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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质量奖励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1-01-25


一、背景情况
    
一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好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等指导思想,我区应大力实施质量强区战略,把发展和鼓励质量建设放在重要位置。二是执行国家、市级有关法规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产品质量法》、《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等相关文件为修订奖励办法提供了依据。三是落实区政府要求。按照区政府《关于印发大渡口区清理规范产业培育和发展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完成修订工作并报区政府审定。
    
二、修订原则
    
按照区政府要求,对《大渡口区质量奖励办法(修订)》(大渡口府办发〔2015107号)进行修订。一是保持原办法的基本架构不变。二是紧紧围绕质量工作新情况设置奖项。三是符合大渡口区实际。
    
三、修订内容
    
(一)对奖励范围进行调整
    
在奖励办法第三条中,奖励范围调整为生产企业、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增加了事业单位,其目的是调动学校、医院参与质量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学校、医院申报中国质量奖。
    
(二)增加的奖励项目
    1.
在奖励办法第四条中,增加中国(国家)质量奖提名奖、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区长质量管理奖、区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奖励金额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其原因:一是鼓励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等争创质量奖的最高荣誉,提升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转型发展;二是根据中发〔201724号文件精神,给予表彰奖励。三是参照《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管理奖企业各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企业各奖励50万元)做法。
    2.
增加获批新成立的且在本区注册的认证机构(不含分支和办事处)和获批新建且在本区注册的通过资质认定的国家级检测中心,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其原因是鼓励认证和国家级检测机构入住大渡口,给大渡口相关产业发展带来机会,促进大渡口区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取消的奖励项目
    1.
在奖励办法原第四条第三款中,取消对参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在奖励办法原第四条第五款中,取消对获得国家标准化良好行为AAA级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
在奖励办法原第四条第六款中,取消对获得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证书的单位每项给予1万元的奖励。
    4.
在奖励办法原第四条第七款中,取消对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评估验收的试点示范单位给予的20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调整奖励时限
    
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在奖励办法第八条中,明确了文件的具体有效期。办法自201711日起施行,于20211231日终止。

 政策原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渡口区质量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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