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盐销售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所,执法支队,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食盐销售市场监管,排查和消除风险隐患,确保我区食盐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食盐消费安全,我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食盐销售市场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从2022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10月20日止。
二、检查对象
全区范围内超市、农贸市场、便利店、专营网点等经营场所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含市外入渝企业、市内企业)、食盐零售经营者。
三、检查内容
(一)全覆盖排查检查。专项检查期间,要加强对辖区食盐销售全覆盖排查检查,摸清食盐经营者底数,分类建立食盐经营主体信息台账。
(二)围绕重点开展检查。一是严格检查食盐批发、零售经营者资质。要严格检查是否未经备案从事食盐批发、零售经营;食盐批发经营者是否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以及是否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委托其他经营者从事食盐批发经营。尤其要重点检查外地入渝从事食盐批发、零售经营者的资质及其销售渠道、网点等情况。二是严格检查食盐进货来源。食盐定点批发经营者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食盐零售经营者应当从取得食品经营备案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三是严格督促检查落实“两项制度”。要督促食盐零售经营者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检查食品经营资质、食盐进货票据、产品质检报告、购销台账等证明文件。督促食盐批发经营者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进(销)货记录制度,检查食盐定点批发、食品经营资质、进货及销售票据、进销存数量、产品质检报告等证明文件。鼓励和支持食盐销售经营者建立符合要求的电子进销货记录。四是严格检查销售的食盐是否符合要求。对市场上销售的食盐,要从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碘含量标准;是否符合包装标签标识要求;是否符合非碘盐销售要求等方面进行严格检查。
(三)加强抽检监测。专项检查期间,相关科所安排执法人员配合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统一开展食盐专项抽检,强化抽检监测数据的研判和运用,及时依法依规核查处置抽检不合格食盐产品。同时,要突出批发环节食盐质量安全监测,严防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进入市场销售。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食用碘盐、合格食盐的益处,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安全用盐理念,达到自觉抵制不合格食盐,积极投诉举报不合格食盐的目的。加强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的宣传,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
(六)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要高度重视食盐质量安全投诉举报,消费者直接向网监科和各监管所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及时转办、及时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投诉举报人。要加强对投诉举报数据的综合分析和运用,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
(七)严厉查处食盐销售违法行为。要对食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严格落实处罚到人和从业禁止的规定。对发现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权限的涉嫌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要严厉查处以下食盐销售违法行为:
1.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2.未依法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从事食盐销售;
3.销售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的食盐;
4.销售加碘盐未标明碘含量或者碘含量不符合标准的食盐,销售未在标签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未加碘食盐;
5.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作为食盐销售;
6.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
7.将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8.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或者将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9.销售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
10.销售散装食盐;
11.销售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附件:食盐销售市场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
附件
食盐销售市场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项目 |
单位 |
合计 | |
主体 情况 |
市外入渝食盐批发企业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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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食盐批发企业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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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零售经营者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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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情况 |
出动执法人员 |
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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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食盐经营主体 |
户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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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
户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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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食盐零售经营者 |
户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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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抽检情况 |
抽检食盐批次 |
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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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合格批次 |
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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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批次 |
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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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不合格后处置批次 |
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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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情况 |
受理食盐质量投诉举报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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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调查处理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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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处情况 |
查处食盐质量安全违法案件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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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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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经信部门案件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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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公安部门案件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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