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043W/2024-0003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4-04-28 |
大足区市场监管局关于《重庆市大足区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及培育政策工作实施方案》公平竞争审查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大足区市场监管局关于《重庆市大足区个体工
商户分型分类标准及培育政策工作实施方案》
公平竞争审查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相关规定,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质量,我局研究起草了《重庆市大足区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及培育政策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和《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大足府办发〔2016〕17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局拟对《重庆市大足区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及培育政策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5月6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范亚磊收,联系电话:18223042600(邮编40236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dzqscjgj@163.com
附件:1.《重庆市大足区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及培育政策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重庆市大足区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及培育政策工作实施方案》起草说明
重庆市大足区个体工商户分类
标准及培育政策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相关规定,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质量,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市委、市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现结合大足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开展分型分类培育的工作要求,聚焦市场准入、生产经营、提升发展和有序退出等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发展特点和突出诉求,制定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加强政策精准供给和梯次帮扶培育,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的稳定经营能力,提高总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更好发挥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目标
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工作。结合大足区实际,建立具有我区特色的“知名类、特色类、优质类、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分类指标体系。建立政府主导、自愿参与、公正公开的申报比选机制,以分类发挥示范作用,加大对“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选拔和培育力度,推动完善各项支持政策。通过完善指标体系,细化培育措施,构建梯度培育体系,支持和培育一批具有大足特色的知名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深受群众喜爱的个体户经营户样板,鼓励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推动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实现数量稳步攀升,质量明显提高,结构更加优化。
二、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对“名特优新”四类发展前景好、经营状况优、特色鲜明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开展选拔认定、建立数据库,进行重点分类培育。
(一)分类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二)分类来源
1. 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申报系统完成自主申报。区市场监管局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并完成分类入库。
2. 部门推荐认定:充分发挥我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对极具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由区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推荐,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三)分类标准
1.基础标准:
基于个体工商户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选拔,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在区级相关部门推荐的基础上,允许针对特殊重点人群(如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分类入库:
- 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曾受到过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C.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入库标准:
A.“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指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经营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经营者或经营产品曾获县以上荣誉;
(2)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如经营同一字号的门店3家以上的;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的;
(4)县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5)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
(6)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
(7)属于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且近一年无消费者投诉举报记录;
(8)其他经属地镇街、社区,或行业协会、平台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知名”类的.
B.“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指经营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从事属于区域特色行业、重点产业范围或与其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的;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的;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县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
(4)经营县级及以上星级农家乐或特色餐饮店,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有知名度;
(5)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
(6)在国家贸易采购试点备案,产品远销国外的;
(7)其他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特色”类的。
C.“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指具有较强专业能力,主攻某一特殊客户群体或产品线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执着坚守、长期诚信经营超过10年以上的;
(2)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的;
(3)经营者曾获得获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区级及以上技能人才荣誉,或入选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并从事关联行业的;
(4)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的;
(5)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的;
(6)从事行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
(7)其他经民宗、文化和旅游部门基于民族宗教、文化品牌等领域的职能和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优质”类的。
D.“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指行业分类属于《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各区县范围内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2)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业态,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守法诚信经营且经营状况良好的;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其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4)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的;
(5)其他由经信、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托在制造业、科技创新、食品药品等领域的职能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新兴”类的。
(四)入库机制
1.数据来源。首次分类以“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作为底册数据,结合“四新”行业、商标专利、经营收入、信贷支持等大数据匹配、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推荐、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等多种途径梳理“名特优新”基础名单,通过实地走访核实,挖掘培养本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按照分类标准遴选入库。
2.总体规模。
“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总量控制在分类符合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分型集中判定数量为基准),不设比例下限。名、特、优、新四种分类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对于同时满足多类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选择更具培育意义的一种类型标注。同一自然人在本区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入库。
- 确认和推荐方式: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以镇街为单位进行选拔。
