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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大足市监处字〔2021〕42号)

日期: 2021-01-29

当事人:大足区大润发生活用品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5MA5UAAY44U

经营者:廖宗生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中段49

经营范围:生活用品、食品、家电、百货、五金交电、文体用品、箱包皮具、珠宝、数码产品、工艺品(不含象牙制品)、图书、金银制品批发零售;卷烟、雪茄烟零售;餐饮服务;儿童乐园、场地租赁、商品展览服务。

成立日期:20170104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5001110021008

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直接入口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含鲜榨饮品、含生鲜乳饮品)。

有效期至:20220507日。                     

20201009日,本局对大足区大润发生活用品超市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检样品名称:米线(米粉制品),抽检数量为1.41kg,备样数量为0.678kg,抽样基数为3kg,单价6.00/kg,购进日期为2020-10-09,抽样单编号SC2050000065085137620201111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了该批次米线(米粉制品)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0-03BP100059,该检验报告上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又名脱氢醋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111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批次米线(米粉制品)的《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无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随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内并未发现该批次的米线(米粉制品)。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于20201126日予以立案调查。

20201210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委托人陆进行询问调查,掌握了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事实。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大足区大润发生活用品超市是由廖宗生开办的一个生活用品超市,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如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5MA5UAAY44U;名称,大足区大润发生活用品超市;经营者,廖宗生;类型,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20170104日;住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中段49号;经营范围,生活用品、食品、家电、百货、五金交电、文体用品、箱包皮具、珠宝、数码产品、工艺品(不含象牙制品)、图书、金银制品批发零售;卷烟、雪茄烟零售;餐饮服务;儿童乐园、场地租赁、商品展览服务。《食品经营许可证》显示以下信息:许可证编号,JY15001110021008;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直接入口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含鲜榨饮品、含生鲜乳饮品);有效期至20220507日。              

经查实:20201009日本局所抽检的米线(米粉制品)是当事人于20201009日从重庆市大足区芳园米粉加工厂拿的货,进货量为6斤,即3kg,进货价格为2.00/kg。本局抽样1.41kg,其余的1.59kg当事人已经全部销售出去,销售价格为6.00/kg。因此,本局认定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8.00元(3kg×6.00/kg),违法所得为12.00[3kg×6.00/kg-2.00/kg]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第二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廖宗生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陆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廖宗生、陆个人身份;

第三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复制件各1份,20201009日现场抽检照片5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抽检的事实;

第四组:20201116日本局现场送达《检验报告》及现场检查的照片4张,《现场笔录》1份,被委托人陆纯《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第五组: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进货商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1份,大足区大润发生活用品超市销货记录打印件1份,证明本局所抽检的米线(米粉制品)的进货渠道及涉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第六组: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方案及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知晓产品不合格后及时采取的不久措施。

20211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大足市监告字〔202030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具有陈述、申辩权利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予以规范。本案中,当事人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需说明的事项:因当事人销售的米线(米粉制品)属于即食性食品,无法召回,所以此案件未采取召回措施。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陈述违法行为,积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致使本案调查取证顺利,且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较少,为18.00元,违法所得为12.00元,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未造成危害后果,本局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8)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第(七)项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后,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2500.00元(大写:贰仟伍佰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大写:壹拾贰元整)。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财政局(开户行:农商行渝中支行,账号:010104012001000 411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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