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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2480W/2021-0029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体裁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2480W/2021-0029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体裁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 成文日期 ] 2021-11-23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区政协第九届五次会议第027号提案的答复函

梁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住改商”登记监管的建议》(第02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提案建议中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内容即:(一)市场监管部门对“住改商”的监管只进行形式检查,(二)住改商的监管部门较为模糊,(三)小区出现“住改商”引发的噪音、油烟污染、违章搭建等问题,如拒不整改,仍无法解决根本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7月2日最新出台《关于规范村社区出具证明工作住所登记的指导意见》除1、以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管理咨询,2、仅作为行政办公场所,3、农村独立住宅,4、不得登记为经营场所,上述四种情形外,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市场主体,应严格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拟申办登记的房屋所在楼栋的业主户数以及所有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方可进行登记。我局在对“住改商”的市场主体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或处理举报投诉时,将对“住改商”市场主体提供的所有业主一致同意证明(证明标注有:业主姓名、电话、门牌号、同意意见等内容),经营范围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实地或电话核实,如发现其提供的所有业主一致同意证明非全体业主同意或虚假材料,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如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在以后的监督检查中,我局将重点对“住改商”的市场主体进行检查,特别对其相关登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如发现以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虽然“住改商”在市场监管局进行登记,但并非所有“住改商”的管理部门就是市场监管局,1、根据《重庆市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法〔2014〕42号)第14条规定:建立权责明晰的监管责任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建立权责一致的市场监管机制,工商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项目行为的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许可经营项目和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行为的监管;许可经营项目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2、根据《关于规范村社区出具证明工作住所登记的指导意见》第二项规定: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免予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对前置许可部门已经核定的申请人住所(经营产所),办理注册登记时不再提交住所(经营产所)使用证明,登记机关直接予以登记,避免重复审查和提交资料。如:从事教育培训 “住改商” 的管理部门为区教委,从事餐饮服务 “住改商” 的管理部门为区市场监管局,从事文化娱乐“住改商” 的管理部门为区文旅委,从事美容美发“住改商” 的管理部门为区卫健委,从事养老“住改商” 的管理部门为区民政局等等。

(三)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区实施“住改商”登记政策,虽释放了住所资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便利,但同时部分“住改商”也面临干扰居民正常生活、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根据《关于规范村社区出具证明工作住所登记的指导意见》对在城市居民住宅区内从事餐饮服务、棋牌、娱乐、加工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犬只养殖及交易等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业,以及从事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储存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不得登记为经营性场所。

对于部分存量“住改商”存在油烟污染、违章搭建、消防隐患、干扰小区居同正常生活秩序等问题,我区按照“谁主管、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部门协同监管机制,采取联合执法,以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方式,在“住改商”整顿专项工作中取得实效,如在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群众投诉交办案件办理整顿销号工作中,区公安分局会同区教委、市场监管局对中交丽景一期6栋26-2号开办钢琴培训班,存在噪声扰民的“住改商”完成取缔销号;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生态环境局、春晖街道对大渡口区春晖路逸馨苑1栋10-2号加工卤菜存在难闻气味扰民的“住改商”完成取缔销号。

此答复函已经李青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单上寄给区政协提案专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和我单位,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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