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043W/2025-0003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6-13 | [ 发布日期 ] | 2025-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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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6-13 |
[ 成文日期 ] | 2025-06-13 |
大足区市场监管局关于把握广告宣传 正确导向的提示
为维护商业广告宣传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舆论导向,引领向上向善的商业广告新风尚,帮助广大市场经营主体依法从事商业广告宣传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对大足区广告活动相关主体就商业广告中把握正确导向作如下提示:
一、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以及天安门、人民大会堂、新华门等代表国家形象或象征国家尊严的元素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二、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军旗、军歌、军徽、军服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三、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四、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五、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或形象以及讲话、照片、题词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的名称、标志标识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七、不得在商业广告中歪曲党史、新中国史,宣扬历史虚无主义以及借政治敏感事件、敏感问题“博眼球、赚流量”。
八、不得在商业广告中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思想以及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等。
九、不得在商业广告中使用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以及含有其他损害国家主权和国家尊严,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的内容。
十、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业广告宣传,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十一、不得在商业广告中宣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含拼音及其缩写、英文缩写、汉字谐音等)。
十二、不得在商业广告中违背中华民族勤俭节约传统美德,宣扬奢靡享乐、拜金主义。
十三、不得为各类伪造、变造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十四、不得在商业广告中含有卖惨、炫富、恶搞经典历史事件等内容。
十五、不得在商业广告中含有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十六、不得在商业广告中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十七、不得在商业广告中含有淫秽、色情、暴力、赌博、迷信以及“软色情”等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
十八、不得借严肃政治主题、政治事件或重大政治活动进行商业营销炒作。
十九、不得借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重要纪念活动进行商业营销炒作。
二十、不得在商业广告中含有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以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容。
各市场经营主体要严格落实商业广告宣传主体责任,严守商业广告宣传导向底线。对发布导向问题违法广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公开曝光或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