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监督检查要点表及监督检查指南的通知
渝市监办发〔2022〕60号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食品销售风险分级、
监督检查要点表及监督检查指南的通知
各区县局:
为贯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市监食生发〔2022〕18号)精神,市局制定了《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及监督检查指南》、《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告知书》、《食品销售风险等级确定表》、《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监督检查对象。对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是市场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直接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活动的销售者和不直接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活动但与销售活动密切相关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经营者等责任主体。
二、关于监督检查计划。市局每年年初制定并印发全系统当年食品销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各区县局根据市局印发的监督检查计划,结合本局食品销售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局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计划,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举措,狠抓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落实。依法应当公开的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关于风险等级评定。对食品销售责任主体开展风险等级评定是食品销售安全监管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市局已将风险等级评定纳入智慧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并由系统根据评定规则自动评定,实行动态管理。食品销售责任主体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系统评定的风险等级与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按照《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进行打分评定的风险等级不符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其中冷藏冷冻食品、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者、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不得调低风险等级。
四、关于监督检查手段。各区县局应当以日常监督检查为基本手段,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着力提升监督检查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专项执法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监督检查应当采取现场检查方式实施。除专项执法检查、飞行检查外,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覆盖监督检查要点所有检查项目。日常监督检查由各区县局根据辖区监管工作实际自行组织开展;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置;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由市局每年年初下达抽查检查计划,区县局按要求组织实施;市局根据食品销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时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对通过监督抽检等发现问题线索的食品销售者实施飞行检查;对大型食品经营企业等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体系检查。
五、关于监督检查频次。各区县局应当每两年对本辖区内所有食品销售责任主体进行一次全覆盖监督检查。按照市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要求,每年对本辖区内被抽查的食品销售责任主体对照《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明确的检查内容,实施表单式、频次化、全项目抽查检查,风险等级为A级的主体,每年检查不低于1次,风险等级为B级的主体,每年检查不低于2次,风险等级为C级的主体,每年检查不低于3次,风险等级为D级的主体,每年检查不低于4次。
六、关于监督检查人员。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参加。检查人员较多的,可以组成检查组。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检查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时,应首先向被检查单位出示《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告知书》、有效执法证件(或检查任务书)。
七、关于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使用市局智慧食品安全监管平台,按照《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内容逐项检查并评价。本着问题导向原则,监督检查人员在评价时,只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小项直接选择“否”进行记录,无问题的小项系统默认为“是”,无需人工记录,发现不存在被检查情形的,应当选择“合理缺项”。通过纸质方式记录检查评价结果的,要在检查结束后及时将评价结果录入系统。纸质《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由各区县局根据市局印发的式样自行印制。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拍摄现场情况,收集或者复印相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人员认为食品销售者涉嫌违法违规的相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并执行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
每次监督检查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填写《食品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提出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对需要记录的其它事项可以在“说明”处予以说明,采用纸质记录的可另加附页。
八、关于监督检查结果确认。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填写或打印《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一式三份,签字后现场书面告知被检查责任主体监督检查结果,经被检查责任主体签字或盖章后按要求保存。被检查责任主体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或者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九、关于监督检查结果公开。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食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一次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可以通过电子屏幕、二维码等信息化方式向消费者展示《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等信息要在每次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网站、专业抽查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关于监督检查档案。对监督检查中获取的监管资料要按户建立监督检查档案。档案资料应当包括目录、《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销售风险等级确定表》、《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告知书》、《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及责任约谈通知书、责任约谈记录等文书。监督检查档案可以是纸质的,也可以是电子的,并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妥善保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销售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及监督检查指南的通知》(渝市监办发〔2020〕137号)同时废止。
2.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3.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告知书
4.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销售
监督检查要点表及监督检查指南
5.食品销售风险等级确定表
6.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食品销售风险等级评定工作,不断提升食品销售安全监管工作效能和风险管控能力,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经﹝2019﹞64号)精神,结合本市近年来食品销售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对本市范围内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经营者等食品销售责任主体实施风险等级评定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市局负责指导全市食品销售安全风险分级工作。
区县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食品销售责任主体风险等级评定工作。
基层市场监管所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食品销售责任主体风险等级评定工作。
