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监督检查 >产品质量 >检查依据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2480W/2023-0002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质量监督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29 | [ 发布日期 ] | 2023-05-29 |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大渡口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的公告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将实施2023年区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抽查儿童自行车、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车用尿素、家用燃气灶具、电线(包含橡套线)、老年鞋等7类产品。根据《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8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相关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予以公开。
附件:1.重庆市大渡口区车用汽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
2.重庆市大渡口区儿童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
3.重庆市大渡口区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
4.重庆市大渡口区车用尿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
5.重庆市大渡口区电线(包含橡套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
6.重庆市大渡口区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
7.重庆市大渡口区老年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9日
附件1:
重庆市大渡口区车用汽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3年)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样数量6L,其中3L作为检验样品,3L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研究法辛烷值 |
GB/T 5487-2015 |
2 |
甲醇含量 |
NB/SH/T 0663-2014 |
3 |
苯含量 |
SH/T 0713-2002 |
4 |
硫含量 |
SH/T 0689-2000 |
5 |
铅含量 |
GB/T 8020-2015 |
6 |
未洗胶质含量(加入清净剂前) |
GB/T 8019-2008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7930-2016 车用汽油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附件2:
重庆市大渡口区儿童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3年)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取样品2辆,其中1辆作为检验样品,1辆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突出物禁区、保护装置和螺钉 |
GB 14746-2006 |
2 |
制动系统的强度(手闸) |
GB 14746-2006 |
3 |
手闸性能试验 |
GB 14746-2006 |
4 |
把立管 |
GB 14746-2006 |
5 |
车把部件的强度 |
GB 14746-2006 |
6 |
前轮夹持力 |
GB 14746-2006 |
7 |
后轮夹持力 |
GB 14746-2006 |
8 |
地面间隙 |
GB 14746-2006 |
9 |
足尖间隙 |
GB 14746-2006 |
10 |
鞍管 |
GB 14746-2006 |
11 |
鞍座的强度 |
GB 14746-2006 |
12 |
驱动系统静负荷试验 |
GB 14746-2006 |
13 |
链罩 |
GB 14746-2006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4746-2006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附件3:
重庆市大渡口区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3年)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样数量6L,其中3L作为检验样品,3L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酸度 |
GB/T 258-2016 |
2 |
闪点(闭口) |
GB/T 261-2021 |
3 |
硫含量 |
SH/T 0689-2000 |
4 |
馏程 |
GB/T 6536-2010 |
5 |
脂肪酸甲酯含量 |
GB/T 23801-2021 |
6 |
总污染物含量 |
GB/T 33400-2016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9147-2016 车用柴油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附件4:
重庆市大渡口区车用尿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3年)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不少于4L独立包装样品2份,如产品独立包装大于50L,使用符合GB 29518—2013 《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32)》附录I要求的包装物进行分装取样。其中1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
1 |
尿素含量(质量分数) |
GB 29518—2013 | |
2 |
密度(20℃) |
SH/T 0604—2000 或(GB/T1884—2000和GB/T1885—1998) | |
3 |
折光率20nD |
GB/T 614—2021 | |
4 |
杂质含量 |
钙 |
GB 29518—2013 |
5 |
钠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29518-2013 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 32)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附件5:
重庆市大渡口区电线(包含橡套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3年)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应从同一根电缆上至少截取50米,其中30米为检验样品,20米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验方法 |
1 |
导体电阻 |
GB/T 5023.3~5-2008 JB/T 8734.2~5-2016 GB/T 5013.4~6-2008 JB/T 8735.2~3-2016 |
GB/T 5023.2—2008 GB/T 5013.2—2008 GB/T 3956—2008 |
2 |
绝缘平均厚度 |
GB/T 5023.3~5-2008 JB/T 8734.2~5-2016 GB/T 5013.4~6-2008 JB/T 8735.2~3-2016 |
GB/T 2951.11—2008 GB/T 5023.2—2008 GB/T 5013.2—2008 |
3 |
绝缘最薄处厚度 |
GB/T 5023.3~5-2008 JB/T 8734.2~5-2016 GB/T 5013.4~6-2008 JB/T 8735.2~3-2016 | |
