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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9043W/2023-0002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23 [ 发布日期 ] 2023-04-23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加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立案查办案件80余件,给人民群众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1: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0#车用柴油案 

2023年3月31日,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0#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0#车用柴油3升,没收违法所得1.25万元,并处罚款7.9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16日,大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销售的0#车用柴油进行了监督抽检,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0号(Ⅵ)),依据《重庆市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0#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2: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药房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案

2023年3月27日,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药房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3: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超市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3年3月31日,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食品超市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1万元,并处罚款0.9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4日,大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牛蛙进行监督抽检,经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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