第四条 食品销售安全风险等级评定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级、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开展风险等级评定应当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与“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相结合、与推进“互联网+监管”相结合,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销售者按照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两类因素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确定风险等级。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销售者按照动态风险因素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确定风险等级。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经营者等食品销售责任主体直接评定风险等级。
静态风险因素包括经营规模、经营项目、经营类别等内容。动态风险因素包括经营资质、经营条件、食品管理制度和人员管理、经营过程控制、自查情况、监督检查等内容。
综合考虑两类因素,合理确定食品销售风险等级。
第八条食品销售责任主体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第九条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评定采用100分制计分确定。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得分为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40分加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60分之和的实得分。
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销售者风险等级得分为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100分的实得分。
风险等级得分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第十条评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应当结合食品经营许可档案,根据《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所列的项目,逐项计分,累计确定。食品经营许可档案内容不全的,可以要求食品销售者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评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可以结合上一次监督检查全项目检查结果,并根据《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逐项计分,累计确定,或者组织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按照《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进行打分评价确定。
风险等级量化分值得分为0-30(含)分的,评定为A级风险。
风险等级量化分值得分为30-45(含)分的,评定为B级风险。
风险等级量化分值得分为45-60(含)分的,评定为C级风险。
风险等级量化分值得分为60分以上的,评定为D级风险。
第十一条存续期的食品销售责任主体风险等级首次直接评定:
(一)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食用农产品(不含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零售的销售者直接评定为A级风险。
(二)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食用农产品(不含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批发销售者、散装食品销售者、冷藏冷冻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零售者、食品销售摊贩、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经营者直接评定为B级风险。
(三)冷藏冷冻食品、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者直接评定为C级风险。
(四)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直接评定为D级风险。
(五)具有多种经营种类的销售者,按照对应的最高风险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对存续的责任主体,年初根据上一个年度的风险等级、《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评定当年度的风险等级,同时,结合上一年度行政处罚结果、监督抽检结果、监督检查结果等因素,调整风险等级。调整后的风险等级即为当年度应当评定的风险等级。
(一)首次直接评定的风险等级与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按照《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进行打分评定的风险等级不符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其中冷藏冷冻食品、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者、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不得调低风险等级。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食品销售责任主体的风险等级上调1个等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上调2个等级:
(1)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2)有1次(含)以上国家或者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论不合格,且经查证未落实相关责任义务的;
(3)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销售不安全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经营无证加工、伪造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添加非食用物质(含药品)、来源不明的特殊食品以及通过健康咨询、宣传资料等任何方式虚假夸大宣传特殊食品的;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6)不按规定停止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行为或不按要求召回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
(7)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8)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可以上调风险等级情形的。
上调1个等级的,由辖区市场监管所集体研究决定;上调2个等级的,由市场监管所提出建议,经区县局食品销售监管科室同意后报请分管局领导审核。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食品销售责任主体的风险等级下调1个风险等级:
(1)连续3年无可上调风险等级所列情形的;
(2)获得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管理体系、食品防护计划等管理规范认证的;
(3)获得“放心肉菜示范超市”、“食品安全示范市场”、“食品安全示范店”等称号的;
(4)获得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可以下调风险等级情形的。
因前述情形被上调风险等级的,在评定年度内不得下调其风险等级。
第十三条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新开业的食品销售者的风险等级评定,应当在许可机关核发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按照《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打分评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综合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确定风险等级。实行告知承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证后现场核查,可与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评价合并进行,《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记录的评价结果亦可作为实行告知承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证后现场核查结果。
新开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添加剂销售者、食品销售摊贩、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经营者等责任主体的风险等级评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备案号(备案凭证)等相关证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按照《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打分评定动态风险因素分值,由系统根据分值自动生成风险等级。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按照《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进行打分评价的,打分评价人员应当如实作出评价,并将食品销售责任主体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负责人。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现场打分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定风险等级应当使用《食品销售风险等级确定表》。
第十六条 风险等级评定结果作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的依据。对较高风险等级责任主体的抽查比例应高于对较低风险等级责任主体的抽查比例。
第十七条本规范由市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适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销售者)
