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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2480W/2023-0003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12 | [ 发布日期 ] | 2023-06-12 |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程治练)
渝大渡口市监处字(2023)170号
类型: 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4MA5UC08G0K
经营场所:重庆市大渡口区建平路*号
经营者:程治练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92500104MA5UC08G0K
2023年4月21日,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反食品浪费“回头看”检查中发现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建平路*号的经营场所内一餐桌上摆放有两个盛放消费者已就餐完毕的餐盘,每个餐盘内有米饭各一盘,每盘剩余米饭约五分之四;鸡腿面包两份,每份面包剩余约三分之二;鸡翅根各一支,未食用,现场点菜单醒目位置印有“巨省超值套餐”字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4月21日,经大渡口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局长批准立案。自立案后,调查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及其相关人员依法进行了询问及调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截止到2023年4月25日,整个案件已调查终结。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为个体经营户,成立于2017年2月20日,经营者为程治练,经营地址为重庆市大渡口区建平路*号,经营面积约50平方米,有4张餐桌供消费者就餐,店内有2名从业人员。当事人通过现场和美团外卖平台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2023年4月21日,我局开展反食品浪费工作“回头看”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已用餐完毕的一餐桌上有2个盛放消费者已就餐完毕的餐盘,每个餐盘内有米饭各一盘,每盘剩余米饭约五分之四;鸡腿面包两份,每份面包剩余约三分之二;鸡翅根各一支,未食用。当事人在消费者已点两个虾堡、一份脆皮炸鸡和两杯可乐就餐后,为增加销量,当事人拿印有“巨省超值套餐”字样菜单以特色套餐为由再次向消费者推荐特色食品,从而诱导2名消费者再次点餐,该套餐包括米饭各两盘、鸡腿面包两份、鸡翅根两支。消费者未食用完所点食物,也未打包。
另查明:2023年4月17日,我局在开展反食品浪费检查时,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食品浪费的行为。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渡市监当罚〔2023〕9404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在本次开展反食品浪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及员工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
2.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当事人美团平台主页截图1张、对当事人及员工唐*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了当事人在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中涉嫌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食品浪费及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事实。
3、《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渡市监当罚〔2023〕9404号)原件,证明2023年4月17日当事人涉嫌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食品浪费的事实。
4、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主体资格证照及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如实说明情况,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资料,符合从轻处罚的事实。
2023年5月10日,执法人员将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渡市监罚告〔2023〕9402号)直接送达了当事人,本局告知了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为达到推销、多卖食物的目的,在消费者点完餐后,当事人拿印有“巨省超值套餐”字样菜单以特色套餐为由再次向消费者推荐特色食品,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消费者就餐结束后剩余大量食品,造成食品浪费。且当事人的行为属拒不改正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情形。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规定,构成了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023年4月17日我局在食品反浪费检查中已经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但当事人拒不改正,再次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等原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决定对当事人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进行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5月18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