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043W/2025-00063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3 | [ 发布日期 ] | 2025-10-23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043W/2025-00063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0-23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3 |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7起违法经营案例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强化警示震慑,引导全区经营者自觉守法诚信经营,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我区市场监管领域查处的7起违法经营典型案例予以集中发布。这些案例涉及食品安全、计量等领域,具有较强典型性和警示教育意义。希望通过以案释法,督促广大经营主体引以为戒,严格自律,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我局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1.匡中有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4年12月5日,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管局对匡某门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在进行称重计价时,故意破坏所使用电子台秤的准确度,人为增加电子台秤显示的商品重量,从而抬高商品金额与消费者进行结算,赚取额外利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的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罚款及没收涉案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2.大足区曾晓勇牛奶经营部经营者违法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案。
2024年12月27日,大足区市场监管局对曾晓勇牛奶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通过播放PPTX及口述的形式向顾客宣传介绍该店销售的“藏高科 藏巴乳业 纯牦牛奶粉”具有软化血管、降低血压和血脂、预防动脉硬化、减少胆固醇等疾病治疗和预防的功效,并宣称该店是红原乳业联合四川省成都电视台走进大足开展红原牦牛奶宣传推广活动的办事中心,违反了《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3.大足区渝柴火鸡餐饮店违法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案。
2025年4月8日,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后,对大足区渝柴火鸡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使用普通鸡肉冒充品牌鸡肉,对商品的来源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其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
4.重庆市大足区正桦食品经营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行为案。
2025年1月21日,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庆市大足区正桦食品经营部使用香蕉水将临期食品原生产日期擦除并用喷码机重新打上生产日期进行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涉案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5.大足区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案。
2025年3月,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移送的刑事判决书,载明当事人钟某于2024年10月29日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经查,钟某在明知产品无合法来源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得“极品虎王”、“硬霸王”在其经营场所售卖,当事人销售的产品被检验出不得检出的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当事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向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大足区人民法院审判,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钟某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钟某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6.“生鲜灯”典型违法违规行为案例。
双桥经开区柳某某副食店(个体工商户)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案:2024年2月8日,大足区市场监管局在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双桥经开区柳某某副食店销售水果时使用改变水果真实色泽感官性状的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该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之相关规定,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7.张宇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025年5月22日,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圣迹东路的“张包子”店铺未公示证照。经查实,张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