销售者名称: 评定时间: 年 月 日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编号:XSxxxxxxxxxxxxxxxxxx
评分项 (共40分) |
参考分值 |
评分 | ||||
食品经营 场所面积(m2) (5分) |
200以下 |
201—1000 |
1001—2000 |
2001—3000 |
3000以上 |
|
1分 |
2分 |
3分 |
4分 |
5分 | ||
经营种类 (30分) |
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
特殊食品 |
食用农产品(不含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 |
冷藏冷冻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 |
现场制售 食品 |
|
5分 |
10分 |
15分 |
20分 |
30分 | ||
经营类别 (5分) |
零售 |
批发 |
批发兼零售;网络销售 |
| ||
1分 |
3分 |
5分 | ||||
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评分合计 |
分 | |||||
检查人员签名 |
年月日 | |||||
备注 |
1.食品经营场所面积为同一经营地址内食品销售、贮存场所的面积总和。 2.具有多种经营种类的,按照量化分值最高的分值进行计算,如既销售预包装食品又销售现场制售食品的,按30分计。 3.本表仅用于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且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 |
注:本表编号以大写XS标识,后加18位阿拉伯数字构成。18位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4位年份代码,3位区县行政区划代码,4位市场监管所代码,2位主体类型代码,4位顺序代码,1位校验码。
附件3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告知书
被检查单位:地址: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年月日 至 年月日 检查地点: 告知事项: 我们是监督检查人员,现出示执法证件 □ 检查任务书。我们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请予配合。 依照法律规定,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所出示的执法证件(或检查任务书)与其身份不符的,你单位有权拒绝检查;对于监督检查人员与你单位之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检查公正情形的,你单位有权申请回避。 问:你单位是否申请回避? 答: | |
被检查单位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
检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4
监督检查指南
(一)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者
销售者名称:评定(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食品摊贩备案)编号:编号:XSxxxxxxxxxxx01xxxxx
注:1.本表编号以大写XS标识,后加18位阿拉伯数字构成。18位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4位年份代码,3位区县行政区划代码,4位市场监管所代码,2位主体类型代码,4位顺序代码,1位校验码。
2.食品销售者检查项目:重点项(▲)56项,一般项72项,共128项。
3.检查时坚持问题导向,对发现问题的小项直接选择“否”予以计分,无问题的小项不用选择。
4.对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销售者进行风险等级评定时,“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本表“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扣分合计“X0.6”。
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及
监督检查指南
(二)食品销售相关责任主体
主体名称:评定(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号:XSxxxxxxxxxxx02xxxxx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评价 |
相关说明 |
常见问题 |
1.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
1.1 |
是否取得《营业执照》。 |
□是 □否□合理缺项 |
有固定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室内市场、棚盖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申办《营业执照》。 |
未取得《营业执照》。 |
1.2 |
是否在市场开业前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市场基本情况。 |
□是 □否□合理缺项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开业前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市场名称、地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相适应的设备设施、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
未在市场开业前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市场基本情况。 | |
1.3 |
▲是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 |
□是 □否□合理缺项 |
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及培训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快检抽检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2.主要负责人对本市场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落实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3.察看相关制度,制度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内容。4.制度形式可以是纸质、电子文本等。 |
1.没有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3.未按制度进行落实。4.制度未明确主要负责人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5.制度未对督促、检查等工作职责进行明确。 | |
1.4 |
是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
□是 □否□合理缺项 |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应与市场经营规模相适应并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2.培训可以由市场自行举办,也可参与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3.管理人员应具有必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能够判断潜在的危险,采取适当的预防和纠正措施,确保有效管理。4.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5.市场监管部门视情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与市场经营规模不相适应,无法满足日常管理需要。2.没有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或仅设置岗位但实际未开展相关管理工作。3.未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4.培训、考核无记录或记录不全。5.未经考核但在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 |
1.5 |
是否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与销售者签订食品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在质量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妥善保存档案并适时更新。 |
□是 □否□合理缺项 |
1.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与销售者签订食品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在质量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经营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适时更新。2.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应当≥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 |
1.未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2.未与销售者签订食品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未明确双方在质量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3.未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档案资料缺失或过期失效。4.销售者档案未保存至法律规定期限。 | |
1.6 |
销售和贮存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食品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
□是 □否□合理缺项 |
销售和贮存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食品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
销售和贮存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品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 |
1.7 |
是否按照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
市场开办者应当按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
1.市场未按类别分区销售。2.市场分区不合理。 | ||
