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A40839X/2021-0000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 2020-08-29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璧山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璧山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璧山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璧山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璧山区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提高企业产品质量,鼓励发明创造,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市场主体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结合璧山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且纳税关系在璧山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户籍或工作单位在璧山区的个人。
(本条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权利人”)
第三条 所称资助资金,是指对辖区内新获得质量品牌、标准化、商标、专利等权利人给予的财政资金资助。
第四条 资助资金的补助遵循诚信申请、突出重点、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筹规范、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资助资金的组织及具体实施,开展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示和执行过程中的跟踪监督;区财政局负责按程序下达预算、拨付资金,并开展对资助资金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五条 根据质量品牌、知识产权和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财政局可对资助标准进行调整,并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资助对象、范围、标准
第六条 质量品牌、标准化、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申请人为质量品牌、标准化、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涉及多个权利人的情况,以第一权利人为资助资金申请人。
第七条 质量品牌资助范围、标准
(一)国家奖项:对新认定的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权利人,分别资助200万元、100万元。
(二)市级奖项:对新认定的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权利人,分别资助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重庆市名牌产品、重庆市知名产品的权利人,分别资助5万元、3万元。
(三)其他资助:对新认定的璧山区区长质量管理奖、璧山区区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权利人分别资助50万元、30万元。
第八条 标准化资助范围、标准
(一)国家奖项:对新认定的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权利人,分别资助15万元、10万元、8万元。对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合格的权利人资助10万元。
(二)市级奖项:对新认定的重庆市标准创新奖(产品标准奖)权利人资助5万元。
(三)其他资助: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权利人分别按每个标准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进行资助;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权利人分别按每个标准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进行资助。
第九条 商标资助范围、标准
(一)国内商标: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权利人资助50万元。新注册的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资助15万元。对新注册的国内商标权利人,按照0.1万元/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权利人同一年度国内新注册商标资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国外商标:对新注册的境外单一国商标权利人,按1万元/件给予一次性资助,对新注册的境外马德里商标权利人,按照2万元/件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权利人同一年度境外新注册商标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专利资助范围、标准
(一)国内专利:在获得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并缴纳专利申请费及实质审查费后,凭国家知识产权局或重庆代办处开具的专利收费收据,以实际发生费用获得一次性资助,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0.3万元/件。在获得国内专利授权证书后,按照发明专利2万元/件、实用新型0.08万元/件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权利人同一年度内实用新型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0.48万元。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的专利参照上述专利的资助标准执行。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前9年的年费,按当年缴纳年费金额据实资助,但需同时满足受资助年费为发明专利有效期内。
(二)国外发明专利:权利人通过PCT或《巴黎公约》途径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2万元/件,同一专利最多资助在5个国家获得的专利权。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其他项目资助范围、标准
对在璧山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5万元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资助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资助15万元、10万元、5万元;同一专利项目获得不同级别专利奖项的,按获得的最高奖项资助金额进行资助,不重复资助。对当年首次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项目的,给予每个项目资助10万元;对当年首次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项目的,给予每个项目资助8万元;对当年首次确定为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1万元资助。对通过主贷为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的企业予以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每家企业累计贴息资金不超过20万元。对通过市级知识产权专利导航、风险预测预警、专利数据库建设、海外知识产权维权等项目的,给予每个项目资助5万元。
第十二条 同一权利人同一项目或产品,在同年度获得不同级别资助(认定),按最高资助标准执行一次性资助,不重复计算。区内其他政策与本办法重复或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叠加”的原则执行。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三条 申报资助资金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质量等政策要求;
(二)近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环境责任事故、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曾因质量、环保、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处罚。
(三)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未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四)申请专利资助的,专利登记地址在璧山区。
第十四条 申报质量品牌资助、标准化、国内(外)商标资助的,须向区市场监管局报送下列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一)根据资助类别提供相应申请表。璧山区质量品牌资助申请表(附件1)、璧山区标准化资助申请表(附件2)和璧山区商标资助申请表(附件3)。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三)国外、国家以及重庆市相关认定文件、判决书、注册证等证明材料。
(四)申请单位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第十五条 申报国内(外)专利申请资助、授权资助和专利年费资助的,须向区市场监管局报送下列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一)璧山区专利资助申请汇总表(附件4)、璧山区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明细表(附件5)和璧山区发明专利授权(年费)资助明细表(附件6)。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国外授权专利公告首页和授权证书复印件,国际检索报告、有效缴费发票等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重庆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的凭证(提交复印件)。
(四)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个人申请的须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
(五)申请单位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第十六条 申报其他资助项目的,须向区市场监管局报送下列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一)璧山区知识产权项目资助申请表(附件7)。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三)国家、重庆市以及认证机构认证的相关认定文件、通知书、认证证书等;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资助的需提交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
(四)申请单位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第十七条 质量品牌、标准化、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的资助每年开展一次,采用先评选后资助的方式,资助范围为上一年度(即: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新获得(或认定)的权利人。申请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8月30日。
第十八条 质量品牌、标准化、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申请资助采取权利人自愿申报原则,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申请。权利人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决定是否申报,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求权利人申报。由权利人自主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区市场监管局。
(二)受理。区市场监管局按要求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检查,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申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资助申报。申报人补正后申报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退回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三)评审。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对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并形成评审意见。
(四)公示。区市场监管局通过璧山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若收到异议,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再次评审,自受理之日起30日以上一年以内处理完毕的,提交下年度再次评审。
第四章 拨 付
第二十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区市场监管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区财政局将资助资金直接拨付至权利人账户。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权利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资助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以确保资金发挥应有绩效。凡采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一经查实,对涉及的相关单位、代理机构和人员按规定记入诚信档案不良记录,已拨付的资助资金全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商标和质量品牌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璧山府办发〔2018〕75号)同时废止。涉及质量品牌与知识产权的资助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