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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2480W/2025-0003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14 [ 发布日期 ] 2025-07-14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2480W/2025-0003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14
[ 成文日期 ] 2025-07-14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大渡口市监处罚〔2025〕28号)



当事人:重庆邻里大药房仁道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AC0PMUX7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负责人:成**

身份证号码:***

经营场所:重庆市大渡口区幸福华庭公租房D组团福湾路*号

成立日期:2022年3月8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零售,烟草制品零售,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化妆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母婴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办公用品销售,健康咨询师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医用口罩零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文具用品零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3月19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幸福华庭公租房D组团福湾路*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有如下药品待售,六味地黄胶囊,规格:每粒装0.3克,数量:2盒,产品批号:240901,生产企业:四川泰华堂制药有限公司,有效日期:2027年8月,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18日,其包装上标识专利号“ZL03135286.3”。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https://chinaip.cnipa.gov.cn/)查询,发现上述专利载明“无效”,专利号为ZL03135286.3的专利权已于2023年7月11日终止,上述药品系该专利权终止后所生产。

2025年3月19日,执法人员对案源进行了登记,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2025年3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上报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3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人成某和店长李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两份,当事人负责人提交《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销售出库复核单等材料。

执法人员从2025年3月19日至2025年3月24日止,通过现场检查和查阅当事人上述“六味地黄胶囊(产品批号:240901)”购进记录、使用情况,询问当事人和收集相关证据等方法开展调查,至今已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5年3月19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幸福华庭公租房D组团福湾路*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货架上发现有如下药品待售,六味地黄胶囊,规格:每粒装0.3克,每盒96粒,数量:2盒,生产企业:四川泰华堂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40901,有效日期:2027年8月,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18日,售价98元/盒,其包装上标识专利号“ZL03135286.3”。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址(https://chinaip.cnipa.gov.cn/)查询,该专利号申请人为四川泰华堂制药有限公司,发明人姓名为俞凯,申请日为2003年6月25日,公开(公告)日为2004.07.21,终止日期2023.07.11,状态为“无效”,该专利号最新法律状态为:专利权终止,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后,主动下架六味地黄胶囊(产品批号240901)。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到的“六味地黄胶囊”(产品批号: 240901)是当事人总公司采购部门于2025年2月17日从重庆浮于嘉药有限公司购进后配送至门店,购进后于2025年2月17日上架销售,购进产品时索要了供货商资质及销售出库复核单等材料,产品的来源渠道正规合法,对产品的专利权已终止的情况并不清楚,购进价格31.96元/盒,购进数量2盒(96粒/盒),合计31.96元/盒×2盒=63.92元,销售价格98元/盒,剩余2盒未销售,货值金额98元/盒×2盒=196元,当事人上述药品一直处于待售状态,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仍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店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店长缴纳社保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店长的工作情况。

3、当事人负责人、店长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不知道销售的上述2盒六味地黄胶囊(产品批号:240901)为假冒专利产品的事实。

4、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2025年3月2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的药品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六味地黄胶囊(产品批号:240901)销售出库复核单和发票的打印件,此件共2页。证明当事人购进的包装上标识中国发明专利“ZL03135286.3”的2盒六味地黄胶囊(产品批号:240901)来源合法并开具了发票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1份,证明供货商重庆浮于嘉医药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7、执法人员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的截图1份,当事人提供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六味地黄胶囊包装上标识的中国发明专利“ZL03135286.3”已失效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现场下架六味地黄胶囊(产品批号240901)整改报告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事实。

9、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事实。

10、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

证明执法人员送达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检查人、询问人、被询问人签字认可。                                              

2025年4月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大渡口市监罚告〔2025〕27号),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涉案专利“ZL03135286.3”已于2023年7月11日被公告终止失效,法律状态为“专利权的终止”,终止失效后原权利人四川泰华堂制药有限公司不再享有专利权,即自失效后不能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标注“ZL03135286.3”专利号。当事人销售的上述2盒六味地黄胶囊(产品批号:240901)为专利权被宣告终止后继续标注该专利标识的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所指的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当事人销售该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对涉案产品假冒专利的情形并不知情,且当事人在本局检查后立即下架涉案产品并提供了涉案产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当事人购进产品的相关票据,能够证明该产品的来源合法,当事人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决定责令停止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4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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