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2480W/2024-0003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5-27 | [ 发布日期 ] | 2024-05-27 |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大渡口区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标准及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各单位、社会有关人士: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质量,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结合我区实际,区市场监管局起草了《重庆市大渡口区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标准及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
2024年5月27日至2024年6月2日
二、反馈意见方式
1.信函:请邮寄至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88号附99号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411室,邮编400080。
2.电子邮件:584850923@qq.com。
3.传真: 023-68832078。
附件:1. 《重庆市大渡口区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标准及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
2. 《重庆市大渡口区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标准及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7日
附件1
重庆市大渡口区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
分类标准及认定条件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建立完善差异化、针对性的政策帮扶体系,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质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结合大渡口区实际,制定本分类标准及认定条件。
一、基本概念
(一)“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区(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二)“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三)“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区(县)级及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四)“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二、分类对象
登记在册(不含注销、吊销、歇业、撤销登记状态)符合分型分类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三、分类来源
(一)自主申报。个体工商户登录“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自主申报。
(二)部门推荐。相关部门对具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明专利持有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在征求经营者意愿的基础上予以推荐。
四、分类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五、认定标准
(一)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认定基于全市个体工商户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推荐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不受此限;自主申报的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表彰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推荐、表彰的先进个体工商户优先拟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1.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3. 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曾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等情形的。
(二)分类标准
(1)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经营者或者经营的产品曾获区(县)级以上荣誉;(数源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2)在区(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的,如经营3家以上同一字号的门店(或网店);(数源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的;(数源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
(4)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荣誉的;(数源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5)被评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1次以上,且近一年无消费者投诉举报记录;(数源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6)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2.“特色”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数源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持有或者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数源来源:区农业农村委)
(3)从事本区重点培育的地方特色重庆小面产业经营活动,且有一定知名度的;(数源单位:区经信委)
(4)经营的产品属于本地特色农产品,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如“跳磴”火葱、石盘柑橘、九叶青花椒等;(数源来源:区农业农村委)
(5)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传统艺术等,且有一定知名度的,如麦草艺画、乱针绣、堰兴剪纸等;(数源单位:区文化旅游委)
(6)依托本区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的;(数源单位:区文化旅游委)
(7)经营区级及以上星级农家乐、民宿或者特色餐饮店,或在区级及以上区域内有知名度的;(数源单位:区文化旅游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
(8)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3.“优质”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执着坚守、长期诚信经营超过10年以上的;(数源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2)属于区(县)级及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百年老店的;(数源单位:区文化旅游委、区商务委)
(3)列入区(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数源单位:区文化旅游委)
(4)经营者为区(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的;(数源单位:区文化旅游委、区农业农村委)
(5)经营者持有曾获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区(县)级及以上技能人才荣誉,或入选区(县)级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并从事关联行业的;(数源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6)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的;(数源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7)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等);
(8)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4.“新兴”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的;(数源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2)依托互联网从事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经营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守法诚信经营且经营状况良好;(数源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3)从事本区重点培育的新材料产业经营活动,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如玻璃纤维复合材料、航天航空材料、合金粉末材料、清洁能源材料、热塑性材料、电子通讯材料、节能门窗材料等;(数源单位:区经信委)
(4)从事本区重点培育的新兴产业经营活动,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如智能视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创意、体外诊断、高端环保装备制造、固废资源循环利用、水处理、环境监测、大气治理等;(数源单位:区经信委)
(5)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新兴行业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数源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6)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六、数量比例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数量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量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名、特、优、新”四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一个类型。同一个体工商户或者同一自然人在本区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七、认定程序
(一)申报推荐。每年8月在全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完成后,启动集中申报。集中申报期间,个体工商户通过培育平台完整准确填报申报信息、上传佐证资料,自主申报认定。相关部门推荐的,需向区市场监管局报送推荐名单,被推荐的对象需在集中申报期内通过培育平台填报上传相关信息。
(二)情况核实。集中申报结束后,由区市场监管局对个体工商户在培育平台填报的信息和上传的资料进行核实,并组织进行实地核查或者走访调查。
(三)集中评审。经核实,申报、推荐对象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认定标准的,由区市场监管局确定拟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单,由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审定。
(四)信息公示。相关部门未发现或者掌握拟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存在不符合认定标准情形的,由区市场监管局通过政府公众网站对拟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反馈。
(五)异议处理。对拟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存在异议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及时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镇街以及异议信息涉及的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认定标准的,移出名单。
(六)认定备案。符合本分类认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由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并按程序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通过抽查等方式复核,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限期补充材料或者不予认定。复核通过,报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七)标识标牌。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备案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授予分类标识标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名特优新”认定信息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八、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一)有效期。“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个体工商户注销或者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取消认定。
(二)评估确认。区市场监管局每年8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信息报告进行审核,并对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经调查核实已不符合标准的,报告市市场监管局取消“名特优新”分类认定,停止优惠政策待遇并收回“名特优新”标识标牌。
在分类有效期最后一年,区市场监管局应组织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1)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纳税费、吸纳就业等指标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实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2)3年内获得过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3)由认定时的“成长型”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4)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三)撤销认定。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附件2
关于《重庆市大渡口区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
分类标准及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质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大渡口区实际,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起草了《重庆市大渡口区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标准及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个体工商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繁荣经济、稳定就业、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个体工商户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积极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租金、税费、社保、融资等方面的难题,提供更直接更有效的政策帮扶。2022年10月,国务院出台《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从促进发展、规范秩序、创造环境、维护权益等方面,提供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依据和手段。去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提出一系列支持措施。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分类帮扶支持,进一步指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有效路径。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 号),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进行安排部署。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鼓励、支持和引导我区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及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结合我区实际,我们起草了《重庆市大渡口区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标准及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过程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按照重庆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要求,大渡口区结合实际,由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面向区内个体工商户广泛调研,听取意见建议,研究起草了征求意见稿。
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有八大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概念。“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
(二)分类对象。登记在册(不含注销、吊销、歇业、撤销登记状态)符合分型分类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三)分类来源。一是自主申报。个体工商户登录“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自主申报。二是部门推荐。相关部门对具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明专利持有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在征求经营者意愿的基础上予以推荐。
(四)分类原则。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五)分类标准。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分类标准由各地结合自身资源禀赋、产业特色和发展导向,科学制定本地“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分类标准。
(六)数量比例。“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数量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量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
(七)认定程序。申报推荐——情况核实——集中评审——信息公示——异议处理——认定备案——标识标牌。
(八)有效期和评估确认。1.有效期。“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2.评估确认。区市场监管局每年8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信息报告进行审核,并对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3.撤销认定。在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撤销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