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043W/2025-0002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5-09 | [ 发布日期 ] | 2025-05-09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043W/2025-0002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5-09 |
[ 成文日期 ] | 2025-05-09 |
大足区“校园餐”食品安全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
为充分发挥举报奖励在推进校园食品安全方面的社会共治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防控“校园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和《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举报奖励机制。
一、举报人的界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人应当为具备法定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通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三、举报奖励范围
(一)对于举报下列“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10万元以上罚没款(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和)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奖励:
(二)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2.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3.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四)下列情形不属于本机制的奖励范围:
1.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或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2.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授意他人的举报,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
3.假冒伪劣食品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4.有证据证明举报人举报行为系受其他市场主体授意或者已经获得其他市场主体报酬、奖励的;
5.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使有关生产经营者与其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协议,致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6.举报人以违法手段取得生产经营者违法相关证据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7.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四、举报奖励等级划分
(一)一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
(二)二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三)三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五、举报奖励标准
对于有罚没款的案件,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最终奖励金额: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
经认定,由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在征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前款规定的奖励标准。
六、奖励程序
(一)反馈与启动: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机制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
(二)认定与告知: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对举报奖励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确定奖励金额,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三)奖励领取: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七、监督管理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二)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经查实的,实施举报奖励的部门有权收回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附件:1.XX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
行为奖励申请表
2.XX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
行为奖励审批表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5日
附件1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举报“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奖励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代码) |
年龄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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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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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举报人(是/否) |
匿名举报人(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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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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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时间 |
被举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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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的内容、提供的线索和证据 |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
附件2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举报“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
举报人姓名(身份代码) |
年龄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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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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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举报人(是/否) |
匿名举报人(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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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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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时间 |
被举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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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
结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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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 或者移送文书编号 |
罚没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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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等级 |
奖励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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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的内容、提供的线索和证据、奖励的理由和依据 |
承办人: 年月日 | ||||||||||
办案机构 意见 |
签字: 年月日 | ||||||||||
财务机构 意见 |
签字: 年月日 | ||||||||||
分管执法办案 负责人意见 |
签字: 年月日 | ||||||||||
分管财务 负责人意见 |
签字: 年月日 | ||||||||||
主要负责人 意见 |
签字: 年月日 | ||||||||||
负责人集体 研究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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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