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043W/2026-00047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26 | [ 发布日期 ] | 2026-06-26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043W/2026-00047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6-26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26 |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暑假期间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资阳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暑假将至,重庆市大足区与四川省资阳市作为巴蜀文化旅游走廊的重要门户,旅游市场即将迎来消费高峰。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营造诚信、透明、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两地旅游市场相关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守法经营,强化价格自律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落实明码标价,确保真实透明
各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一)销售商品应当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
(二)提供服务应当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标准及计价方法等信息;
(三)标价内容应当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四)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线上线下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三、聚焦重点领域,规范价格行为
(一)住宿行业
各类酒店、宾馆、民宿、公寓等住宿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和网络预订平台的醒目位置,清晰公示客房类型、计价方式、服务标准、价格及额外收费项目等信息。对已确定价格或在第三方平台等渠道预订房间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单方面毁约、擅自提高价格或临时加价。住宿经营者应合理制定客房价格,维护假期期间酒店旅馆价格稳定,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客房价格过高上涨。
(二)旅游景区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在景区入口、售票处或售票电子平台显著位置公示门票价格、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优惠政策及投诉电话等信息。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景区景点,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和优惠政策,不得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捆绑销售、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不得私自设立“园中园”。景区内游乐场、缆车、观光车、游船等服务项目,应当在售票处等醒目位置公示价格信息。景区内商品零售网点、导游讲解等服务均应按规定明码标价,禁止价外加价。
(三)餐饮服务
餐饮经营者应当对各类菜品、酒水饮料及其他服务项目,清晰标注计价单位、单价、规格等相关信息。对同一种类菜品因产地、规格、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菜品品名,以示区别。对价格较高的食材,应当以清晰、明确的计价单位、具体价格进行表述,不得采用“时价”“面议”等模糊表述标示。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详细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项目、价格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提供外卖打包服务的,应当做好外卖打包费明码标价。严禁设置两套菜单、低标高结、欺客宰客。
(四)客运服务
客运经营企业、出租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票价政策,做好价格公示工作。客运站应当在售票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客运票价、退票改签收费标准、便民服务价格等信息。严禁超过政府定价擅自涨价、价外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不得利用节假日交通繁忙之际随意要价或变相涨价。
(五)停车收费
各类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缴费地点等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时长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应当严格落实收费政策,严禁超标准收费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格落实新能源汽车停放优惠政策。
四、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
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和服务价格过高上涨;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模糊赠售、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
(四)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五)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对照上述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切实承担经营主体责任。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资阳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暑假期间旅游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后仍未整改规范、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从严查处;对情节恶劣、影响严重的违法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票据、截图、照片等证据,并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