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2480W/2025-0003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05 | [ 发布日期 ] | 2025-08-05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2480W/2025-0003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8-05 |
[ 成文日期 ] | 2025-08-05 |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大渡口市监处罚〔2025〕270号)
当事人:重庆宠爵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DDX007XT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宠物服务(不含动物诊疗);宠物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日用杂品销售;日用品出租;日用百货销售;服装制造;服装服饰出租;服装服饰零售;包装服务;服装服饰批发;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服饰制造;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制造;母婴用品销售;鞋帽零售;鞋帽批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羽毛(绒)及制品销售;羽毛(绒)及制品制造;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体育用品设备出租;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金属工具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仪器仪表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食品用洗涤剂销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重庆宠爵宠物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店主要通过网络从事宠物用品销售。其在拼多多平台有一店铺,名叫“嗨小不点儿官方旗舰店”。在该店铺中有一款宠物饲料鸭肉梨犬粮,当事人在介绍该商品时,分别在标题及详情页面通过图文方式宣传“清火、淡泪痕”等用语,但无法提供上述宣传的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在广告中发布虚假内容。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人的询问及相关证据的收集,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4年3月5日,名称为重庆宠爵宠物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刘某乾。当事人主要是通过拼多多平台销售宠物相关用品。
2024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对其在拼多多平台上的店铺“嗨小不点儿官方旗舰店”上销售的普通狗粮“嗨小不点儿鸭肉梨狗粮成幼犬清火缓解泪痕通用泰迪柯基2kg”商品的广告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该商品的详情界面有图片介绍及一个33秒的短视频广告。在图片介绍及短视频中均有“清火淡泪痕,就吃鸭肉梨粮”等广告宣传。
该种商品的品名为“全价鸭肉梨犬粮”,是由当事人出品,由当事人委托位于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坊城街道西王家村西首的某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规格型号有净含量2kg与净含量10kg两种。两种的包装标识均是一样的,包装上并无“清火淡泪痕”等功效介绍。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证明清火、淡泪痕等功效宣传的依据,同时也承认该产品就是一款普通的狗饲料。
上述图片及短视频广告是由到当事人处推销广告业务的广告商制作的。但“清火淡泪痕”等功效宣传内容却是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于2024年11月底将上述图片及短视频广告上传到拼多多平台的店铺“嗨小不点儿官方旗舰店”中。目前该广告商已联系不上。当事人制作上述广告的费用为350元。
拟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已于2025年7月16日以渝大渡口市监罚告〔2025〕26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鸭肉梨犬粮只是一种普通的动物饲料,不具有清火、淡泪痕等功效。但其在拼多多平台店铺上介绍该商品时发布的广告中却对商品的功能进行了虚假的宣传。其发布的广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功能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
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的规定,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情况为:持续时间为三个月以上不足一年(一般);举报人购买当事人商品给宠物食用后,未达到宣称的效果,可认定为给举报人造成了财产轻微受损(从轻);有一人投诉举报,造成轻微社会影响(从轻)。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第十八条第三项“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三)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综合裁量,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从轻行政处罚:罚款105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市财政局指定的代收银行(收款单位:重庆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