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043W/2024-0003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25 | [ 发布日期 ] | 2024-04-25 |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五一”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广大经营业户(单位):
“五一”假期临近,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市场价格秩序,保持节日市场价格稳定,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愉快祥和的节日,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诚信经营,切实加强价格自律,杜绝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二、依法实行明码标价
经营者所有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必须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内容要填写真实齐全,不得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模糊赠售、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不履行价格承诺,严禁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地标示市场“最低价”、“惊爆价”、“跳楼价”等价格术语误导消费者﹔禁止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禁止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五)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有关行业的经营者应做到:
(一)商场、超市等市场零售企业应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自觉规范降价、打折、返券等优惠销售行为。对降价处理销售的商品,不得虚构原价,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特别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并保留降价前七日内实际销售的相关资料,以备核查。经营者开展赠、送、返等赠售活动时必须有明确的告知,应将附加或限制条件在广告宣传中明确告知消费者,不得利用隐蔽价格附加条件和虚假的价格承诺欺骗消费者,不得馈赠假劣商品,不得虚构或抬高所赠商品的价值,对带有附加条件的馈赠行为,应醒目标示馈赠承诺的内容和附加条件并应认真履行。
(二)旅游景点要做好票价、停车费和其他收费公示工作,规范景点经营摊位的价格行为,严禁欺客、宰客。
(三)客运及车站等客运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不得擅自提高票价,严禁利用节假日交通繁忙或趁雨雪恶劣天气之际随意要价和变相涨价。
(四)各住宿业经营者要自觉维护节假日期间酒店旅馆价格相对稳定,营造平稳安全旅游环境。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全区各经营单位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价格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管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严肃处罚,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有关票据凭证并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