1.8 |
▲是否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以及食品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
□是 □否□合理缺项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品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
1.未开展检查。2.发现的问题未及时进行整改。 | |
1.9 |
是否设置快检室,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明确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 |
□是 □否□合理缺项 |
1.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置快检室(鼓励农贸市场设置快检室),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2.食用农产品市场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3.应当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快速检测或者抽样检验频次。 |
1.市场未设置快检室。2.无抽样检验记录或记录不全。3.设备有故障未及时修复、试剂超过保质期或未按要求保存。4.未开展快检工作。 | |
1.10 |
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是否进行快速检测或抽样检验。 |
□是 □否□合理缺项 |
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应当进行快速检测或抽样检验。 |
未开展快速检测或抽样检验。 | |
1.11 |
对快速检测或抽样检验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及时采取措施禁止入场和上市销售。 |
□是 □否□合理缺项 |
对快速检测或抽样检验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禁止入场和上市销售。 |
对快速检测或抽样检验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未采取相应措施。 | |
1.12 |
▲批发市场开办者是否提供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或电子凭证并督促销售者规范使用。 |
□是 □否□合理缺项 |
1.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或电子凭证应当载明《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2.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督促销售者规范使用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3.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可以作为入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相关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4.入场销售者自行印制销售凭证的,应当载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项目内容,符合市场监管部门、批发市场对销售凭证的印制要求。 |
1.批发市场开办者未提供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或电子凭证。2.销售者未使用市场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或电子凭证。3.销售者自行印制的凭证不符合市场监管部门及批发市场的要求,相关内容缺失。 | |
1.13 |
发现入场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是否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
□是 □否□合理缺项 |
发现销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
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 |
1.14 |
发现食品或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需要召回的,是否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实施召回,按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
□是□否 □合理缺项 |
1.市场开办者发现食品或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需要召回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实施召回。2.召回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应当按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
1.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实施召回。2.未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未如实记录处置情况。 | |
1.15 |
是否在醒目位置及时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快检或抽检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12315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
□是 □否□合理缺项 |
公示可以是以纸质方式,也可以采取电子方式。 |
1.相关信息未及时公示。2.信息公示的位置不醒目。3.公示的信息不齐全,或内容有缺失。 | |
2.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 |
2.1 |
展销会举办者是否在展销会举办前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展销会相关信息。 |
□是□否□合理缺项 |
展销会举办者是否在展销会举办前向所在地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展销会名称、地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相适应的设备设施等信息。 |
未在展销会举办前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展销会相关信息。 |
2.2 |
▲是否依法审查入场销售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签订入场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记载入场销售者的相关信息。 |
□是□否 □合理缺项 |
1.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2.应当签订入场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3.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记载入场销售者的相关信息,便于事后投诉举报处理及问题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追溯。 |
1.食品销售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2.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取得《营业执照》。3.未签订入场食品安全协议,未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 | |
2.3 |
▲是否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以及食品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
□是□否 □合理缺项 |
应当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
1.未开展定期检查。2.对发现的问题未及时进行整改。 | |
2.4 |
展销会举办者是否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展场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
□是□否 □合理缺项 |
展销会举办者应当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展场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
未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媒介。 | |
2.5 |
发现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是否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
□是□否 □合理缺项 |
发现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未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 |
2.6 |
展销会举办者是否依法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
□是 □否 □合理缺项 |
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
未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 |
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
3.1 |
是否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取得备案号。 |
□是£否□合理缺项 |
1.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备案机关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非区县市场监管部门。2.应能提供相关备案号。3.备案信息应能够查询。4.可视情利用网络技术,主动监测已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本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名单。 |
1.区县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备案。2.未及时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
3.2 |
