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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2480W/2021-0001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预案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1-05 | [ 发布日期 ] | 2021-01-05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大渡口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大渡口府办发〔2018〕18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渡口区特种设备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大渡口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6日
重庆市大渡口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大渡口区特种设备事故应对机制,科学有序应对特种设备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大渡口区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大渡口区特种设备现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渡口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反应及时、科学处置,部门联动、协同配合的原则。
1.5 事故分级
按照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指挥机构
发生特种设备一般、较大事故时,在区应急委统一领导下,在区应急办统筹协调下,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大渡口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对一般、较大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学救援、秩序维护、舆论引导、应急保障、善后工作、事故调查等工作组(职责见附件1)。
2.2 现场指挥机构
区指挥部设置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进行先期处置,待市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到达后自动将指挥权移交市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管理与预防
区质监局牵头建立大渡口区特种设备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特种设备风险管理工作规范、流程和标准,督促、指导有关单位、企业和生产经营者履行特种设备风险管理主体责任。区政府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风险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特种设备风险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企业和生产经营者要做好特种设备风险识别、登记、评估和防控工作,并向区质监局报送相关信息,坚持“边评估、边控制”的原则,根据风险等级,科学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落实到位。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特种设备事故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等级。
3.2.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可以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和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区政府或市质监局发布,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发布。质监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在涉险区域设置事故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乘客、公众避险信息,控制事故范围和损害程度。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最新情况,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确定不可能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停止采取有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
3.3.1 报送途径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涉事单位、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区质监局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区质监局接报后,要在20分钟内电话向区政府和市质监局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区政府、市质监局。有关单位、企业或生产经营者也可通过“110”报警电话、“12345”市长公开电话等报警。
3.3.2 报告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3)已采取的措施,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3.3.3 信息续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故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终报,包括处置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发生一般、较大特种设备事故,分别启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牵头应对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分别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区质监局配合上级部门按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4.2 响应措施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涉事单位、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区域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迅速明确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员生命安全。
根据工作需要,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4.2.1 人员疏散
有组织、有秩序地撤离特种设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周边可能受损害、受影响的群众,并组织前往安全区域。
4.2.2 搜寻救援
组织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搜寻救援。
4.2.3 医学救援
组织充足的医疗资源和力量,紧急救助受伤人员。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做好伤病员心理援助。
4.2.4 交通疏导
设置交通管制区域,对事发地及周边交通秩序进行管控疏导,防止交通阻塞瘫痪。开通绿色通道,为应急车辆提供通行保障。
4.2.5 安全防护
掌握现场及周边特种设备、地面设施及危险源情况,判断危险状态,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必要时调集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处理。做好事发地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制定现场安全防护方案,严格限制人员进出。应急救援人员、事故调查人员佩戴明显标识、装备专业防护器具,确保安全。
4.2.6 维护稳定
根据事故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区域的保护和警戒,维持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2.7 污染处置
对于可能发生次生环境污染的特种设备事故,环保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制定环境污染处置方案,采取措施并监督事故责任单位防止、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4.2.8 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事故情况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伤亡情况、应对措施、救援进展、公众需要配合采取的措施、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和临时交通措施等。
4.3 响应终止
特种设备事故的威胁和危害消除后,现场指挥部应当停止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现场人员、装备等及时撤离。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镇街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有关保险机构和企业要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和后续理赔工作。
5.2 事故调查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包括开展事故现场调查、技术实验验证、事故原因分析、安全预防建议等各项工作,查明事故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区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质监部门备案。
5.3 处置评估
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事故调查组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要求,形成处置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应急处置基本情况、事故单位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区政府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经验教训、防范或整改措施建议等。
一般、较大特种设备事故,区指挥部应向区政府提交处置评估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区质监局和特种设备使用、经营、维护单位应加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加强相关训练。区质监局组织成立特种设备事故专家组,为特种设备事故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制定应急救援方案。
6.2 救援装备及物资保障
事发地镇街、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专业设备、救援物资和防护器材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存储、调拨和供给。质监部门应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和制定调拨体系方案。
6.3 通信及交通运输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的通信联系,组织现场信息通信保障,保障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与市应急指挥部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要健全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运输保障体系,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6.4 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区财政部门要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事发地镇街、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有关人员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业务培训,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应急培训,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区质监局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使有关人员熟悉处置程序和工作要求。每次应急演练结束后,各参加单位应及时总结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以便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故。
8.2 预案管理
区质监局组织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不超过5年。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部门、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并注重与政府专项预案的衔接。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质监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