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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043W/2021-0016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4-10 | [ 发布日期 ] | 2021-04-10 |
重庆市大足区农村家宴暂行管理办法
大足区农村家庭宴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为了预防和控制农村家庭宴席(以下简称农村家宴)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庆市农村家庭宴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举办、承办农村家宴活动,以及从事农村家宴食品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家宴,指农村家庭自办的、非营运性、非赢利性的各种集体性聚餐宴席。农村家宴分为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食品和应举办者要求,由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或者乡村厨师上门加工制作食品两种形式。
本办法所称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指应举办者要求上门提供家庭宴席加工服务活动的机构,如“一条龙”、“厨师班”等。
第四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农村家宴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将农村家宴食品安全管理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对村(社区)、部门进行评议、考核;为农村家宴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保障;统一领导、指挥农村家宴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五条农村家宴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由属地镇(街)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对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登记备案。
村(社区)负责建立农村家宴信息收集、报告、备案机制,开展农村家宴备案管理;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对农村家宴的食品安全技术指导;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农村家宴食物中毒和食源性传染病事件。
镇(街)市场监督管理所每年应对辖区农村家宴承办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培训不少于2次。
第六条镇(街)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对村(社区)开展农村家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协助开展农村家宴的技术指导。)就餐人数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由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现场指导;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由属地镇(街)市场监管所人员现场指导;1000人以上由区局餐饮科人员现场指导。
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职能职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食品安全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七条(家宴责任人)农村家宴举办者、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村家宴的食品安全,并对其举办或者承办的农村家宴食品安全负责(主体责任);承担农村家宴食物中毒和食源性传染病事件的相关法律责任。
农村家宴举办者、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及从事食品加工人员应当自觉履行农村家宴报告备案义务和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要求,接受和采纳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意见。
第八条(食品安全要求)举办或制作农村家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宴席加工场地和食品贮存地远离禽畜圈卷舍、旱厕、垃圾堆、沼气池及其它污染源,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
(二)不得采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销售的农产品。
(二)宴席加工者必须持有效健康证合格证明,穿戴整洁工作衣帽,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洗手后加工熟食品;有传染病和近期有腹泻等胃肠道症状者不得进行食品加工;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及向外聘请的厨师应持有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三)加工过程所使用的刀、墩、工具、容器做到生熟分开,采购的畜禽肉类、水产品及其半成品等若不能及时加工处理,应冷藏保存;
(四)餐饮具和盛装熟食品的容器必须经洗清经高温煮沸消毒后方可使用;
(五)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食品及食品原料,不加工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有毒有害、病死毒死禽畜肉及鱼类、超过保质期及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和原料;不加工制作(食用)野生菌、发芽土豆、四季豆等容易引发食物中毒的高风险食品;
(六)菜品应烧熟煮透,凉菜卤菜现食现做、色泽正常、无臭味及其它异味;剩菜剩饭彻底加热,感官异常的不得食用;
(七)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
(八)家宴举办者应加强农药、鼠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放置有毒有害物质;加工好的食物应妥善保存,严防投毒等不安全因素,并做到防蝇、防尘、防鼠;
(九)食品加工用水应使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自来水或安全的井水,不得直接使用河水或田间水。
