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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043W/2024-0002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机构职能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07 | [ 发布日期 ] | 2024-03-07 |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法制科。
(三)组织人事科。
(四)宣传教育科。
(五)财务科。
(六)综合科(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
(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一科。
(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二科。
(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十)药品监督管理科(不良反应监测科)。
(十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质量发展科。
(十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十三)注册和许可科。
(十四)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
(十五)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十六)计量科。
(十七)标准化管理科。
(十八)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
(十九)信用监督管理科。
(二十)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二十一)广告监督管理科。
(二十二)企业监督管理科。
(二十三)知识产权管理科。
(二十四)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科。
设立机关党委。
设立离退休人员工作科。
设立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负责协助党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履行监督责任,根据授权履行执纪问责、调查处置工作。
设立27个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和1个专业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
1. 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2. 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3. 重庆市大足区龙滩子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4. 重庆市大足区双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5. 重庆市大足区通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6. 重庆市大足区智凤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7. 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8. 重庆市大足区龙水五金市场监督管理所;
9. 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10. 重庆市大足区宝顶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11. 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12. 重庆市大足区珠溪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13. 重庆市大足区中敖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14. 重庆市大足区三驱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15. 重庆市大足区石马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16. 重庆市大足区雍溪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17. 重庆市大足区玉龙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18. 重庆市大足区宝兴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19. 重庆市大足区拾万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20. 重庆市大足区铁山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21. 重庆市大足区回龙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22. 重庆市大足区国梁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23. 重庆市大足区金山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24. 重庆市大足区高升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25. 重庆市大足区季家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26. 重庆市大足区龙石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27. 重庆市大足区高坪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28. 重庆市大足区古龙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辖区市场监管执法服务工作,纳入镇(街道)统一指挥协调工作机制的范围。具体职能职责为:
(一)法治宣传与政务咨询
1. 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政策、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
2. 承担市场监督管理有关行政指导,业务知识和专业知识咨询等政务服务。
(二)行政许可、备案与监督管理
3. 承担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食品经营许可、食品摊贩备案等行政许可备案工作事项(包括新办、变更、延续)。其中食品经营许可不包括对大型以上餐饮经营单位和单位食堂、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许可。
4. 农村家宴服务活动经营者的备案管理。
5. 本所新办、变更、延续行政许可信息公示的报告。
(三)监督检查和日常检查
6. 对食品生产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经营者、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现场的监督检查。
7. 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化妆品经营单位经营现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8.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专项监督检查。
9. 随机抽查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认证的现场审核活动。实施流通和经营性使用环节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等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监督检查。
10. 对核准登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年度报告的监督检查。
11. 对广告、会销、商标、专利、商品交易(含网络交易)的日常监督检查。
12. 对需要实质性审查的注册登记进行核查。
13. 对企业执行标准(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督检查。
14. 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印证、零售商品称重计量器具和公平秤检定和设立的监督检查。
15. 负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的检查,按照区局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的其他监督检查。
16. 承担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抽检工作。
(四)消费维权和调解纠纷
17. 受理、调解市场监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消费者投诉。
18. 调解处理消费纠纷,调解处理消费者、产品使用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的产品质量申诉事项。
19.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涉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五)案源报告和行政处罚
20. 负责收集、报告违法案件线索。
21. 以区局名义或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
22. 负责本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报告。
(六)专项整治和核实突发事件
23. 承担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无照经营、传销会销等专项整治有关工作。
24. 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件前期初步核实。
25. 参与重大活动食品、特种设备等安全保障工作。
(七)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