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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2480W/2024-0006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22 | [ 发布日期 ] | 2024-11-22 |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大渡口市监处罚〔2024〕558号)
名称:大渡口区广源餐饮经营部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4MAC31QE904
负责人:邱军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服务。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卖递送服务。
2024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专项检查,在当事人经营现场,发现1.红柳枝小肥羊风味肉串×13串;2.烧烤肉串系列串×19串;3.洋肉风味串×14把(30串/把);4.汼肉风味串×13把(30串/把)上述产品的外包装配料表内容为“鸭肉”或“鸭肉、羊脂肪”,而当事人在对外经营的时候,将上述肉类制品作牛肉串、羊肉串销售,其行为涉嫌经营掺假掺杂的肉类制品。当事人的上述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执法人员从2024年9月9日至9月18日止,通过现场检查和查阅当事人上述产品的进货记录、查验情况,询问当事人和收集相关证据等方法开展调查,至今已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案依法对涉案的4种预包装肉类食品(1.红柳枝小肥羊风味肉串×13串;2.烧烤肉串系列串×19串;3.洋肉风味串×14把(30串/把);4.汼肉风味串×13把(30串/把)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大渡口区广源餐饮经营部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开业,店招为 “广源你烤还是我烤”。该经营部主要经营烧烤类餐饮,面积约 15 平方米,店内共有 3 名工作人员。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展示柜中摆放着各类已串好的生制品烧烤串,其中包括羊肉串、牛肉串等。在经营现场的冷冻冰柜中,还发现了 4 种预包装产品,分别是:1. 鑫铁牛红柳枝小肥羊风味肉串;2. 烧烤肉串系列串;3. 洋肉风味串;4. 汼肉风味串。同时,在当事人提供给消费者的菜单中,对上述产品有明确标注:1. 串城串都汼肉风味串,标注名称为芝麻牛肉把把串;2. 烧烤肉串系列串,标注名称为芝麻羊肉串;3. 串城串都洋肉风味串,标注名称为羊肉把把串;4. 鑫铁牛红柳枝小肥羊风味肉串,标注名称为红柳枝羊肉串。据当事人称,在销售过程中,其将这 4 种肉串产品作为羊肉串和牛肉串在对外销售。
当事人在2024年8月28日以前的肉类进货均系从农贸市场购进新鲜肉类(牛、羊肉),后因鲜肉成本高,从同行处得知可以网上配送后,就开始选择从“串城串烧”APP上购进冷冻产品原材料,从 2024 年 8 月 28 日至 2024 年 9 月 7 日,当事人的购进情况如下:1.2024 年 8 月 28 日、9 月 3 日和 9 月 7 日,分别购进风味牛肉串(带芝麻)3 包, 10 把/包( 30 支/把),购进价格为 22 元 / 包,拟销售价格单价15 元 / 把,合计 1 包销售价格为 150 元(15元/把×10把/包),该产品包装名称为串城串都汼肉风味串,菜单标注名称为芝麻牛肉把把串;2.2024 年 9 月 3 日,购进芝麻羊肉串 1 包(30 串 / 包),购进价格为 31 元 / 包,拟销售价格单价5 元 / 串,合计 1 包销售价格为 150 元(5元/串×30串),该产品包装名称为烧烤肉串系列串,菜单名称为芝麻羊肉串;3.2024 年 8 月 28 日和 9 月 7 日,分别购进风味羊肉串 2 包(10 把/包,30 支/把),购进价格为 22 元 / 包,拟销售价格单价15 元 / 把,合计 1 包销售价格为 150 元(15元/把×10把),该产品包装名称为串城串都洋肉风味串,菜单标注名称为羊肉把把串;4.2024 年 8 月 28 日和 9 月 7 日,分别购进 50g 红柳枝羊肉串 2 包( 10 串/包),购进价格为 17 元 / 包,拟销售价格单价 5 元 / 串,合计 1 包销售价格为 50 元(5元/串×10串/包),该产品包装名称为鑫铁牛红柳枝小肥羊风味肉串,菜单标注名称为红柳枝羊肉串。截至检查日,扣除我局扣押的上述肉类制品,这 4 种产品的销售情况为:1.串城串都汼肉风味串(菜单名称:芝麻牛肉把把串):17把×15元/把=255元;2.烧烤肉串系列串(菜单名称:芝麻羊肉串):11串×5元/串=55元;3.串城串都洋肉风味串(菜单名称:风味羊肉串):6把×15元/把=90元;4.鑫铁牛红柳枝小肥羊风味肉串(菜单名称:红柳枝羊肉串):7串×5元/串=35元。合计: 255 元 + 55 元 + 90 元 + 35 元 = 435 元。
