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酒类产品销售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所,执法支队,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酒类产品销售市场监督管理,规范销售市场秩序,切实防范酒类产品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酒类产品备案、许可管理
(一)依法实施备案管理。新申请仅从事预包装酒类产品销售的经营者,应主动到辖区市场监管所或者区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办理食品经营备案,如实填写《备案信息采集表》,未办理食品经营备案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区内通过自建网站从事酒类产品销售的经营者,应主动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取得《重庆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备案凭证》。
(二)依法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从事散装白酒类产品销售的经营者,应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的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三)原有许可继续有效。持有有效期内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预包装酒类产品销售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许可证期限到期后,仍需继续从事预包装酒类产品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申办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如实填写《备案信息采集表》。
(四)及时变更信息。从事酒类产品销售的经营者涉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备案信息采集表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要求到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相关信息变更。
二、督促指导酒类产品销售者严格履行法定义务
酒类产品经营者除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酒类产品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国家对食品经营活动的各项禁止性规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一)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进销货记录制度。
1.所有从事酒类产品销售的经营者均应当严格落实以下一般性规定要求:
凡经营者购进酒类产品,应当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或相关备案信息表,查验每批次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酒类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商名称及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从事酒类产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酒类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及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使用并保存《重庆市酒类产品销售凭证》(见附件1)。记录、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酒类产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商许可证或相关备案信息表及产品合格证明等,建立企业统一的酒类产品进货查验记录,但记录的信息应当保证其分店、分支进行共享备查。
鼓励酒类产品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进销货记录信息。
2.品牌白酒专卖店要求。除落实一般性规定要求外,品牌白酒专卖店经营者还应建立完善酒类产品进货台账(含电子台账)、出入库登记记录等资料,非直营店经营者应有上级供货商或厂家的专卖合同、合作协议、每批次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证明文件。从事批发业务的应有完整的进销货凭证、出入库记录和购销合同。凭证上必须载明销售时间、地点、销售单位、进货单位以及数量、品名、型号等产品基本信息;购销合同中的进货时间、数量等内容应与进(销)货凭证、出入库记录一一对应,做到来源可查、数量有据。从事零售经营的应有销售凭证存根、出入库清单,有条件的可采取实名制进行销售。
3.散装白酒销售要求。除落实一般性规定要求外,散装白酒销售者还应与挂钩生产单位或供应商签订合作协议,留存生产单位或供应商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
4.网络销售酒类产品要求。除落实一般性规定要求外,通过网络销售酒类产品的,还应当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与经营酒类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贮存场所。酒类产品贮存场所视同酒类产品经营场所。
(二)按规定销售储存运输和装卸酒类产品。酒类产品经营者应当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销售、储存、运输和装卸。销售散装白酒产品的经营者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酒类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在销售散装白酒的容器上标明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常态化开展食品安全自查。酒类产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酒类产品,散装白酒产品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定期检查陈列、库存的酒类产品,及时清理处置超过保质期、包装破损等产品,如实记录自查及问题产品处置情况。发现所经营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除应立即停止经营同一批次产品外,还应立即向辖区市场监管所报告。
(四)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酒类产品销售网点。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卖酒类产品的标志,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强酒类产品监督管理是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市场监管机关的法定职责,食品二科、各所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四、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相关科所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酒类产品销售监管“五项制度”。一是备案和许可制度。严格备案、许可的工作时限,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二是进销货记录制度。督促酒类产品经营者严格落实进销货记录制度,指导经营者规范使用《重庆市酒类产品销售凭证》。三是散装白酒监管制度。将散装白酒作为重点监管品种,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规范散装白酒销售行为。四是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制度。对学校和幼儿园周边的酒类产品经营者一律不得发放食品许可证或通过备案、对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卖酒类产品的标志等行为及时处置。五是酒类产品追溯管理制度。按照“山城有信”三码建设要求,打造重点酒类产品“溯源码”建设,逐步实现“一品一码”。加强对酒类行业协会的引导,支持协会分类分批分步开展酒类产品电子化追溯,并及时对接“渝溯源”监管平台,实现对全区所有酒类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追踪,提升酒类产品智慧化监管水平。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支队、各所要以酒类产品批发和专卖经营者、商场超市、校园及周边经营者为重点对象,以农贸市场、酒类产品批发市场、KTV、酒吧、迪吧为重点场所,以白酒、啤酒、葡萄酒等为主要品种,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并严格落实处罚到人和从业禁止的规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未按要求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从事酒类产品销售的;
(二)酒类产品网络销售平台未按规定备案的;
(三)销售来源不明或无合法来源的酒类产品的;
(四)销售“三无”酒类产品的;
(五)销售假冒酒类产品和质量不合格酒类产品的;
(六)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酒类产品的;
(七)向未成年人售酒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1. 重庆市酒类产品销售凭证(样式)
2. 酒类产品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统计表辖区销售酒类产品经营者台账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1日
附件1
重庆市酒类产品销售凭证(样式)
重庆市酒类产品销售凭证
NO.
采购者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序号 |
酒类产品名称 |
规格 |
生产批号 |
生产日期 |
保质期 |
单位 |
单价 |
数量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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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 |
金额合计(大写) |
万仟佰拾元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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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名称(签章):地址:联系电话:
采购者声明:已查验销售者的许可证或相关备案信息表和上述酒类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采购人(签字):
开票人:销货日期:年月日
重庆市XXX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制
........................................................................................................................................................................
重庆市酒类产品销售凭证
NO.
采购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序号 |
酒类产品名称 |
规格 |
生产批号 |
生产日期 |
保质期 |
单位 |
单价 |
数量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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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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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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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 |
金额合计(大写) |
万仟佰拾元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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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者名称(签章):地址:联系电话:
采购者声明:已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相关备案信息表和上述酒类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采购人(签字):
开票人:采购日期:年月日
重庆市XXX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制
附件2
酒类产品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联系人: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数量 | |
1 |
出动执法人员 |
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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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检查各类酒类产品经营主体 |
总数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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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持有许可证经营者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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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经营者 |
户 |
| ||
其中:批发经营者 |
户 |
| ||
专卖经营者 |
户 |
| ||
散装白酒经营者 |
户 |
| ||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
户 |
| ||
自建网站经营者 |
户 |
| ||
3 |
监督抽检 |
总数 |
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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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不合格 |
批次 |
| ||
4 |
查获问题酒类产品 |
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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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货值金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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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立案查处案件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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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罚没金额 |
万元 |
| |
8 |
移送公安机关案件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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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辖区销售酒类产品经营者台账
序号 |
主体名称 |
经营者姓名 |
经营地址 |
经营产品类别 |
联系电话 |
经营模式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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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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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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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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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联系人:
注:1. 经营产品类别包括预包装或者散装白酒、啤酒、葡萄酒等类别;2. 经营模式包括批发经营、连锁经营、专卖店等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