第九条(禁止举办聚餐情形)在肠道传染病流行时期或食物中毒频繁发生时期,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禁止当地居民举办规模性农村家宴,并做好群众的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条(报告备案)对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家宴实行报告备案制度。
100人以上农村家庭宴席举办者应当在举办家宴前,将就餐时间、就餐人数、场地卫生条件、菜品清单、聘请的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备案证明、厨师健康证明等情况向所在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告。
受聘的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或者乡村厨师应当协助家宴举办者报告。
第十一条(备案及技术指导)村(社区)接到举办农村家宴的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备案,向举办者发放《大足区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告知书》,同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所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所组织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对家宴备案内容和举办现场进行食品安全技术指导;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条件要求)从事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固定的经营或办公场所,该场所满足家宴制作工用具及设施设备存放、清洗消毒、保洁、维护等基本需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一定合理安全距离;
(二)具备与家宴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相应的洗涤、消毒、照明、冷冻冷藏、防蝇防尘、防鼠以及垃圾存放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合格、健康体检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
(四)制定保证农村家宴加工制作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制作场所选择和合理布局,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的措施,防止食品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远离污染源的措施,食品原辅材料采购查验要求,待加工食品原辅材料检查要求,食品制作中的关键控制要求,以及发生食物中毒和食源性传染病后的处置措施等有关规定;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备案登记)对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实行备案制度。
从事农村家宴加工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市场监督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及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备案信息公示卡后,方可从事农村家宴加工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加工服务要求)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承接家宴加工服务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向举办者出示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备案凭证以及加工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二)协助举办者向当地村(社区)报告100人以上家宴并备案;
(三)按照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协助举办者选择家宴加工场所、采购符合要求的食品原辅材料,并保存相应的进货凭证;
(四)对承接的农村家宴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种菜品留样不少于125克,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
(五)遵守农村家宴加工的食品安全要求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规定)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在承办农村家宴加工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向家宴举办者出售家宴食品成品、半成品;
(二)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场所内加工制作家宴;
(三)利用不合格食品原辅材料加工制作家宴;
(四)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五)承接未向当地村(社区)备案的100人以上农村家宴;
(六)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造成食物中毒、食源性传染病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市场监管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大足区农村家宴(一条龙)服务登记表
2.重庆市大足区农村家庭宴席(一条龙)制作食品安全要求告知书
3.重庆市大足区农村家宴(一条龙)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4.重庆市大足区农村家庭宴席(一条龙)现场食品安全检查记录表
附件:1
重庆市大足区农村家宴(一条龙)服务登记表
举办者姓名: 住 址: 电话:
家宴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早餐□ 午餐□ 晚餐□
家宴制作场地:
就餐人数: 拟办桌数: 拟办餐次数:早餐□、中餐□、晚餐□
承办农村家宴服务名称及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帮厨来源:家庭成员□、亲朋好友□、外请人员□、外请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
厨师健康状况: 帮厨人员健康状况:
主要菜品(凉菜、卤菜必须注明):
主要食品源料及来源:
有无海鲜:有□无□ 有无病/毒死畜禽肉:有□无□ 有无野生菌:有□无□
选择加工制作场地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
1、使用水源:自来水□、井水□、河(塘)水□、其它: ;
2、卫生设施:冷藏设施□、凉卤菜防蝇防尘设施□、洗碗设施□;
3、生熟分开:刀墩□、食品容器□、冰箱□;
4、餐具消毒方法:消毒柜□、煮沸消毒□、药物消毒□、其它□、未消毒□;
