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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2480W/2024-0001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05 [ 发布日期 ] 2024-03-05

​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的公示


根据《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大渡口市监〔2020〕97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4日

  



附件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审核类别

审核机构

审核范围

审核内容

审核责任

行政处罚案件

1. 法制科是本局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机构。

2. 加强法制审核人员队伍建设。严格审核人员资格制度,报送本局符合规定的法制审核人员进入市局法制审核人员名录库。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逐步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提高法制审核队伍业务素质。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下列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得作出决定:

1. 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2. 反垄断案件;

3. 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数额巨大的案件;

4. 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

5. 拟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

6.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

7.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案件;

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执法办案工作或者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认为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案件。

1. 办案机构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2.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准确、清楚;

3.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4. 定性是否准确;

5. 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6. 程序是否合法;

7. 处理是否适当,裁量权行使是否正确;

8.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是否衔接到位;

9. 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1.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同意拟处理意见、建议纠正、建议补充调查或其他书面意见建议。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对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列明理由和依据并与法制审核机构协商沟通,经协商沟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本单位负责人处理。

2.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应当在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完成对个案的调查审查工作,形成拟作出行政决定的意见后启动。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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