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043W/2023-0001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12-17 | [ 发布日期 ] | 2021-12-17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043W/2023-0001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1-12-17 |
[ 成文日期 ] | 2021-12-17 |
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中介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1、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现场评审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第七、第八条
2.《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十二条
二、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三、中介服务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
四、中介服务机构
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或考评组。
五、中介服务机构资质依据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
六、中介服务流程
1.接受委托;
2.收集相关资料;
3.撰写现场评审报告;
4.送达。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43767581。
九、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12315。
2.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第42号公告。
二、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强检计量器具检定。
三、中介服务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四、中介服务机构
取得强制检定授权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
五、中介服务机构资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一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六、中介服务流程
1.接受委托;
2.收集相关资料;
3.实施检定;
4.出具检定证书;
5.送达。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照财政部、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实施免费检定。
八、咨询方式
43767581。
九、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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