5、家里有无贮存或使用有毒有害物品: ;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报告人: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备注:表中空格必须填写,在选择项后的□打“√”。
附件:2
重庆市大足区
农村家庭宴席(一条龙)制作食品安全要求告知书
为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的发生,根据《重庆市大足区农村家宴“一条龙”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对农村家庭宴席举办者、承办者提出如下食品安全要求,请予以遵守:
1、举办、承办农村家庭宴席和承办者应举办者要求开展延伸服务时,均要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要按照食品安全要求选择场所和加工制作食品。
2、加工制作场地应清洁卫生,远离禽畜圈、厕所等污染源。
3、餐饮具及工用具必须经过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4、家宴制作者应身体健康,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洗手后加工熟食品。有传染病和近期有腹泻等胃肠道症状者不得进行食品加工。外聘厨师应持有健康证,并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5、食品原料应进货验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得使用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和病死毒死禽畜肉及鱼类;不得使用野生蘑菇和发芽土豆;不得生食皮蛋。
6、采购的肉类、水产品及半成品等若不能及时加工处理,应使用冰箱或冰柜进行冷藏保存。
7、加工过程做到生、熟食品分开,生、熟食品加工用具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隔餐食品及剩菜剩饭必须煮熟烧透,有异味及不良色泽等不得食用。
8、条件不具备者,不得使用和加工制作虾、蟹等海鲜类食品。制作虾、蟹等海鲜类食品应专用场地和工具,用后立即消毒。
9、不做或少做凉卤菜。加工制作凉卤菜必须有专门场所、专用工具和容器,不得使用亚硝酸盐。凉卤菜必须烧透煮熟,当餐制作,从起锅到食用不得超过3个小时。
10、禁止使用、存放亚硝酸盐。做好农药、鼠药、有毒化学物品管理,防止化学性食物中毒。
11、应将装裱后的营业执照及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备案信息公示卡悬挂于家宴制作现场显著位置,以接受群众监督。
12、聚餐人员就餐后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不良反应,举办者应及时将病人送医院就诊,并立即报告镇(街道)、区卫生与健康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卫生医疗单位并保护好现场,等待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13、家宴制作、管理实行奖励举报。对家宴承办人员未按本规定进行承办、食品安全协管员或市场监督执法人员未到场进行指导检查,就餐人员或村民可以向辖区市场监管所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投诉,若举报属实,奖励现金50元。制度举报电话43722457。
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电话:43722457
大足区卫生与健康委员会电话:43722182
镇(街道)电话:
附件:3
重庆市大足区农村家宴(一条龙)餐饮服务提供者
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为确保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业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大足区农村家宴“一条龙”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执法(协管)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按要求整改到位。
二、餐饮加工场地和食品贮存地远离禽畜圈舍、开放式厕所、沼气池及其它污染源。
三、保持良好加工场地的清洁卫生。
四、厨师、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穿戴整洁工作衣帽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杜绝有传染病和近期有腹泻等胃肠道症状者进行食品加工。
五、不采购、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有毒有害、病死毒死禽畜肉鱼类,以及超过保持期和不新鲜的食品和原料;不使用野生菌;不使用发芽的土豆及霉变的大米等高风险食品及原料;不使用硝盐(亚硝酸盐)。
六、肉类、水产品及其半成品等采购后及时加工处理,不能及时加工制作的进行冷藏保存。
七、在加工过程做到生熟分开,菜品煮熟烧透;不做或少做凉卤菜。加工制作凉卤菜必须有专用工具和容器,不得使用亚硝酸盐。凉卤菜必须烧透煮熟,当餐制作,从起锅到食用不得超过3个小时。
八、对所使用的餐、饮具进行清洗、高温消毒。
九、妥善保存加工好的食物,严防投毒等不安全因素,并做到防蝇、防尘、防鼠和保存温度。
十、如聚餐人员就餐后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不良反应,我们将第一时间将病人送医院就诊,同时并报告镇(街道)、区卫生与健康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保护好现场,等待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发生的,本人愿意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家宴承办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大足区农村家庭宴席(一条龙)现场食品安全检查记录表
主办负责人: 电话:
承办负责人: 电话: 身份证号码:
检查地点: 镇(街道) 村 社
检查内容:
一、家宴加工场所是否远离食品储存污染源(禽畜圈养舍、开放式厕所、暴露垃圾堆) 。
二、加工场所内外清洁卫生是否良好 。
三、食品加工人员(厨师、帮厨)健康状况:是否有健康体检证明 ;是否有咳嗽、腹泻等症状 ;是否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是否留有长指甲 。
四、加工场所(厨房)是否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农药、鼠药) ;是否有专人管理 。
五、食品及食品原料卫生状况:是否新鲜 ;是否使用高危食品(发芽土豆、四季豆、皮蛋等): ;是否有过期和霉变食品原料 ;是否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肉鱼类 ;使用的凉卤菜、感官味觉是否正常 。
六、是否有充足的餐具(碗筷盘)并经清洗消毒 。
七、食品加工和剩菜饭是否烧熟煮透 ;煮熟的食品是否与生食品分开存放 ;剩菜是否存放到冰箱或者冰柜中 ;海鲜加工清洗是否使用专用刀墩 。
八、不能及时加工处理的肉类、水产品及其他半成品是否存放在冰柜或者冰箱中 。
九、对上述不规范行为是否已要求被检查人现场改正 。
被检查人签字: 参与检查人员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