现查明,当事人所销售的这 4 种产品在店里提供给消费者的菜单上均有明确标注。这 4 种产品的包装情况如下:1. 菜单标注的红柳枝羊肉串,外包装名称为鑫铁牛红柳枝小肥羊风味肉串,包装正面显示 “清真烧烤 铁牛可靠 清真 鑫铁牛 红柳枝小肥羊风味肉串”;背面产品名称为红柳枝小肥羊风味肉串,配料有鸭肉、羊脂肪、食用盐、香辛料、饮用水等,食品添加剂为复配水分保持剂(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焦磷酸钠)等;2. 菜单标注的芝麻羊肉串,外包装依次为 “正面:三茧站烧烤肉串系列串,茧站食品,净含量:称重计量,重庆市铜梁区茧站食品有限公司;背面:芝麻肉串(速冻生制品),配料:鸭肉、香辣腌料(食用盐、白砂糖、味精、香辛料、三聚磷酸钠、5’- 呈味核苷酸二钠、食用香精)、芝麻”;3. 菜单标注的羊肉把把串,外包装依次为 “正面:串城串都 串城串都串烧天下,串城串都洋肉风味串,计量方式:计量称重,串城串都食品;背面:串城串都,品名:洋肉风味串(速冻调制食品),配料:鸭肉、食用盐、白砂糖、味精、香辛料、碳酸氢钠、辣椒。食用方法:烧烤、油炸、熟制后食用”;4. 菜单标注的芝麻牛肉把把串,外包装依次为 “正面:串城串都 串城串都串烧天下,串城串都汼肉风味串,计量方式:计量称重,串城串都食品;背面:串城串都,品名:羊肉风味串(速冻调制食品),配料:鸭肉、食用盐、白砂糖、味精、香辛料、碳酸氢钠、辣椒。食用方法:烧烤、油炸、熟制后食用”。从上述 4 种产品的配料表来看,1. 菜单标注的红柳枝羊肉串,其配料表中仅有鸭肉和羊脂肪,并无羊肉,但当事人在菜单中明确标注为红柳枝羊肉串;2. 菜单标注的芝麻羊肉串,其配料表中仅有鸭肉,但当事人在菜单中明确标注为芝麻羊肉串;3. 菜单标注的羊肉把把串,其配料表中仅有鸭肉,无羊肉,当事人却在菜单中明确标注为羊肉把把串;4. 菜单标注的芝麻牛肉把把串,其配料表中仅有鸭肉,无牛肉,当事人在菜单中明确标注为芝麻牛肉把把串,又查明,当事人店内的菜单系当事人从广告店制作,菜单内容,均由当事人确定后制作,自开业以来,一直使用的都是上述内容的菜单。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的规定,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30 把 ×15 元 / 串)+(30 串 ×5 元 / 串)+(20 串 ×5 元 / 串)+(20 把 ×15 元 / 串)=1000 元。违法所得为255 元 + 55 元 + 90 元 + 35 元 = 435 元。
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未建账,也未缴纳相关税费。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供货商的微信小程序平台截图、购进产品订单截图以及票据等证据材料。
2024年10月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大渡口市监罚告〔2024〕545号),告知了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牛、羊肉串的过程中,实施了掺杂掺假的不当行为。一方面,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还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购买牛、羊肉串时,期望获得符合质量标准、货真价实的食品,而当事人的掺杂掺假行为使得消费者无法获得所承诺的产品品质,对消费者的健康和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另一方面,该行为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诚信经营的食品企业通过合法途径提供优质产品,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降低了自身经营成本,获取不正当利益,对其他合法经营者造成不公平竞争,扰乱了市场的正常运行。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掺杂掺假牛、羊肉串的行为既未能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公平有序。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掺杂掺假的肉类制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在我局执法人员介入调查后,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涉案货值金额为1000元,违法所得为361.5元,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十三、食品安全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页的要求,当事人经营掺杂掺假的肉类制品的违法行为持续情况:从2024年8月28日到2024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抽检日止,时间为10日以上不足1个月,裁量等级属于从轻(编码:M00100502);违法行为危害程度:当事人从购进之日到案发之日,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为1000元,裁量等级属于减轻情节(编码:M00100502);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自销售起至今暂未收到有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裁量等级属于减轻情节(编码:M00100501);社会影响程度:无社会影响,裁量等级属于减轻情节(M00100501);当事人所销售的涉案掺杂掺假的肉串制品货值金额为1000元,属于货值金额较少范畴,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第十四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掺杂掺假的肉类制品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435元。
3.没收当事人经营掺杂掺假的肉类制品:红柳枝小肥羊风味肉串×13串;烧烤肉串系列串×19串;洋肉风味串×14把(30串/把);汼肉风味串×13把(30串/把)。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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