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043W/2026-00020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17 | [ 发布日期 ] | 2026-03-17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043W/2026-00020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3-17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17 |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火锅类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执法行动违法典型案例的通告
1.大足区某餐饮店涉嫌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违法的行为案
大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将清洗后的碗(复用餐饮具)放置于经营场所内待消费者使用,但餐具感官不洁净,大足区市场监管局遂对上述餐具进行抽检。经检验,上述餐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调查中,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承认未认真对上述餐具进行清洗消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2.大足区某餐饮店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案
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餐馆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冷食类食品,但发现其菜单及某外卖平台上经营了红油耳朵这一冷食类食品。经查实,该餐馆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的情况下,在某外卖平台及线下经营红油耳朵这一冷食类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严格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从事网络销售,该餐馆未取得相应经营资质超范围售卖冷食类食品,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3.大足区某火锅餐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火锅餐厅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厨房有3盒某牌十三香调味品、1袋布丁粉、1罐某牌老母鸡粉调味料已过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4.大足区某餐饮店涉嫌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大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大足区某餐饮店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厨房的排水管道与外界相通处未设置防止有害生物侵入的设施,无法满足防鼠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处罚。经大足区市场监管局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大足区市场监管局结合违法情节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5.双桥经开区某乌鱼店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大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双桥经开区某乌鱼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包厢餐桌上的食客餐盘内有一只长约1.5厘米的黑色虫子,包厢内有苍蝇、蚊虫,未发现灭蚊灯等防蚊虫设施,当事人经营场所后厨,发现环境脏乱,灶台下污秽不堪,有大量厨余垃圾残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6.大足区某口水兔店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大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大足区某口水兔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厨房内的操作柜中有3袋“某牌纯紫菜”待使用(其中1袋已开封,内余9/10),上述紫菜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紫菜时未收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等相关资料,未进行进货查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7.大足区某火锅店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案
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火锅食材问题专项整治过程中,在某火锅店后厨操作台上发现1瓶食品添加剂,该产品已开封使用。经查,当事人在日常餐饮服务过程中,未索要供货商的经营资质、送货单据,未建立进货台账,购买上述1瓶食品添加剂,放于其后厨操作台上,用于火锅食材调味用,截至案发时该产品已开封使用约三分之二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8.大足区某餐饮公司使用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行为案
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餐饮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摆放的一台用于鲫鱼称重的电子台秤无检定合格标识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电子台秤的检定合格证明文件。餐饮经营者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9.大足区某羊肉馆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大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大足区某羊肉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不能提供后厨墩子杨某勇的《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卡》。经查,杨某勇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当事人及时整改,其后厨杨某勇重新体检并办理了《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大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10.某某烤肉馆等3家餐饮店涉嫌对商品的性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案
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餐饮行业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对某某烤肉馆等3家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用价格较低的巴沙鱼,冒充价格较高的龙利鱼向顾客进行宣传和供应。上述3家餐饮店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大足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