是否建立入网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相关制度,明确入网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在网络平台公开。 |
□是 □否□合理缺项 |
1.察看相关制度,制度是否完善,是否明确相关内容。2.察看相关制度和资料,是否明确入网销售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3.视情利用网络技术主动监测网络平台商家是否公示相关证照(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号)、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等情况。 |
1.无相关制度,制度内容不完善。2.未通过协议或责任书形式对入网食品销售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以明确。 | |
3.3 |
▲是否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是 □否□合理缺项 |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
3.4 |
▲是否建立入网食品销售者档案,对入网食品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并对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等材料进行审查,并及时更新档案资料。 |
□是 □否□合理缺项 |
1.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对其入网资格进行审查,分类建立入网销售者的档案,并适时更新。2.档案应当记录其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
1.存在未实名、无有效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号)的食品销售者以及无《营业执照》的入网销售者入网。2.未建立销售者档案或档案资料不全,未记录相关情况或记录不。 | |
3.5 |
▲是否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
□是 □否□合理缺项 |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销售者的经营行为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
1.未开展经常性的检查。2.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 |
3.6 |
是否记录保存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交易信息。 |
□是 □否□合理缺项 |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如实记录和保存入网销售者的交易信息(对有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交易信息保存期限应当≥保质期满后6个月,食用农产品交易信息保存期限应当≥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交易信息保存期限应当≥2年。) |
未如实记录和保存相关交易信息。 | |
3.7 |
是否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供网络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
□是 □否 □合理缺项 |
区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确需了解有关信息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 |
1.故意删除相关信息,不按照要求提供。2.提供的相关交易信息不全面。 | |
3.8 |
是否对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入网销售者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
□是□否 □合理缺项 |
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①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③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它治安管理处罚的;④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 |
未停止服务。 | |
4.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经营者 |
4.1 |
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是否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
□是 □否□合理缺项 |
备案信息包括冷藏冷冻库名称、地址、贮存能力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
4.2 |
贮存场所是否未设在易污染区域,距离裸露粪坑、暴露垃圾场(站)、旱厕、无法排水的污水池等污染源25米以上。 |
□是 □否□合理缺项 |
距离污染源25米以上属于原则性规定,实际工作中应根据情况灵活掌握。 |
距离污染源未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 |
4.3 |
▲食品贮存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 |
□是 □否□合理缺项 |
1.贮存场所应当干净整洁;2.贮存食品、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毒、无害,保持清洁。3.不得将食品、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4.贮存食品、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
1.垃圾未及时清理。2.用于贮存的容器、工具和设备不卫生。3.食品、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4.温度、湿度达不到要求。 | |
4.4 |
是否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 |
□是 □否□合理缺项 |
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经营者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 |
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 | |
4.5 |
▲是否查验并留存贮存委托方合法资质、食品(食用农产品)来源及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委托方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委托贮存的冷藏冷冻食品(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时间等内容,并妥善保存查验和记录凭证。 |
□是 □否□合理缺项 |
1.应当查验并留存委托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及食品(食用农产品)来源证明。2.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包括: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当批次肉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贮存进口冷链食品应当落实“三专”(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销售)要求,查验并留存“三证一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溯源码”;3.应当建立进、出货台账,如实记录进出货相关信息。4.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结束后2年。 |
1.未按要求落实查验义务。2.未留存相关查验资料。3.未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三专”、“三证一码”要求。4.未如实记录进出货信息。5.未按要求保存查验记录凭证。 | |
4.6 |
▲是否开展经常性食品安全自查,发现委托方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
□是 □否□合理缺项 |
1.自查和整改情况应当如实记录。2.应当报告的情形:(1)委托方无合法资质的;(2)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3)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者来源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4)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5)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1.未开展经常性自查。2.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 |
5.监督检查结果公示 |
5.1 |
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是否在经营(贮存)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一次监督检查。 |
□是□否 □合理缺项 |
1.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监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在经营(贮存)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并督促责任主体完整保持至下一次监督检查。2.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可以采用信息化形式公示。 |
1.监督检查结果信息没有公示在经营(贮存)场所醒目位置。2.上一次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未完整保持至本次监督检查。 |
检查人员签名 |
年月日 |
1.检查人员至少2名(含)以上。 2.检查人员可以使用聘用制检查人员参与监督检查。 | |||
备注 |
1.本表适用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经营者等责任主体的监督检查用表。 2.检查时发现不存在该项情形时,应当选择“合理缺项”。 3.本表有“▲”标记的项目为重点项目,其余为一般项目。除专项执法检查、飞行检查外,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覆盖监督检查要点所有检查项目。 |
详见备注。 |
注:1.本表编号以大写XS标识,后加18位阿拉伯数字构成。18位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4位年份代码,3位区县行政区划代码,4位市场监管所代码,2位主体类型代码,4位顺序代码,1位校验码。2.食品销售相关责任主体检查项目:重点项(▲)11项,一般项25项,共36项。3.检查时坚持问题导向,对发现问题的项直接选择“否”,无问题的项不用选择。
