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043W/2026-00002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14 | [ 发布日期 ] | 2026-01-14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043W/2026-00002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1-14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14 |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0起违法经营案例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强化警示震慑,引导全区经营者自觉守法诚信经营,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我区市场监管领域查处的10起违法经营典型案例予以集中发布。这些案例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具有较强典型性和警示教育意义。希望通过以案释法,督促广大经营主体引以为戒,严格自律,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我局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1、大足区某家禽销售服务部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大足区市场监管局收到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函告,将该局在办理某家禽店经营者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中,相关线索移送函告我局。经查,当事人大足区某家禽销售服务部于2023年10月至2024年11月15日,将购进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好用尔家禽脱毛剂”销售给张某用于鸭子脱毛,且当事人在采购上述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未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大足区某熟食加工中心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大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大足区某熟食加工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加工中心有2名工作人员正在从事经营活动,门市有2个烤鸭炉,5个卤桶,台面上有分好的香料及卤制食材。当事人无法提供《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经查,2025年6月当事人开始在其加工中心进行统一制作卤菜,生产完成后再发往3个门店进行售卖。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782.03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3、大足区某食品便利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大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大足区某食品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办理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许可,其在美团App上名为“某超市(大足店)”的店铺上售卖“某品牌体温计”,当事人在2024年10月16日及2024年10月20日的订单销售过程中未将《使用说明书》和产品一起配送给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96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4、某村卫生室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某村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中药柜旁有5盒橘红颗粒、3盒格列齐特缓释片,负责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合法购进来源和票据。经查,从2025年1月开始,当事人通过不高于原价的以药换药方式从患者手中购进他们在卫生院开取的格列齐特缓释片、橘红颗粒等7种医保药品,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后放在卫生室诊疗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没收涉案药品8盒,没收违法所得528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5、刘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
大足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将刘某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的犯罪行为,以微罪不诉移送该局办理。经查,当事人刘某从徐某(已被刑事判决)处购进假药、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雪山追风散”,购进后以0.4-1元/颗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15000元、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6、重庆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行为案
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小区正在使用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维保单位重庆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维保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7、重庆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电梯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测的电梯案
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乘客电梯的使用标志上,显示下次检测日期已超过检定周期,违反《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8、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案
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小区使用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未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遂向其维保公司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仍未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违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该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9、重庆某管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某管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向其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告知其生产、销售的聚乙烯双壁波纹管经抽检不合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该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40元、罚款10500元的行政处罚。
10、大足区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强制性产品案
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足区某电动车经营部开展检查,发现其销售的2辆电动自行车实物外观与产品合格证上的产品示意图不一致,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该局依法责令该经营部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涉案产品,处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