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处理食品安全事件,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及处置原则
本预案所称食物中毒是指食用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食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病。
本预案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突然发生的、群体性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定对象健康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处置原则: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减少危害,统一领导、依法处置的工作原则。
二、应急处理组织
根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
餐饮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
组 长:张文川
副组长:曾智、江自强、唐小斌、陈天举
成员:黄建斌、左开伟、廖红卫、王利君、兰兴中、陈文正、林海洋、各市场监管所所长。
工作组主要职责:开展有关餐饮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及时协调部门调查处理,加强后勤保障,指导监管人员现场进行餐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三、事件分级
按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食品安全事件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食品安全事件、较大食品安全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四级。
(一)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二)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镇街,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含我区在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市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四)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Ⅰ)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我区及周边区县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件的,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对应食品安全事件分级,出现食品安全事件Ⅳ级、Ⅲ级、Ⅱ级、Ⅰ级等级启动《重庆市大足区食品药品事件应急预案》响应。未达到以上级别作为普通餐饮食品安全事件处理。
四、接报与应急准备
区局、镇(街)市场监管所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件报告时,第一接报人应当及时做好记录,如实记录事件有关内容,包括:事件发生单位及地址、联系电话、中毒人数、死亡人数、可疑中毒食品、就诊或所处地点、救治措施及病人情况等,并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值班领导应及时向分管领导通报。分管领导应当根据情况及时成立食品安全现场调查处置组,指定现场调查处置负责人,同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一般餐饮食品安全事件处理由属地市场监管所接通知后应在所相关负责人带领下立即组织至少2名监管人员携带现场处置所需执法文书等相关物品,在30分钟内赶赴事件发生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处置,区局根据现场调查处置需要。必要时派出相关业务科室进行现场指导开展调查处置工作。食品一、二、三科,执法支队、法制科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办公室、综合科做好后期保障及部门协调工作。
现场调查处置负责人根据现场情况,需要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时通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现场调查处置组应当加强与参加调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沟通联系,协助、配合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
五、现场应急处理工作程序
(一)事件处置
现场调查处置工作组到达现场后,应向现场有关人员询问,掌握并核实事件基本情况开展调查,在调查中应及时向分管领导上报工作开展情况。在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救治的前提下,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理。现场调查具体要求如下:
1. 现场监督检查:对发生餐饮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经营场所对照有关的规范及要求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1)对可能造成事故的环节、区域、食品及其原料、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及个人卫生状况进行重点检查;
(2)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3)根据检查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应制作询问笔录,文书的制作应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要求。
2. 样品的采集: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协助、配合参加调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发生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样品采集工作。必要时现场抽取样品及时送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
3. 采取现场临时控制措施:临时控制措施的采取,应当视情况而定,可以到达现场后根据初步了解的情况立即采取,也可根据现场检查结果采取,具体的措施包括:
(1)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抽样送检;
(2)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二)进一步调查处理
在食品安全事故初步调查处理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现场控制、调查处理等工作,并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参加调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相关调查报告等有关结论,适时调整应急处理的策略与方法。
(三)事件终结
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未出现新的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报经批准,可宣布现场处理终结,工作组整理相关资料,进行善后处理工作。
(四)信息发布
各科、所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餐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后果及其调查处理情况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外发布。
六、善后处理
(一)撰写事件调查处置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结束后,属地监管所应对现场调查处理有关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分析,撰写出调查处置报告,上报区局餐饮科。调查处置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现场调查情况,样品采集情况及检测结果,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及效果,事件性质判定,意见与建议等。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处罚的,也应写入调查处置报告中。
(二)责任追究
1.对经调查取证认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