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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2480W/2024-0004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17 [ 发布日期 ] 2024-06-17

关于发布《重庆市大渡口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的公告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将实施2024年区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抽查儿童玩具、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车用尿素、家用燃气灶具、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灭火器、老年服装、PVC管材等9类产品。根据《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8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相关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予以公开。

附件:重庆市大渡口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4日

重庆市大渡口区车用柴油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样数量6L,其中3L作为检验样品,3L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酸度

GB/T 258-2016

2

闪点(闭口)

GB/T 261-2021

3

硫含量

SH/T 0689-2000

4

馏程

GB/T 6536-2010

5

脂肪酸甲酯含量

GB/T 23801-2021

6

总污染物含量

GB/T 33400-2016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9147-2016 车用柴油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1

重庆市大渡口区车用尿素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不少于4L独立包装样品2份,如产品独立包装大于50L,使用符合GB 29518—2013 《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32)》附录I要求的包装物进行分装取样。其中1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尿素含量(质量分数)

GB 295182013

2

密度(20℃)

SH/T 06042000

或(GB/T18842000GB/T18851998

3

折光率20nD

GB/T 6142021

4

杂质含量

GB 295182013

5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29518-2013 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 32)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1

重庆市大渡口区车用汽油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样数量6L,其中3L作为检验样品,3L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研究法辛烷值

GB/T 5487-2015

2

甲醇含量

NB/SH/T 0663-2014

3

苯含量

SH/T 0713-2002

SH/T 0713-2023(2023.6.28实施)

4

硫含量

SH/T 0689-2000

5

铅含量

GB/T 8020-2015

6

未洗胶质含量(加入清净剂前)

GB/T 8019-2008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7930-2016 车用汽油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1

重庆市大渡口区家用燃气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年)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家用燃气灶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气密性

GB 16410-2020

2

热负荷

GB 16410-2020

干烟气中CO浓度

GB 16410-2020

3

熄火保护装置

GB 16410-2020

4

燃气导管

GB 16410-2020

5

标志

GB 16410-2020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6410-2020 家用燃气灶具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1

重庆市大渡口区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取样品见表1。

表1每批次抽取样品数量

公称外径(mm)

抽样数量

检验样品数量

备用样品数量

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

≤40

18段×1m/段

10段×1m/段

8段×1m/段

40<dn<110

14段×1m/段

8段×1m/段

6段×1m/段

110≤dn≤180

11段×1m/段

6段×1m/段

5段×1m/段

>180

8段×1m/段

5段×1m/段

3段×1m/段

2 检验依据

表2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密度

GB/T 1033.1-2008


2

维卡软化温度

GB/T 8802-2001


3

纵向回缩率

GB/T 6671-2001


4

拉伸屈服应力

GB/T 8804.2-2003


5

断裂伸长率

GB/T 8804.2-2003


6

落锤冲击试验

GB/T 14152-2001


7

铅限量

GB/T 26125-2011


注:①铅限量只检测明示为“无铅”的产品。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5836.1-2018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3.2.1单项判定

落锤冲击试验按统计学方法进行,不符合要求时,判定该项不合格。

除落锤冲击试验外,其他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检验依据要求时,在剩余的检验样品中重新取样对该项目进行双倍复验,如仍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项不合格。当出现多个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时,只选取其中一个项目进行双倍复验。

3.2.2综合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1

重庆市大渡口区老年服装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取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款式(货/款号)、同一花型颜色及材料的样品 2 件/套/条,其中 1 件/套/条作为检验样品,1 件/套/条作为备用样品。若样品太小(短裤、短裙类),每批次抽取样品 3 条,其中 2 条作为检验样品,1 条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甲醛含量

GB 18401-2010

GB/T 2912.1-2009

相应产品标准

2

pH

GB 18401-2010

GB/T 7573-2009

相应产品标准

3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GB 18401-2010

GB/T 17592-2011

GB/T 23344-2009

相应产品标准

4

耐干摩擦色牢度

GB 18401-2010

GB/T 3920-2008

相应产品标准

5

耐湿摩擦色牢度

GB/T 3920-2008

相应产品标准

6

纤维含量

GB/T 29862-2013

FZ/T 01057.14-2007

FZ/T 01057.6-2007

GB/T 2910.124-2009
GB/T 2910.101-2009
GB/T 16988-2013

GB/T 32198-2015

GB/T 38015-2019
FZ/T 01026-2017
FZ/T 01095-2002
FZ/T 01101-2008
FZ/T 01103-2009
FZ/T 01112-2012
FZ/T 01131-2016
FZ/T 01132-2016
FZ/T 30003-2009
FZ/T 40005-2009

