开承诺试点,深化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相关负责人学习涉信法律法规和信用修复承诺制度。
10.严格信用约束管理。严格任职资格限制管理。针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开展专项清理,加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资格限制管理,探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限制机制。
11.积极创新监管方式。推动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强力促进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结合“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改革方式,建立事中事后监管事项和责任清单,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确保审批监管权责明确、统一。
三、政策解读
1.强化年报公示工作。落实年报公示主体责任,建立学习教育、提示约谈、自我承诺等制度,完善因未年报原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移出环节的负责人学法、约谈机制。
解读:按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市场主体应主动报送并公示年报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因此,市场主体应履行年报公示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市场主体的宣传提示,督促指导,特别是对因未年报原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申请移出的市场主体负责人进行约谈和学习,从而提升市场主体年报自觉性。
2.强化年报公示工作。推进内外部资源整合。加大社会组织,市场、园区、楼宇经济等产业聚集区管理机构参与度,积极扩大“多报合一”事项,形成市场主体自主申报、政府机构全程指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长效机制。
解读:在年报公示工作中,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以及市场、园区、楼宇经济等产业聚集区管理机构的作用,对某些行业、产业聚集区市场主体进行集中填报,从而扩大影响,提升效果。继续落实市场监管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海关部门相关事项合并年报,新增与商务、外汇部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年报的“多报合一”工作。
3.强化年报公示工作。解决年报基数偏高现状。加快推进企业吊销、个体强制注销工作,进一步释放市场资源,实现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工作由阶段性向常态化的转变。
解读:按照国家部委《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市市场监管局《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做好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吊销营业执照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依法对“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以及“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吊销营业执照;依法对“系个人经营,经营者死亡(含被宣告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且经实地核查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的;明确表示不再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愿申办注销登记的;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强制注销。
4.落实抽查监管任务。强化专项抽查监管。对不同时期出现问题较多、投诉举报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行业开展定向抽查或联合抽查,持续开展专业机构参与核查工作。强化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信用、风险高低,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提升监管效能,降低执法监管成本,减轻监管压力。
解读: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作为日常监管的主要手段,实现公平监管,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同时,研判涉企风险,就分析出的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适时开展定向抽查或者联合抽查,并根据风险高低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确保精准监管。
5.加大重点登记事项监管。突出重点监管事项管理。依法对实际使用名称、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等与注册登记事项不符和未经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实行“住改商”,且场地实际未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管理咨询”或“进行通讯联络户和办公使用”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等行为进行抽查,有效解决当前出现的突出难点。
解读:登记事项监管是企业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关乎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市场主体要特别引起重视。其中,市场主体如名称、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等登记事项发生了变化应主动办理变更登记,如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罚款。
此外,对于“住改商”方面进行以下说明:一是以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管理咨询的市场主体,其经营范围仅且只有上述四类经营范围表述,不得从事除上述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二是住所仅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存在两种情形。第一,该市场主体的经营性质决定了其住所和经营场所天然分离,如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矿产勘查、汽车运输等,允许申请人享受“住改商”政策;第二,企业的办公地址与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分离,允许企业将办公地址设在居民楼内,并以此地址登记为企业住所。但对其住所以外的其他经营场所,不属同一区县市场监管部门管辖区域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属同一区县市场监管部门管辖区域的,应当同时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登记。实行经营场所备案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仅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经营;备案的经营场所应在该企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在住所外设立的经营场所已取得相关许可的,也可进行经营场所备案。企业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不能进行经营场所备案。三是“住改商”监管方面。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投诉举报、日常检查中,发现“住改商”后市场主体实际经营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应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变更的,依法予以查处;发现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6.加大重点登记事项监管。切实解决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组织开展存量企业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专项整治,有效消化存量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解读:目前,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情况日益突出,不稳定因素较多。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出现此类情况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诉求,由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公示、调查、撤销等工作。
7.完善无证无照查处机制。逐步解决查处无证无照经营难题。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出台文件明确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即可经营的场所和时间,主动争取地方政府出台拆迁冻结红线区域办理营业执照、加强监管的措施。
解读: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第三条之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据此,各级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明确划定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即可经营的场所和时间,解决就业问题,方便人民群众。
同时,就拆迁冻结红线区域办理营业执照、加强监管方面进行明确。一是办照的范围。拆迁冻结红线区域内办照仅限已经在该区域内原已有固定经营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存量市场主体,不得在该区域内新设或者迁入市场主体。二是经营期限。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期限应与拆迁冻结期限一致。冻结期限届满后该区域仍未拆迁的,若区县人民政府或规自部门重新设定冻结期限,经经营者申请,可变更延长执照的经营期限,并与重新设定的冻结期限保持一致。若区县人民政府或规自部门未重新设定冻结期限,经经营者申请,可延长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六个月;六个月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拆迁的,经经营者申请,可继续按照六个月的期限为其办理延期变更。三是场地证明。在办理拆迁冻结红线区域内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时,经营者提交的场地证明只能是房屋产权证,若系租赁经营的,还须提交租赁协议。四是拆迁补偿承诺。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时,房屋所有权人和经营者均应提交“无条件服从政府拆迁的书面承诺”。五是监督管理。对该类区域范围内已有固定经营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存量市场主体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责令其限期办理营业执照,逾期仍未办理的,依法予以查处;发现该区域内新增市场主体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引导其迁出该区域从事经营活动;发现该区域内存在大量新增市场主体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及时报告当地政府,进行重点监管,开展综合整治。
8.严格信用约束管理。落实主体自律责任。探索“自我承诺+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模式和公开承诺试点,深化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相关负责人学习涉信法律法规和信用修复承诺制度。
解读:市场主体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除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信用承诺书》,承诺所提交资料真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并履行社会责任。
9.严格信用约束管理。严格任职资格限制管理。针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开展专项清理,加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资格限制管理,探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限制机制。
解读:根据《公司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由于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适格,一是新设立企业其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二是已经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主动进行变更登记;三是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主动进行变更登记。
10.积极创新监管方式。推动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强力促进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结合“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改革方式,建立事中事后监管事项和责任清单,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确保审批监管权责明确、统一。
解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应与“证照分离”改革相匹配,厘清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才能防止出现“自由落体”和监管真空。具体来说,一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对负责审批或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保留审批的事项),实行事中事后监管;二是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三是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审批或主管部门可通过委托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会同相关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综合执法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因此,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在投诉举报、反映问题时也应职能对应,以免出现职能交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