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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2480W/2023-0004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15 [ 发布日期 ] 2023-09-15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硕当委托寄卖有限公司)


渝大渡口市监处字(2023397

当事人:重庆硕当委托寄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60M68A7P

法定代表人:周*甜

身份证号码:500104********008X

住所: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1029号一层D-017-1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委托寄卖(不含典当、拍卖):金银饰品、箱包、钟表、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家用电器、五金交电、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通用机械设备、通讯设备(不含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及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仪器仪表、文化用品(不含出版物)、办公用品、日用品、服装、字画、珠宝首饰、汽车、摩托车、电动车;房屋中介(不含房地产评估);房地产营销策划;房地产信息咨询(不含房地产评估);楼盘销售代理;房地产经纪(不含房地产评估);计算机软硬件研发及销售;企业管理咨询(需取得许可或审批的项目除外);企业形象设计;市场营销策划;代办房屋抵押手续、汽车抵押手续;汽车经纪;销售:摩托车、电动车,珠宝首饰回收修理服务,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皮革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2019年11月18日

联系电话:185*******8。

2023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称,位于春晖路街道松青路四十号一层D-017-1号的“硕当寄卖行”涉嫌计量违法。执法人员立即达到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一台用于贸易结算的新光电子株式会社生产的型号为GS500的日本生产的电子天平,无检定合格标志,计量准确;另一台用于贸易结算的便携式黄金珠宝电子秤有“作弊”功能。  

2023年8月17日,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和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8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调查期间,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证据。

本案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对涉案便携式黄金珠宝电子秤进行了扣押。

经查,当事人门头 “硕当寄卖行”, 经营现场约10个平方米,经营回收金银首饰、钻石、名表、名包、首饰、茅台、五粮液等物品,收购金银首饰时需要用到计量器具电子秤进行贸易结算。

现查明:2019年11月,当事人即将开业的时候,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让朋友从深圳购买了一台电子天平,这个电子天平为新光电子株式会社生产的型号为GS500电子天平。当事人2019年11月18日成立以来,用电子天平回收金银首饰。2023年8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台新光电子株式会社生产的型号为GS500的电子天平,无检定合格标志。执法人员将100g执法砝码放在当事人的电子天平上显示100g。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称其未对该台电子天平进行检定。

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经人介绍,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于2023年7月8日在淘宝店铺“帝衡鼎衡专卖店”以89.28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便携式黄金珠宝电子秤。当事人收到该电子秤,并用于回收金银首饰的贸易结算。该电子秤外标签有“1000g*0.01g 2*AAA Alkline Batteries NOTLEGAL FOR TRADE”英文字样,打开盖子,里面有使用说明,说明有“功能键 计数键:需设定,可称出同等重量物品的数量 锁定键锁定数值或解锁数值,长按可设定自动锁定开/关 开关键:开机或者关机 单位键:切换不同计量单位 清零键:清除在显数值,显示0校正 本秤非供交易用秤仅供家用称重开机状态下 第一步:长按单位键,显示数值 第二步:点击清零键切换至砝码值 第三步:选中砝码数值后点击单位键,显示CAL数值闪烁 第四步:放对应数值砝码 第五步:显示PASS,校正完成”等字样。

2023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现场检查时 ,执法人员将100g执法砝码放于当事人使用的用于贸易结算的便携式黄金珠宝电子秤上,执法人员按“计数”键,按一次称出来90g,按第二次称出80g, 按第三次称出70g, 按第四次称出60g, 按第五次称出50g, 按第六次称出40g, 按第七次恢复正常称出100g。按“锁定”键,按第一次称出来99g、按第二次称出来97g、按第三次称出来95g、按第四次称出来93g、按第五次称出来91 g、按第六次恢复正常称出来100g。该电子秤有作弊功能。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当事人《重庆市二手交易物品登记表》,发现当事人2023年7月以来,无收购黄金、白银的记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称自2023年7月12日以来,未用便携式黄金珠宝秤回收金银首饰。当事人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便携式黄金珠宝电子秤以来,未实际收购黄金和白银,无违法所得。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当事人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便携式黄金珠宝电子秤引起群众举报,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提取单(编号:0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

明当事人是本案适格主体。

2.证据提取单(编号:02)周*甜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

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周*甜的身份。

3.《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编号:03-06)3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和在贸易结算中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重庆市二手交易物品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无违法所得。

5. 《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在贸易结算中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持续时间较长,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主观恶意较大。

6.举报人的举报,证明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

2023年8月2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渡市监罚告〔2023〕5423号),告知了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使用计量器具进行测量的结果是否准确可靠,关乎着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称重使用的电子天平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的非自动衡器,当事人使用中应申请、接受强制检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电子天平申请检定并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之规定,构成了在贸易结算中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

当事人为了获得巨大的利润,使用了有作弊功能的便携式黄金珠宝电子秤,用于回收金银首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在贸易结算中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电子天平)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但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一般处罚。

对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便携式黄金珠宝电子秤)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一直未实际收购到金银饰品,故无违法所得,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情形,但当事人收购举报人实际为33.17g的黄金手链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便携式黄金珠宝电子秤称出来只有29.85g,一件黄金少称重10%,对卖黄金的顾客造成较大财产损失,主观恶意较大,结合实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

对当事人在贸易结算中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作一般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对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便携式黄金珠宝电子秤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法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一般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扣押的便携式黄金珠宝电子秤1台;2、罚款1300元。

综上,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和停止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作一般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的便携式黄金珠宝电子秤1台;2.罚款18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市财政局指定的代收银行(收款单位:重庆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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