自主申报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后,各镇街市场监管所通过“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系统进行审核,并对拟确认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走访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并标注具体分类,报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可以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认为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取消入库。区市场监管局汇总全区入库数据后报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将数据按时交换至市场监管总局分类名录库。
部门推荐认定的,由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推荐,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进行认定,并通过“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申报评审系统进行审核后确定。推荐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4.分类周期:
(1)个体工商户分类入库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安排在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年报结束、分型判定后组织开展,当年8月中旬前,区市场监管局在完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基础上,集中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选拔工作,依托“‘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或者本市信息化系统,完成确认、推荐、公示等各项程序,并于11月底前完成分类入库。次年1月1日起,集中评选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有效期和中期评估。“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有效期为3年,以入库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入库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申报评审系统,于每年5月底前定期完成信息报告。认定部门应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入库。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
在入库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其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A. 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B. 3年内获得过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荣誉的;
C. 由入库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D. 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已入库个体工商户被认定为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入库资格和入库结果的,移出名录库,自移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三、培育政策
(一)普惠性政策
1. 拥有政策享有的优先权。“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支持,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实行“免申即享”机制,实现政策直达快享,并优先享受本地区在资金、培训、贷款、荣誉等方面的政策扶持。
2. 强化推广宣传。依托“全国个体户发展网”推进“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数据库与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信息共享和协同服务,探索建立“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榜单和店铺标识,提供流量支持,提高品牌认知度。
3. 加大融资帮扶力度。深化“信易贷·渝惠融”平台应用,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挖掘运用,综合运用经营信息、交易流水、征信信息、公共信用信息等多维度数据,持续扩大个体工商户首贷、信用贷投放,深化“信用”换“信贷”金融服务模式,降低对担保等第二还款来源的依赖。鼓励各银行机构根据个体工商户“短急频快”的融资需求,开发并持续完善“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等各种符合个体工商户需求的金融产品。
4. 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仅受到区市场监管局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其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即可停止公示,提高信用容忍度。推行“观察期”和“触发式”监管,除触碰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财物安全,以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红线”外,减少实地检查。对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广泛使用宣传引导、信用承诺、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建议、行政约谈等非强制性手段,指导其依法合规经营。
(二)精准帮扶政策
1.“知名”类个体工商户精准帮扶政策:
(1)地方政府宣传推介,依托各大商圈、特色步行街,以及全区大型商业综合体、重要交通枢纽等,设立一批本地特色产品展示销售区,举办展销活动;
(2)深化品牌创建服务,依托行业协会、专业咨询机构等社会力量,开展品牌建设指导服务,提升“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商标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品牌规划、品牌运营等能力。鼓励“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参与品牌创建活动,打响“大足制造”、“大足创造”品牌,提高国内外市场份额。积极发挥“老字号”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老字号”的保护和开发;
(3)优化专利服务和保护(深化商标、专利质权登记受理便利化,探索在产业集聚区、特色街区等区域建设“个体工商户流动办照点”);
(4)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给予店铺标识,提供流量支持,提高品牌知名度。
2.“特色”类个体工商户精准帮扶政策:
(1)发挥产业基地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镇街立足资源禀赋,大力发展特色产业,优化要素供给,给予特色产业发展资源倾斜;
(2)完善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服务等公共服务,帮助对接大中型企业、上下游资源;
(3)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参与乡村旅游质量效益提升系列行动及产品线路推广等项目;
(4)鼓励和支持参加各类消费节、美食节;
(5)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
3.“优质”类个体工商户精准帮扶政策:
(1)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增加研发投入,强化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层次和质量;
(2)综合运用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质量基础设施要素资源,优化完善质量基础设施线上线下融合服务模式,把个体工商户纳入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范围,为个体工商户提升质量管理能力、质量竞争力提供免费专家咨询和帮扶服务;
(3)引导个体工商户完善规范内部运作,面向全社会大力引进先进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建立健全比较完善、规范有序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生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4)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加大对传统技艺挖掘整理和老艺人故事的宣传报道力度。
4.“新兴”类个体工商户精准帮扶政策:
(1)鼓励、支持“新兴”类个体工商积极投身平台经济,加大互联网经营技能培训力度;
(2)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给予减免基础费用、流量支持等各项服务措施;
(3)积极推动有实力的个体工商户“走出去”,入驻国家贸易采购试点区域,链接国际市场,开展加工贸易、服务贸易、劳务合作和国际科技经贸活动,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市场监管局依托区级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牵头负责全区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相关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本领域、本行业个体工商户扶持工作,并按照分型分类标准,将相关数据及时提供给区市场监管局。
(二)强化统筹协同。区市场监管局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强化部门协同联动,统筹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做好对各镇街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业务指导,推动相关政策措施落地落实。
(三)营造良好环境。将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与宣传贯彻《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开展“重庆市大足区个体工商户服务月”等重点工作相结合,通过多种方式宣传解读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政策,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影响力,逐步提高个体工商户创建和申报“名特优新”的积极性。
《重庆市大足区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及培育政策工作实施方案》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相关规定,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质量,我局研究起草了《重庆市大足区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及培育政策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工作目标
起草《重庆市大足区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及培育政策工作实施方案》是为了结合大足区实际,建立具有我区特色的“知名类、特色类、优质类、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分类指标体系。建立政府主导、自愿参与、公正公开的申报比选机制,以分类发挥示范作用,加大对“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选拔和培育力度,推动完善各项支持政策。通过完善指标体系,细化培育措施,构建梯度培育体系,支持和培育一批具有大足特色的知名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深受群众喜爱的个体户经营户样板,鼓励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推动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实现数量稳步攀升,质量明显提高,结构更加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