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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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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胡洪文(自然人)经营的去皮芋头,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胡洪文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胡洪文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做好进货查验及查验食品检测报告。后续将强化对当事人胡洪文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已在其经营摊位发布召回通知,目前尚无召回的情况,当事人向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作为食品摊贩,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未超过1个月,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未发现造成社会影响,同时当事人在调查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非主观故意造成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且经本局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并对涉案去皮芋头进行召回的情况,具有一个从轻,三个减轻情节,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八条第(一)项“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后,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六)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处罚:警告。
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处罚:
1.没收人民币23.88元(大写:贰拾叁元捌角捌分)
2.罚款人民币100元(大写:壹佰元整)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人民币23.88元(大写:贰拾叁元捌角捌分);
3.罚款人民币100元(大写:壹佰元整)。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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