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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解读

日期:2021-04-09

《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解读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我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免罚清单》(下称《清单》),现将制定《清单》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清单》的背景

行政处罚是一种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庞大,涉及法律130部、行政法规210部,部门规章314部,涉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41部,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对不同领域的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总数达数百项之多。长期以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正、及时、适当的行政处罚,在制止、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有效保护了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遏制了违法行为的发生,有力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而认定“轻微”,需要结合案件事实、证据、违法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当事人主观恶性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这就要求执法人员既要做到依法履职,又要依法“免罚”,实现“不枉不纵”。在具体案件办理中,执法人员往往会面临如何判断违法行为“轻微”、是否应当“免罚”的困惑,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案件查处过程中不敢免罚和 “滥权免罚”、“同案不同罚”等现象。

去年以来,上海、浙江、江苏、湖北等省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通过对执法活动进行总结,将各类违法行为中一些反复证明属于应当免予处罚的情形定型化,并通过清单的方式公之于众,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今年初,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面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进程,市市场监管局经认真研究,认为外省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探索,是一条解决执法困扰、确保依法处罚、依法免罚的行之有效的路径,对进一步规范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决定借鉴外省市的做法,加快制定我市市场监管领域的免罚清单。

二、制定《清单》的目的

在全面总结执法实践,参考外省市“免罚清单”的基础上,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实体法律法规,制定了《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清单》的颁行,是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切实举措。制定《清单》重要目的,就是要通过依法免罚,激励相对人及时自我纠错,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增强“免疫力”,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清单》回应企业关切,服务市场主体发展,为各类经营者提供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让经营者感受到“执法的温度”,对当下减轻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业尤其具有现实意义。《清单》将各种违法行为的“免罚”情形对外公布,有利于解决基层执法“困惑”,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监督,对于市场监机关牢固树立“包容审慎”执法理念, 促进职能转变,实现“精准”执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需要强调的是,不予行政处罚并不意味着纵容违法行为。

执法绝非以罚代管,“免罚”也不等于“免责”,更不意味着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撒手不管、纵容违法行为。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要全面理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除责令改正外,还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行政命令、行政指导方式,防止经营者“明知再犯”,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在规定的“责改”期间内,如果发现经营者拒不改正,或者多次明知故犯的,应当严格依法处罚。因此,《清单》的颁行不会造成经营者恣意妄为、放胆违法的现象。

三、《清单》的制定原则和依据

《清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及市场监管领域四十余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了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将不予处罚的事项具体化和标准化,用清晰列明的免罚事项给执法人员以明确指引,以期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清单》的主要内容

经过深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市市场监管局局梳理出71项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按照类型划分,涉及市场监管13个领域,包括证照、广告、网络合同、知识产权、特种设备、计量、标准化、工业产品、认证、食品、药械及化妆品、一般产品质量及价格监管领域。

《清单》将实践中多发且经反复证明、没有争议的违法行为列入,较外省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布的《清单》有较大幅度增加,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探索性。同时,《清单》所列免罚事项未必穷尽,《清单》颁行后,如果执法过程中发现确需增减的项目,可以适时调整。

五、《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

按照具体的处理方式划分,《清单》涉及的轻微违法行为分为两类:一是根据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应当先行采取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例如“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行为;二是根据《行政处罚法》一般规定,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例如”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行为。这两类事项,大致可以认定为主观上属于无心之失,客观上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需要说明的是,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仍将依法处罚。

六、正确理解《清单》所指的“轻微 ”违法行为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符合“过罚相当”的比例原则。所以,“轻微”违法行为的界定,应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结合执法实际,依据《行政处罚法》以及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后进行确定。

七、《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处理

《清单》本着积极、审慎的原则,列明了71项免罚情形,但这不是应当免于处罚情形的全部归纳,不意味着《清单》之外的违法行为不能“免罚”。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综合考虑案件各方面因素,应当不予处罚的,不得给予处罚。

八、适用《清单》的除外规定

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清单》的规定。例如,疫情期间实施的与危害防疫抗疫的相关违法行为,依照相关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不适用《清单》免予处罚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清单》所列违法行为,但同时违反其他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择一重”的原则,根据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政策原文: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渝市监发〔2020〕1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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