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2480W/2026-00045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09 | [ 发布日期 ] | 2026-05-09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2480W/2026-00045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5-09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09 |
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约配送员举报食品安全问题小额奖励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为进一步发挥网约配送员在食品安全监督中的“流动哨兵”作用,推动食品安全问题社会共治,拟制《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约配送员举报食品安全问题小额奖励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根据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反馈,请于5月17日前通过信函、邮件的方式书面反馈我局。
电话:023-68901064
地址:大渡口区春晖路88号附99号
邮箱:854301964@qq.com
附件:《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约配送员举报食品安全问题小额奖励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9日
附件: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网约配送员举报食品安全问题
小额奖励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网约配送员在食品安全监督中的“流动哨兵”作用,鼓励网约配送员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局面,特制定网约配送员举报食品安全问题小额奖励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动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市场监管领域改革创新作出的一系列重要部署,以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为目标,不断完善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体系,激励网约配送员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推动社会共治。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网约配送员向本局实名举报本区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含重大违法行为)的奖励。
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件、10万元以上罚没款(包括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总和)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本方案所称 “网约配送员”,包括“网约配送站点专送”、“众包”等各类从事外卖配送的从业人员。
三、举报受理范围
(一)食品经营资质类: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外卖经营活动;订单地址与实际供餐地址不一致、无实体经营店、地址虚构等涉嫌“幽灵外卖”的情形。
(二)食品加工制作类:生产经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加工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口罩、帽子、手套等卫生防护用品;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加工食品;现场菜品中有鼠类、蟑螂、蚊蝇、蛆虫等生物异物及菜品中有其他异物的。
(三)食品贮存类: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贮存,如农药、鼠药、工业酒精等;加工环境脏乱差臭。
(四)人员管理类: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五)食品配送类:未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配送食品。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奖励条件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事实、线索或者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五、举报奖励的实施
(一)同一违法行为由两个及以上外卖配送员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的外卖配送员;
(二)两个以上外卖配送员同时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由同时举报的外卖配送员平分奖励;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
2.外卖配送员因举报行为向被举报主体索要任何形式的报酬或好处的;
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六、奖励标准
一级线索奖励: 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实,被举报主体存在与举报线索相符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受到涉及罚没款行政处罚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超过300元奖励。
二级线索奖励: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实,被举报主体存在与举报线索相符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或按照一般办案程序立案后不予行政处罚的,给予30元奖励。
七、奖励申请与发放流程
(一)举报登记:网约配送员可通过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登录全国12315平台、12315微信小程序填报、渝快办人人都是网格员“随手拍”、直接与市场监管局相关人员微信短信电话联系或前往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现场举报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时需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外卖工作单位及被举报主体信息(名称、地址等)、违法违规行为描述和相关材料(照片、视频、录音等,能反映食品安全问题)。
(二)举报核查:网约配送员举报线索经受理后,统一转被举报主体所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线索核查。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指定执法人员进行举报线索核实,查证及后续处理。
(三)奖励认定:办案机构在当场处罚或按一般办案程序查处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举报线索的核查处置实际情况,对照奖励标准,填写《网约配送员举报结果认定表》,并经办案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认定奖励结果。
(四)奖励通知:办案机构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网约配送员奖励结果,告知奖励金额、领取方式(向举报人本人银行账号转账)和时间要求(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举报人本人银行卡复印件)等。外卖配送员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视为放弃奖励。
(五)奖励审批:办案机构应当按财务制度严格审批程序,按规定进行审批,并附网约配送员(举报人)身份证明材料、银行卡资料,举报材料、《处罚决定书》和《网约配送员举报结果认定表》。
(六)奖励发放:经审批后,财务科通过网约配送员提供的本人银行账号转账发放奖励,账户名须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举报人对奖励等级或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结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监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八、监督与管理
(一)对伪造证据、恶意举报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追回奖金并追究责任;
(二)监管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违规发放奖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网约配送员举报结果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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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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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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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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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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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外卖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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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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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 |
举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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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方式/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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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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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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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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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核查情况 |
查处结果 |
简要说明核查、违法事实认定、处罚决定、罚没款金额等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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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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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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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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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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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奖励认定 |
一级线索奖励奖励金额: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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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线索奖励奖励金额: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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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构经办人意见 |
签字: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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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 |
签字: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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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科室审核意见 |
签字: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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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执法领导 审批意见 |
签字: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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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业务领导 审批意见 |
签字: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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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财务领导 审批意见 |
签字: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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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
签字: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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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此表一式三份,办案机构、业务科室、财务科各一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