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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2480W/2023-0002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09 [ 发布日期 ] 2023-06-09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卓洪伟)


  渝大渡口市监处字〔 2023 〕187号

当事人:卓洪伟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4MA611X4BX1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钢花路1062号附*号

经营者:卓洪伟

注册日期2020-07-16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零配件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2月14日,我局接到权利人受托人举报称当事人正在销售假冒“嘉实多”、 “ 壳牌”品牌机油,侵犯“嘉实多”、 “ 壳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希望监管部门查处。

2023年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陈列柜台上待售的5瓶“壳牌”HX5(规格:10W-40,净含量:4升/瓶)、2瓶“嘉实多”极护(规格:0W-40,净含量:4升/瓶)、4瓶“嘉实多” 极护(规格:0W-40,净含量:1升/瓶),经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工作人员现场联系商标所有权人初步鉴定,上述商品为假冒 “嘉实多”、 “壳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涉案机油进行了扣押,拍摄了相关照片,制作了《现场笔录》一份。同日,执法人员对本案源进行登记,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调查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人卓宏伟、员工李*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2份,提取了相关证据资料。

本案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对涉案机油进行了扣押。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1年3月10日,在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钢花路1062号附*号从事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零配件批发。

嘉实多有限公司为“嘉实多”、“”商标在中国大陆的商标持有人,其中:

1.第5212636号《商标注册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6月20日;

2.第1972857号《商标注册证》,商标:“嘉实多”,核定使用商品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2年9月27日。

嘉实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签署授权书,确认嘉实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能够鉴别该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润滑油产品和包装真伪,授权嘉实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做出鉴定结论并签署相关鉴定文件。2021年9月13日,嘉实多有限公司授权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代理进行制止侵犯该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授权向有关政府机构投诉任何侵犯或损害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授权自2021年10月1日起两年内有效。

壳牌品牌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0日,壳牌品牌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代理进行制止侵犯该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授权向有关政府机构投诉任何侵犯或损害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授权自2022年11月20日起一年内有效。

现查明,2023年1月29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串串儿”处购买7瓶“壳牌” HX5机油(规格:10W-40,净含量:4升/瓶)、2瓶“嘉实多”极护(规格:0W-40,净含量:4升/瓶)和4瓶“嘉实多” 极护(规格:0W-40,净含量:1升/瓶)。其中“壳牌” HX5机油(规格:10W-40,净含量:4升/瓶)购进单价75元,以160元/瓶对外销售; “嘉实多”极护(规格:0W-40,净含量:4升/瓶)购进单价220元,以300元/瓶对外销售;“嘉实多” 极护(规格:0W-40,净含量:1升/瓶),购进单价70元,以100元/瓶对外销售,当事人现金支付货款共计1245元。上述机油购进后,当事人销售了2瓶“壳牌” HX5机油(规格:10W-40,净含量:4升/瓶),销售单价160元/瓶,销售金额320元,剩余5瓶“壳牌”HX5(规格:10W-40,净含量:4升/瓶)、2瓶“嘉实多”极护(规格:0W-40,净含量:4升/瓶)、4瓶“嘉实多” 极护(规格:0W-40,净含量:1升/瓶)机油,被我局扣押。

上述被扣押的5瓶“壳牌” HX5机油(规格:10W-40,净含量:4升/瓶)包装标注有下列字样:“ SHELL HELIX 壳牌喜力,壳牌(中国)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等字样; 2款嘉实多机油的包装标注有:“  嘉实多 本产品由嘉实多有限公司授权生产  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  嘉实多 CASTROL 嘉实多标识 极护 EDGE 均为嘉实多有限公司的商标”等图文字样 。                                   

2023年2月14日,嘉实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对我局当日在当事人处查获并扣押2瓶“嘉实多”极护(规格:0W-40,净含量:4升/瓶)和4瓶“嘉实多” 极护(规格:0W-40,净含量:1升/瓶)进行鉴别。2023年2月15日,嘉实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定报告》,鉴定依据为:“产品外包装特征(包括但不限于瓶盖防伪标签和批号信息)与嘉实多真品不符”。鉴定结果:“贵局于2023年2月14日在卓洪伟处查获一批标注“嘉实多”、“”商标的产品。经我司鉴定,该批产品是假冒“嘉实多”、“”注册商标和侵犯“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023年2月16日,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对我局当日在当事人处查获的5瓶“壳牌” HX5机油(规格:10W-40,净含量:4升/瓶)进行鉴别,当日,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出具了鉴定书,结论为:经过对产品外包装和标贴信息的鉴定比对,在此确认贵单位发现的标注“壳牌”、“Shell”和“”商标的产品不符合壳牌产品正品特征,是侵犯“壳牌”、“Shell”和“”注册商标专用权机油物品。

当事人未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购货票据以及商标证明资料,本案货值金额以查获的商品为准,本案按销售价格计算违法货值金额为5瓶*160元/瓶+2瓶*300元/瓶+4瓶*100元/瓶=1800元。当事人已售机油不能认定为侵权假冒的产品,故不能计算为违法所得,故本案违法所得为0元。

本局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应加强行业自律。本案中,当事人作为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零配件批发零售商,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未索取购进票据及商标授权资料,所销售的商品属于未经权利人授权,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侵权商品,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违法行为无自由裁量情形。

鉴于当事人无违法所得,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本着正当目的,遵循合法、公平、程序正当、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下列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5瓶“壳牌” HX5机油(规格:10W-40,净含量:4升/瓶)、2瓶“嘉实多”极护机油(规格:0W-40,净含量:4升/瓶)和4瓶“嘉实多” 极护机油(规格:0W-40,净含量:1升/瓶)。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市财政局指定的代收银行(收款单位:重庆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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