4 |
护套平均厚度 |
GB/T 5023.3~5-2008 JB/T 8734.2~5-2016 GB/T 5013.4~6-2008 JB/T 8735.2~3-2016 | |
5 |
护套最薄处厚度 |
GB/T 5023.3~5-2008 JB/T 8734.2~5-2016 GB/T 5013.4~6-2008 JB/T 8735.2~3-2016 | |
6 |
绝缘热延伸试验 |
GB/T 5013.4~6-2008 JB/T 8735.2~3-2016 |
GB/T 2951.21-2008 |
7 |
护套热延伸试验 |
GB/T 5013.4~6-2008 JB/T 8735.2~3-2016 |
GB/T 2951.21-2008 |
备注 |
带护套电线电缆产品适用。 |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5023.3-2008/IEC 60227-3:1997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3部分:固定布线用无护套电缆》
GB/T 5023.4-2008/IEC 60227-4:1997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4部分:固定布线用护套电缆》
GB/T 5023.5-2008/IEC 60227-5:2003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5部分:软电缆(软线)》
JB/T 8734.2-2016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第2部分:固定布线用电缆电线》
JB/T 8734.3-2016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第3部分:连接用软电线和软电缆》
JB/T 8734.4-2016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第4部分:安装用电线》
JB/T 8734.5-2016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第5部分:屏蔽电线》
GB/T 5013.4-2008/IEC 60245-4:2004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第4部分:软线和软电缆
GB/T 5013.5-2008/IEC 60245-5:1994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第5部分:电梯电缆
GB/T 5013.6-2008/IEC 60245-6:1994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第6部分:电焊机电缆
JB/T 8735.2-2016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软线和软电缆 第2部分:通用橡套软电缆
JB/T 8735.3-2016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软线和软电缆 第3部分:橡皮绝缘编织软电线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1
附件6:
重庆市大渡口区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3年)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气密性 |
GB 16410-2020 |
2 |
热负荷 |
GB 16410-2020中6.7 |
3 |
干烟气中CO浓度 |
GB 16410-2020 |
4 |
熄火保护装置 |
GB 16410-2020中6.12 |
5 |
燃气导管 |
GB 16410-2020中5.3.1.8d)、f) |
6 |
标志 |
GB 16410-2020中7.1.1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6410-2020 家用燃气灶具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附件7:
重庆市大渡口区老年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3年)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取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3双,其中2双作为检验样品,1双作为备用样品。
2检验依据
表1 老年鞋(旅游鞋)产品(GB/T 15107-2013)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标识 |
QB/T 2673-2013 |
2 |
感官质量 |
GB/T 3903.5-2011 GB/T 15107-2013 |
3 |
帮底剥离强度或 底墙与帮面剥离强度 |
GB/T 3903.3-2011 GB/T 15107-2013 |
4 |
成鞋耐折性能 |
GB/T 3903.1-2008 GB/T 15107-2013 |
5 |
外底耐磨性能 |
GB/T 3903.2-2008 GB/T 15107-2013 |
6 |
衬里和内垫耐摩擦色牢度 |
QB/T 2882-2007 GB/T 15107-2013 |
7 |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① |
GB/T 17592-2011 GB/T 23344-2009 GB/T 19942-2005 GB/T 33392-2016 GB/T 15107-2013 |
8 |
游离或可部分水解的甲醛② |
GB/T 2912.1-2009 GB/T 19941-2005 GB/T 15107-2013 |
备注: A、①皮革、纺织品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检测采用GC/MS定性,出现阳性结果时用HPLC/DAD进一步定性确认和定量;当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按照GB/T 19942-2005检测到4-氨基偶氮苯的分解产物(苯胺和/或1,4-苯二胺)时,按GB/T 33392-2016检测4-氨基偶氮苯含量;②皮革游离或可部分水解的甲醛优先采用分光光度法检测,当发生争议时,以色谱法检测结果为准。 B、当样品形状、大小或重量等不能满足某个检测项目的样品需求时,该项目不予考核。 |
表2 老年鞋(普通运动鞋)产品(HG/T 2017-2011)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游离甲醛① |
GB/T 2912.1-1998 GB 25038-2010 |
2 |
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② |
GB/T 17592-2006 GB 25038-2010 |
3 |
鞋里和内底摩擦色牢度 |
QB/T 2882-2007 GB 25038-2010 |
4 |
标志 |
HG/T 2403-2007 HG/T 2017-2011 |
5 |
外观质量 |
HG/T 2017-2011 |
6 |
外底拉伸强度 |
GB/T 528-2009 HG/T 2017-2011 |
7 |
外底拉断伸长率 |
GB/T 528-2009 HG/T 2017-2011 |
8 |
外底硬度 |
GB/T 531.1-2008 HG/T 2017-2011 |
9 |
围条与鞋帮粘合强度 |
GB/T 532-2008 HG/T 2017-2011 |
备注: A、①皮革游离或可部分水解的甲醛优先采用分光光度法检测,当发生争议时,以色谱法检测结果为准;②皮革、纺织品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检测采用GC/MS定性,出现阳性结果时用HPLC/DAD进一步定性确认和定量;当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按照GB/T 19942-2005检测到4-氨基偶氮苯的分解产物(苯胺和/或1,4-苯二胺)时,按GB/T 33392-2016检测4-氨基偶氮苯含量。 B、当样品形状、大小或重量等不能满足某个检测项目的样品需求时,该项目不予考核。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15107-2013 旅游鞋
HG/T 2017-2011 普通运动鞋
GB 25038-2010 胶鞋健康安全技术规范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