附件5
食品销售风险等级确定表
(适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销售者)
评定时间:年月日编号:XSxxxxxxxxxxxxxxxxxx
食品销售者信息 |
食品销售者名称 |
| |||
食品销售者地址 |
| ||||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上次风险等级 |
| ||||
本次静态风险因素量化风险分值 |
分 |
本次风险等级得分 |
分 | ||
本次动态风险因素量化风险分值 |
分 | ||||
风险等级评定 |
□A级0-30(含)分□B级30-45(含)分 □C级45-60(含)分□D级60分以上 | ||||
调整风险等级的情形(在存在的情形前打“”) |
□一、存在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建议上调□1个□2个风险等级。 □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有1次(含)以上国家或者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论不合格,且经查证未落实相关责任义务的; □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销售不安全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经营无证加工、伪造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添加非食用物质(含 药品)、来源不明的特殊食品以及通过健康咨询、宣传资料等任何方式虚假夸大宣传特殊食品的;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不按规定停止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行为或不按要求召回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 □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可以上调风险等级情形的。 具体情形: □二、存在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建议下调1个风险等级。 □连续3年无可上调风险等级所列情形的; □获得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管理体系、食品防护计划等管理规范认证的; □获得“放心肉菜示范超市”、“食品安全示范店”等称号的; □获得区县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具体情形: □三、不存在调整风险等级的情形。 | ||||
本次评定风险等级建议 |
级 | ||||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审核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注:本表编号以大写XS标识,后加18位阿拉伯数字构成。18位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4位年份代码,3位区县行政区划代码,4位市场监管所代码,2位主体类型代码,4位顺序代码,1位校验码。
食品销售风险等级确定表
(适用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责任主体)
评定时间:年月日编号:XSxxxxxxxxxxxxxxxxxx
责任主体信息 |
名称(姓名) |
| |||
地 址 |
| ||||
营业执照号(备案号)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上次风险等级 |
级 | ||||
本次动态风险因素量化风险分值 |
分 | ||||
风险等级评定 |
□A级0-30(含)分□B级30-45(含)分 □C级45-60(含)分□D级60分以上 | ||||
调整风险等级的情形(在存在的情形前打“”) |
□一、存在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建议上调□1个□2个风险等级。 □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有1次(含)以上国家或者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论不合格,且经查证未落实相关责任义务的; □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销售不安全的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经营无证加工、伪造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添加非食用物质(含 药品)、来源不明的特殊食品以及通过健康咨询、宣传资料等任何方式虚假夸大宣传特殊食品的;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不按规定停止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行为或不按要求召回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 □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可以上调风险等级情形的。 具体情形: □二、存在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建议下调1个风险等级。 □连续3年无可上调风险等级所列情形的; □获得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等管理规范认证的; □获得“放心肉菜示范超市”、“食品安全示范市场”、“食品安全示范店”等称号的; □获得区县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具体情形: □三、不存在调整风险等级的情形。 | ||||
本次评定风险等级建议 |
级 | ||||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审核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注:本表编号以大写XS标识,后加18位阿拉伯数字构成。18位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4位年份代码,3位区县行政区划代码,4位市场监管所代码,2位主体类型代码,4位顺序代码,1位校验码。
附件6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编号:
被检查单位名称 |
|
经营地址 |
| |
联系人 |
|
联系方式 |
| |
许可证编号或 备案编号 |
|
检查次数 |
本年度第次检查 | |
检查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称)检查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反食品浪费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规定,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专项执法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本次监督检查依据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其他:,共检查了()项内容,其中重点项()项,一般项()项。 | ||||
检查结果:本次检查发现不符合项()项,其中: 重点项()项,需重点跟踪整改,项目序号及具体内容如下: 一般项()项,项目序号分别是: 结果处理: 此次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风险隐患问题; □此次检查发现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一般项目,存在轻微风险隐患,不涉及违法行为,责令当场改正,且已整改到位; 此次检查发现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相关项目,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并做出责令限期整改决定; □此次检查发现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相关项目,涉嫌违法违规,建议立案查处。 说明(可附页): | ||||
检查人员1(签名): 检查(执法)证件编号: 检查人员2(签名): 检查(执法)证件编号: 年月日 |
被检查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章) |
备注:已提醒食品销售者落实《安全生产法》主体责任义务。
填表说明
1.编号:由四位年度号+1位要点表序号+六位流水号组成,如2022-2-000001。销售环节对应的要点表序号为“2”。
2.名称:填写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上的食品经营者名称。如店铺实际展示名称与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上的食品经营者名称不一致的,还应以括号加注其实际展示名称。
3.经营地址:填写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上载明的经营地址。
4.联系人、联系方式:填写法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5.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与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食品销售摊贩备案证)上载明的内容一致。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检查次数:填写本次检查属于本年度对食品销售者开展的监督检查的次数。
7.检查内容:正确勾选采用的监督检查方式与依据的检查要点表。每次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体系检查应当覆盖全部检查项目,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可以针对问题线索确定部分项目进行检查。
8.检查结果:发现问题的重点项目应逐项填写,并明确填写存在的具体问题。
9.结果处理:几种情形并存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处理要求,同时做出处理。如存在需要调整风险等级情形的,还需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等级。
10.说明:对发现问题及处置措施进行详细描述,可附页。
11.本表一式三份:一份反馈食品经营者或相关责任主体,一份监管部门留存,一份用于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开。
说明(附页):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4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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