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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9043W/2023-0006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11 [ 发布日期 ] 2023-12-11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今年以来,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加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立案查办案件280余件,给人民群众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经营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 6月 9 日,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大足区某食品经营部虚假宣传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4日,大足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依法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养老诈骗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当事人正在其经营场所的隔间内向老年群体播放《西藏迦慈实业弼康虫草养元液》宣传视频,该视频内容有“(西藏迦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冬虫夏草的企业是全国唯一一家上规模的冬虫夏草经营企业”“在2013年10月就被授予商务部中国外贸企业信用体系指定示范单位”“西藏迦慈在同行业的中药材出口和中药材原料出口排名均为全国第一”“引进美国全套西药制造设备,在中国冬虫夏草药理研究第一人”“2013年弼康虫草为100名国家机关老干部、老将军健康养生指定产品,2014年弼康虫草为百名部长、将军、艺术家指定产品”“温家宝总理来到我们身边就给了我们迦慈虫草人无限激励并给予了虫草高度的评价和赞扬”等宣传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2: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超市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3年3月13日,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食品超市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6元,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3日,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食品超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钳鱼抽样检验。其抽检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3: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肥料经营部以不合格肥料冒充合格肥料案

    2023年3月17日,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肥料经营部以不合格肥料冒充合格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肥料,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30日,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区农业农村委《案件线索移送函》,函称“区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对某肥料经营部所售肥料进行抽检,所检项目种子发芽指数(GI)不符合判定依据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2月7日,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肥料已全部售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4: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大足区某美容美体馆虚假或引人误解商业宣传案

2023年5月5日,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大足区某美容美体馆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14日,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设置(发布)有两张(块)产品宣传展示牌,其中一张宣传牌内容为“奢养莹润舒适装”产品主要用于以下症状:风寒湿痹症所致的颈椎病、肩周炎、风湿骨病、腰膝酸软无力、头晕头胀等;另一张宣传牌内容为“女神郎中活性益生菌抑菌片”产品功效:预防女性疾病,预防HPV,刺激激素分泌、输卵管堵塞、子宫囊肿等有很好的预防和改善效果;改善阴道、外阴瘙痒、阴道干涩、白带异常、宫颈糜烂等;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案例5: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车案

2023年3月13日,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ZAH5Z,生产日期/批号:2022.8.16)1辆,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6日,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局检测车辆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ZAH5Z,生产日期/批号:2022.8.16)进行抽样检验,其检验结论为整车质量、鞍座总长度检验结果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的要求,该样车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6: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徐某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

2023年6月7日,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徐某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5.3元,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猪肉19.85kg,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3日,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的猪肉市场进行检查,发现徐某销售的猪肉19.85kg未加盖检疫印章,现场也不能提供检疫合格证明和购货发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7: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饮品店“好评返现”虚假宣传案

2023年6月21日,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饮品店“好评返现”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茶类饮品制作销售等业务。2023年3月19日,为扩大宣传,提升客流量,拉动生意,当事人找广告公司印制了2000张包含“3张照片+30字好评返现2元”以及该店工作微信号添加好友二维码图案等内容的卡片,用于开展“好评返现”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8: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重庆某电梯有限公司电梯维保记录虚假案

2023年5月31日,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重庆某电梯有限公司电梯维保记录虚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3日,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负责维保的电梯进行了检查,发现其中一台底坑有异物。经查,2023年4月12日当事人实际未对电梯底坑异物进行清理,但却在2023年4月12日的维保记录维保细则中记录为“底坑环境(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9: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重庆市大足区某药房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3年6月12日,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重庆市大足区某药房非法收购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0元、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2日,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依法对重庆市大足区某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被举报药品“桉柠蒎肠溶软胶囊”的进货票据等相关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10: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案

2023年8月21日,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日,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12315平台消费者举报后,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开设的拼多多店铺在销售被举报铁锅产品,其中1张产品宣传图片有“为什么选择无涂层铁锅 ‘咱家的铁锅 导热更快 无涂层 炒菜更香做菜更放心健康补充铁元素 健康一日三餐吃出来 一锅传三代 升级加厚铁板 导热均匀,易掌控结实耐用’PK‘市面上的涂层锅 表面有化学涂层 化学涂层不健康 危害健康 涂层脱落影响健康 寿命短不耐用 锅底薄,只能用一两年’”的内容。经查,2023年4月4日,当事人编造并在其网店内发布上述虚假、误导性信息,对其销售的铁锅进行“补充铁元素”的虚假宣传的同时对其竞争对手“市面上的涂层锅”进行“表面有化学涂层 化学涂层不健康 危害健康 涂层脱落影响健康 寿命短不耐用 锅底薄,只能用一两年”的商业诋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11: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大足区某化妆品经营部无证生产化妆品案

2023年10月27日,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大足区某化妆品经营部无证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生产工具,没收违法所得4.48万元、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14日,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在拼多多“某日用品”网店购买到三无香水产品后,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摆放有标称“Jo MALONE 蓝风铃”、“ Dior真我”等香水成品,以及电脑、打单机、香水醇、空瓶、瓶盖、封口机、包裹外包装等原材料和工具。经查,该经营部违法生产销售的香水货值金额为4.58万元,其中涉嫌侵犯注册商标权的香水违法经营额为3.38万元。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17日将该案移送大足区公安局处理。2023年9月26日,大足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对当事人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起诉,提出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2023年10月10日,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足区某化妆品经营部再次立案调查。经查实,该经营部在未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化妆品香水并在拼多多网店销售,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购买、邮寄空包”的虚构交易的刷单行为。结合公安机关调查情况,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刷单炒信的违法事实成立,认定当事人无证生产化妆品货值金额6.24万元,违法所得4.48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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