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043W/2025-00070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03 | [ 发布日期 ] | 2025-12-03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043W/2025-00070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2-03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03 |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表一)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
| 1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府部门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 市场调节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
| 2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府部门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保险)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市场调节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 | ||
| 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 〔2017〕138号 | ||||||||||
| 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
| 3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府部门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
| 涉企保证金 | 市场调节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府部门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气瓶电子标签每枚15元(含电子标签芯片,标签初始化、数据录入,标签封装、粘贴,材料费、人工费和清洁费等)。该项收费暂不向出租汽车收取。 | 气瓶电子标签每枚15元 | 政府制定 |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的决定》(第549号)、《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 |||
|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 ||||||||||
| 4 | ||||||||||
| 气瓶电子标签收费 | ||||||||||
|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表二) |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府部门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市场调节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2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府部门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保险)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市场调节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 〔2017〕138号) | |
| 3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府部门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市场调节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