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043W/2025-0002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18 | [ 发布日期 ] | 2025-04-18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043W/2025-0002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4-18 |
[ 成文日期 ] | 2025-04-18 |
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提醒告知书
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提醒告知书
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等违法行为,保障肉制品质量安全,现就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提醒告知如下:
一、食品生产者严禁以下行为
1.未建立执行风险管控清单,未依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
2.生产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肉制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发酵肉制品。
3.获证企业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审查细则等规定,持续保持获证条件。
4.生产加工过程不合法合规,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加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制度并如实详细记录。
5.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污染物质超标、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原料肉。
6.以其他畜禽肉生产假冒牛(羊、驴)肉制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标、生产许可证号(小作坊登记证号)等。
7.食品配料表标识与生产实际投料不相符。
8.委托加工行为不规范,以贴牌、仿冒等形式生产加工“山寨食品”。
二、食品经营者严禁以下行为
1.以低价肉制品冒充高价肉制品、以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纯肉”等。
2.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不齐全,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肉制品。未规范使用散装食品标签,特别是销售猪肉、鸡肉、鸭肉等非牛肉制品的未在显著位置标明所售肉干品名,并分区域陈列,误导消费者。
3.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肉制品。
4.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污染物质超标、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原料肉;销售以其他畜禽肉生产假冒牛(羊、驴)肉制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标、生产许可证号(小作坊登记证号)等。
三、电商平台、网络直播间严禁以下行为
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称平台)未严格审查入网生产经营者资质和肉制品标识信息。
2.未对涉嫌肉制品虚假宣传行为监测排查。
3.未强化对涉肉制品经营网络直播间及其经营活动的合规管理。排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未依法责令平台改正,停止平台内销售并下架封存相关食品、删除销售链接、关停清退涉事网络直播间和店铺,督促平台及时删除链接,关停、清退涉事的网络直播间、店铺。
食品安全无小事,每位群众都是守护“舌尖安全”的重要力量。若发现食品过期、变质、掺假、虚假标签、非法添加等问题,请尽量保留证据并立即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