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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2480W/2026-0005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6-09 [ 发布日期 ] 2026-06-09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2480W/2026-0005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6-09
[ 成文日期 ] 2026-06-09

关于发布《重庆市大渡口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第一批)》的公告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将实施2026年第一批区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抽查车用柴油、车用汽油、家用燃气灶、气用具连接用软管等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8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相关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予以公开。

附件:重庆市大渡口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第一批)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69



附件:


大渡口区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6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样数量6L,其中3L作为检验样品,3L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灰分(质量分数)

GB/T 508-1985

2

铜片腐蚀(50℃,3h)

GB/T 5096-2017

3

凝点

GB/T 510-2018

4

冷滤点

NB/SH/T 0248-2019

5

闪点(闭口)

GB/T 261-2021

6

馏程

GB/T 6536-2010

7

密度(20℃)

GB/T 1884-2000

GB/T 1885-1998

SH/T 0604-2000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9147-2016 车用柴油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大渡口区车用汽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6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样数量6L,其中3L作为检验样品,3L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研究法辛烷值

GB/T 5487-2015

2

馏程

GB/T 6536-2010

3

胶质含量

GB/T 8019-2008

4

硫含量

SH/T 0689-2000

5

甲醇含量

NB/SH/T 0663-2014

6

密度

SH/T 0604-2000

GB/T 1884-2000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7930-2016 车用汽油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大渡口区家用燃气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6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家用燃气灶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气密性

GB 16410—2020

2

热负荷

GB 16410—2020

3

燃烧工况

离焰

GB 16410—2020

4

熄火

GB 16410—2020

5

回火

GB 16410—2020

6

干烟气中CO浓度(室内型)

GB 16410—2020

7

温升

GB 16410—2020

8

熄火保护装置

GB 16410—2020

9

结构的一般要求

燃气导管

GB 16410—2020

10

热效率

能效等级

GB 16410—2020

GB 30720—2025

11

能效限定值

GB 16410—2020

GB 30720—2025

注:1. 温升的检验项目为GB 16410—2020中表3序号1;

2. 熄火保护装置的检验项目为GB 16410—2020中5.2.8.1b)。

3. 对于生产日期在2026年3月1日之前且明示能效标准为GB 30720—2014的产品,热效率的检验项目不实施序号10。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6410—2020 家用燃气灶具

GB 30720—2025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大渡口区燃气用具连接用软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6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6根,其中3根为检验样品,3根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 1 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气密性

GB 41317—2024

2

耐压性

GB 41317—2024

3

弯曲性

GB 41317—2024

4

耐安装强度

GB 41317—2024

表2 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气密性

GB 440172024

2

内层胶管

拉伸强度

GB 44023-2024

3

拉断伸长率

GB 44023-2024

4

耐压性

GB 44017-2024

5

耐安装强度

GB 44017-2024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1317-2024 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GB 44017-2024 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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