相应产品标准

8

耐光色牢度

GB/T 8427-2008

GB/T 8427-2019

相应产品标准

9

起球

GB/T 4802.1-2008

GB/T 4802.3-2008

相应产品标准

10

撕破强力

GB/T 3917.1-2009

GB/T 3917.2-2009

相应产品标准

备注:

A纺织品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检测采用GC/MS定性,出现阳性结果时用HPLC/DAD进一步确认和定量;

B、若样品量不能满足所有试验要求,按照纤维含量、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甲醛含量、pH值、耐光色牢度、撕破强力、耐湿摩擦色牢度、耐干摩擦色牢度、起球的取样顺序进行检测;

C、当样品形状、大小或重量等不能满足某个检验项目的样品需求时,该项目不予考核;

D、当样品明示产品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标准中未要求的检验项目不予考核。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T 29862-2013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 2660-2017 衬衫

GB/T 2662-2017 棉服装

GB/T 2664-2017 男西服、大衣

GB/T 2665-2017 女西服、大衣

GB/T 2666-2017 西裤

GB/T 18132-2016 丝绸服装

GB/T 22700-2016 水洗整理服装

GB/T 22849-2014 针织T恤衫

GB/T 26384-2011 针织棉服装

GB/T 26385-2011 针织拼接服装

GB/T 22853-2019 针织运动服

GB/T 32614-2016 户外运动服装冲锋衣

FZ/T 43015-2021 桑蚕丝针织服装

FZ/T 73010-2016 针织工艺衫

FZ/T 73020-2019 针织休闲服装

FZ/T 73026-2014 针织裙、裙套

FZ/T 73029-2019 针织裤

FZ/T 73032-2017 针织牛仔服装

FZ/T 73043-2020 针织衬衫

FZ/T 73056-2016 针织西服

FZ/T 73061-2019 针织茄克衫

FZ/T 73062-2019 针织沙滩服

FZ/T 73064-2019 针织西裤

FZ/T 73067-2020 接触凉感针织服装

FZ/T 74007-2019 户外防晒皮肤衣  

FZ/T 81004-2012 连衣裙、裙套

FZ/T 81004-2022 连衣裙、裙套

FZ/T 81006-2017 牛仔服装

FZ/T 81007-2012 单、夹服装

FZ/T 81007-2022 单、夹服装

FZ/T 81008-2011 茄克衫

FZ/T 81008-2021 茄克衫

FZ/T 81010-2018 风衣

FZ/T 81016-2016 莨绸服装

FZ/T 81017-2012 非粘合衬西服

FZ/T 81017-2022 全毛衬西服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1

重庆市大渡口区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结构的一般要求

GB 35844-2018 5.2.1.3

2

调压器的接头组件

GB 35844-2018 5.2.5.1、5.2.5.3、5.2.5.4

3

气密性

GB 35844-2018

4

关闭压力

GB 35844-2018

5

出口压力

GB 35844-2018

6

标志

GB 35844-2018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35844-2018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1

重庆市大渡口区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取样品6具,其中3具作为检验样品,3具作为备用样品。

2检验依据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测方法

1

20℃喷射性能

有效喷射时间

GB 4351.1-2005

喷射距离

GB 4351.1-2005

喷射滞后时间

GB 4351.1-2005

喷射剩余率

GB 4351.1-2005

2

灭火剂充装量

GB 4351.1-2005

3

筒体水压试验

GB 4351.1-2005

4

爆破试验

筒体爆破压力

GB 4351.1-2005

筒体容积膨胀率

GB 4351.1-2005

筒体爆破口情况

GB 4351.1-2005

5

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干粉灭火剂)

第一主要组分含量

GB 4351.1-2005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1

重庆市大渡口区玩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年)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取样品2件,其中1件作为检验样品,1件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材料

GB 6675.2-2014

2

小零件

GB 6675.2-2014

3

某些特定玩具的形状、尺寸及强度

GB 6675.2-2014

4

边缘

GB 6675.2-2014

5

尖端

GB 6675.2-2014

6

突出部件

GB 6675.2-2014

7

金属丝和杆件

GB 6675.2-2014

8

用于包装或玩具中的塑料袋或塑料薄膜

GB 6675.2-2014

9

绳索和弹性绳

GB 6675.2-2014

10

折叠机构

GB 6675.2-2014

11

孔、间隙、机械装置的可触及性

GB 6675.2-2014

12

弹簧

GB 6675.2-2014

13

易燃性能/一般要求

GB 6675.3-2014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6675.2—2014(含第1号修改单) 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

GB 6675.3-2014 玩具安全 第3部分:易燃性能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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