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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政策、规划和地方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政策措施。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实施食品药品问题产品召回制度,承担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开展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收集上报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及餐饮行政许可管理。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零售使用和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备案)、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监督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处罚。负责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的管理工作。负责疫苗配送、存储质量管理。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参与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工作。负责产品质量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本局管辖或市局授权、委托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检验检测等监督管理,负责接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开工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特种设备事故情况核实、报告和按规定权限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重大活动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
(八)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依法或根据总局、市局授权,开展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
(九)负责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承担本辖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建立违法失信企业名录库,推进建立对失信市场主体的联合惩戒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
(十)负责规范和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负责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十一)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消费环境建设,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消费教育,引导健康消费,推动消费升级。指导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工作。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检查,监督计量技术机构,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负责能源计量工作和产品能效标识、水效标识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负责推动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检查。负责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负责商品条码工作,标准化信息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工作。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
(十五)负责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全市知识产权强国、强市建设的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的管理政策和措施。
(十六)负责开展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工作,具体执法交由相关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十七)协助指导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党建工作。
(十八)完成市局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法制科。
(三)组织人事科。
(四)宣传教育科。
(五)财务科。
(六)综合科(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
(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一科。
(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二科。
(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十)药品监督管理科(不良反应监测科)。
(十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质量发展科。
(十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十三)注册和许可科。
(十四)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
(十五)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十六)计量科。
(十七)标准化管理科。
(十八)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
(十九)信用监督管理科。
(二十)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二十一)广告监督管理科。
(二十二)企业监督管理科。
(二十三)知识产权管理科。
(二十四)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科。
设立机关党委。
设立离退休人员工作科。
设立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负责协助党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履行监督责任,根据授权履行执纪问责、调查处置工作。
设立27个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和1个专业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
1. 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2. 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3. 重庆市大足区龙滩子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4. 重庆市大足区双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5. 重庆市大足区通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6. 重庆市大足区智凤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7. 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8. 重庆市大足区龙水五金市场监督管理所;
9. 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10. 重庆市大足区宝顶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11. 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12. 重庆市大足区珠溪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13. 重庆市大足区中敖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14. 重庆市大足区三驱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15. 重庆市大足区石马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16. 重庆市大足区雍溪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17. 重庆市大足区玉龙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18. 重庆市大足区宝兴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19. 重庆市大足区拾万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20. 重庆市大足区铁山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21. 重庆市大足区回龙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22. 重庆市大足区国梁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23. 重庆市大足区金山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24. 重庆市大足区高升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25. 重庆市大足区季家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26. 重庆市大足区龙石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27. 重庆市大足区高坪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28. 重庆市大足区古龙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辖区市场监管执法服务工作,纳入镇(街道)统一指挥协调工作机制的范围。具体职能职责为:
(一)法治宣传与政务咨询
1. 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政策、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
2. 承担市场监督管理有关行政指导,业务知识和专业知识咨询等政务服务。
(二)行政许可、备案与监督管理
3. 承担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食品经营许可、食品摊贩备案等行政许可备案工作事项(包括新办、变更、延续)。其中食品经营许可不包括对大型以上餐饮经营单位和单位食堂、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许可。
4. 农村家宴服务活动经营者的备案管理。
5. 本所新办、变更、延续行政许可信息公示的报告。
(三)监督检查和日常检查
6. 对食品生产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经营者、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现场的监督检查。
7. 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化妆品经营单位经营现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8.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专项监督检查。
9. 随机抽查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认证的现场审核活动。实施流通和经营性使用环节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等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监督检查。
10. 对核准登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年度报告的监督检查。
11. 对广告、会销、商标、专利、商品交易(含网络交易)的日常监督检查。
12. 对需要实质性审查的注册登记进行核查。
13. 对企业执行标准(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督检查。
14. 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印证、零售商品称重计量器具和公平秤检定和设立的监督检查。
15. 负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的检查,按照区局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的其他监督检查。
16. 承担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抽检工作。
(四)消费维权和调解纠纷
17. 受理、调解市场监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消费者投诉。
18. 调解处理消费纠纷,调解处理消费者、产品使用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的产品质量申诉事项。
19.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涉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五)案源报告和行政处罚
20. 负责收集、报告违法案件线索。
21. 以区局名义或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
22. 负责本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报告。
(六)专项整治和核实突发事件
23. 承担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无照经营、传销会销等专项整治有关工作。
24. 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件前期初步核实。
25. 参与重大活动食品、特种设备等安全保障工作。
(七)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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