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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2480W/2023-0001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地方性规章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13 [ 发布日期 ] 2023-04-13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渡口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办法》的通知



大渡口府办发〔202317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大渡口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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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渡口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质量强区战略,推动全区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发挥品牌引领、标准创新、知识产权驱动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支撑型知识产权强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6〕5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建设商标品牌强市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11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奖励资助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实施品牌建设、标准化引领、知识产权创新、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工作的专项资金。遵循专款专用、一次性奖励资助原则。奖励资助按照“同时同类从高”原则,对在以后年度获得更高级别的奖励资助,按照补足差额进行奖励资助。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照“公开公正、依法依规、诚信申请、部分补助、突出重点、科学分配、促进运用”原则。

第二章奖励资助范围、对象

第四条区内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自然人,在商标、专利、质量、标准化、认证认可等方面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奖励资助。

第五条本办法奖励资助的对象,包括获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含提名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牵头制定(含修订,下同)地方、行业、国内和国际标准,承担国家或市级有关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取得认证认可相关资质的单位与个人和商标、专利权利人及知识产权的运用与管理的单位。


第三章奖励资助事项

第六条品牌建设

(一)中国质量奖。获“中国质量奖”的单位(个人)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个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市长质量管理奖。获“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的单位(个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单位(个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按照30万元/件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授权的,按照10万元/件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商标获得以上两类授权(认定)的,按最高标准只享受一次奖励。

(四)质量管理小组(QC)成果发布。对参与国际级、国家级质量管理小组(QC)成果发布并获得前三名证书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

第七条标准化引领

(一)对主导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单位,每项标准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采用国际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首次获得国家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A、AAAA、AAA级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获国家级标准化示范或试点项目称号的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以奖代补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含三年工作经费);获市级标准化示范或试点项目称号的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以奖代补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含三年工作经费)。参加单位数量为多个的,则在参加单位奖励金额内予以均分。

(五)对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TC)工作、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TC)工作、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SC)工作、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SC)工作、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TC)工作的企业,分别给予 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八条知识产权创新

(一)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单位和市级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分别一次性资助10万元、3万元、1万元。

(二)贯标认证企业。对首次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并取得证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次性资助2万元。

1.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2.企业有效专利和商标拥有量达20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2件

3.开展了专利分析导航。

(三)对实施市级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项目的创新主体,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四)中国专利奖。作为第一专利权利人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得银行商标专利质押贷款的企业,按贷款时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商标专利质押贷款贴息,贴息时间从计算利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对企业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发生的保险费和评估费等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30%的补贴,同一企业一年贷款贴息及担保、保险、评估费补贴金额总额不超过20万,同一企业每年只享受一次贷款贴息及费用补贴。

第九条检验检测认证认可

(一)对获得重庆市检验检测机构A级分类且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2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鼓励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主要指学校食堂)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对当年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学校食堂和纳入小微企业名录库的激励对象给予1万元一次性资助。

(三)鼓励企业开展低碳等产品认证和高端品质认证,对开展符合产业(行业)发展需求的服务认证、管理认证和技术认证的机构(不含个体工商户)给予1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四章认定依据

第十条对获“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及“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含提名奖)”的单位(个人)认定依据分别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对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重庆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且申请奖励时间与标准正式发布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对获国家级标准化示范或试点项目称号的承担单位、参加单位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确认的文件或证书。

第十三条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个人)认定依据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对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和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依据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或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文件。

第十五条对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和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单位(个人)认定依据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文件。

第十六条对认定单位“贯标”的依据是在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且通过具有认证资质的认证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

第十七条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给予贴息的单位认定依据是在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证书及银行贷款合同。


第五章奖励资助申报、审核、兑付

第十八条申报奖励资助资金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奖励资助范围。

(二)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未弄虚作假。

(三)材料提供齐全。

申报知识产权奖励资助的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四)未涉及商标专利纠纷或者侵权。

(五)专利权人之间不存在意见分歧或矛盾纠纷。

(六)不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

第十九条 申报规定。奖励资助申报采取自愿申报原则,每年区市场监管局受理上一自然年度的质量品牌、标准化、知识产权、认证认可奖励资助申报,申报时间另行通知,逾期申报的,不再受理并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条审核规定。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完成后按程序报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提请区市场监管局党组会研究。

第二十一条审批规定。对审核合格的申请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审批,给予奖励或资助。若收到异议,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再次评审,自受理之日起30日以上一年以内处理完毕的,提交下年度再次评审。

第二十二条兑付规定。奖励资助每年开展一次,当年兑现上一自然年度的奖励资助。由区市场监管局将奖励资助资金拨付给相关单位或权利人。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申请奖励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和核实,已奖励资助的资金予以追缴,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对骗取奖励资助资金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区市场监管局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奖励资助相关工作。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在同一年度对同一单位、同一事项的补助,按最高获得奖项的标准执行,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六条重庆市大渡口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办法实施细则由区市场监管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区内现行政策与本文件内容重复或类似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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