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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自动售货设备等新业态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方案

日期:2022-11-07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2〕2号)、《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自动售货设备等新业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切实做好“允许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发放食品经营许可”创新试点改革事项的落实工作,督促食品销售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规范食品销售行为,经区局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自动售货设备等新业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许可或备案对象。辖区利用食品自动售货设备、食品无人售货商店等自动化、无人化新业态的食品销售者。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普通食品、特殊食品,下同)的销售者实施食品经营备案;对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的食品销售者实施食品经营许可。

(二)申办许可或备案提交的材料。利用食品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销售者应当向办公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申办食品经营许可或办理食品经营备案,无人售货商店等自动化、无人化新业态的食品销售者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申办食品经营许可或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食品经营备案后方可从事食品销售活动。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的许可申请人除提供申办食品经营许可的一般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式等材料;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申请人只需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新办备案信息采集表》,办理食品经营备案。

(三)食品经营许可主体业态核定。对利用自动售货设备、无人售货商店等自动化、无人化新业态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的许可申请人,食品经营许可的主体业态核定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销售特殊食品的,应在经营项目中注明特殊食品销售)。

(四)许可或备案办结时限。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纳入“多证合一”范围一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食品经营备案在登记注册环节一并采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信息,当场办结。

(五)许可或备案情况函告。利用食品自动售货设备跨区域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销售者所属市场监管所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完成食品经营备案后,应当及时将自动售货设备的具体情况、库房设置情况函告设备放置地、库房所在地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函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食品销售者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自动销售设备的机器编号、具体放置地点、库房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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