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A40839X/2023-0007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2-16 | [ 发布日期 ] | 2023-02-16 |
重庆市璧山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有关行为,确保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公平竞争抽查督导工作机制
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对本单位制定文件、本单位以政府名义起草制定的文件和联合发文中本单位牵头的文件,不定期组织开展政策措施文件抽查,检查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行政性垄断问题多发的文件、领域,进行重点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各单位每年1月15日前将抽查、整改情况报送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开展政策措施文件抽查督导工作,对抽查发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及时反馈被抽查单位,被抽查单位应及时纠正并报送整改情况。
二、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
(一)接收渠道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应当依托现有的12315、12345等热线电话及平台,以及来信来访等渠道接收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分送相应的政策制定机关。
(二)受理范围
单位和个人就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存在应审未审、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情形进行的投诉举报。
(三)受理主体
1.按照“谁制定、谁受理”的原则,由政策措施的制定机关受理相关投诉。其中,对机构改革前出台的政策措施提出投诉的,原政策措施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受理;部门代拟起草以政府或政府名义出台的,由拟文部门负责受理;政策措施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受理。
2.各单位对其下属单位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举报应当受理。
3.单位和个人举报政策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调查核实,并上报有关上级机关。
(四)投诉举报的处理
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政策措施应审未审的,应及时补审。
2.政策措施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3.属于例外规定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作出解释说明,并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五)回应
按照“谁处理、谁回应”的原则,受理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或实名举报人,并依据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处理决定。
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分送的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应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三、建立公平竞争审查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
拟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在履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的基础上,认为政策措施中涉及公平竞争的内容还存在复杂疑难问题、有必要进一步进行审查的,可以提请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会审。
(一)提请会审
会审实行自愿原则,会审程序依申请启动。起草部门申请会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会审的申请函;
2.代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起草的政策措施文稿;
3.起草部门自我审查意见,即填写完整的《公平竞争审查表》;
4.起草说明(含难以把握的复杂疑难问题说明)、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措施依据等。
(二)组织会审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开展会审:
1.组织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等专业力量,会同起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审查;
2.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审查。
(三)回复意见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会审情况,形成会审意见建议。会审工作原则上在收到会审申请函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形较为复杂、不能按时回复的可适当延长时限,并向起草部门说明原因。
四、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第三方评估机制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按年度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总体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对评估的结果要及时反馈被评估单位,督促整改落实。
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评估,或者对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进行评估。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第三方评估的,各单位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评估情况。最终做出的审查结论与第三方评估结果不一致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理由。
对拟适用例外规定的、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的、部门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以及被多个单位或个人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要优先考虑引入第三方评估,保障审查质量和效果。
五、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通报机制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对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应包括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机制落实、新增政策措施审查、存量政策措施清理、投诉举报处置、第三方评估结果和抽查督导情况等。通报实行年度通报制度,重大情况、特殊情况可以随时通报 。
各单位要对照通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迅速组织整改,并及时向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
重庆市璧山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