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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2-03-09


《重庆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对充分释放场地资源,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就业创业具有积极作用。《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提出,“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一个或者多个经营场所。”以上规定为我市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方式改革创新提供了政策指引和法治保障。

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创业初期本小利微,由于写字楼、门面等商业用房成本较高,“住改商”要求较严且对部分行业有禁止性要求,导致场地资源供给紧张,制约了小微、初创企业的发展。为此,我市部分区县市场监管局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集群注册改革创新试点,先行先试积累改革经验,有效解决了部分小微、初创企业的场地问题。经过前期的探索积累,集群注册的登记程序要求及后续监管措施已趋于成熟,具备了制定统一规范的基础和条件,将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

二、制定依据

制定依据主要包括《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的意见》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相关主体定义及要求

一是明确了集群注册、托管机构、托管服务和集群市场主体的定义。

二是明确了集群注册住所(经营场所)禁止范围,即违法建筑、纳入政府征收范围的建筑、住宅、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其他建筑等4类场地不得登记为集群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三是明确要求托管机构在为集群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同时,需配合相关部门对集群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以有效防范集群市场主体失联风险,推动形成社会共治的监管合力。

四是明确不适用于集群注册的市场主体,即经营范围涉及注册登记前置审批事项、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及其他不适宜集群注册的3种情形。

(二)规范注册登记流程

一是为切实加强对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求托管机构在从事托管服务前,需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并确定联络员。市场监管部门需建立托管机构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是为进一步简化登记材料,规定集群市场主体凭托管机构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托管登记表》即可作为住所使用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三是要求在集群市场主体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后标注“(集群注册)”字样,便于向社会明示,以区分一般市场主体和集群市场主体。

(三)强化托管机构和集群市场主体责任

一是要求托管机构须与集群市场主体签订托管协议,明确托管协议应当包括托管期限、托管服务内容、双方权利义务、托管关系解除事由、争议解决途径等必要内容,以保障托管机构和集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是规定托管机构可为集群市场主体代理签收法律文书、公函、邮件等,并及时通知集群市场主体,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是要求托管机构必须按要求建立集群市场主体名册和档案,加强信息收集和反馈,定期联系集群市场主体,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集群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和日常联系结果。

四是要求托管机构在终止托管服务前,须协助全体集群市场主体办完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或注销手续后,方可终止托管服务。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要求托管机构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在行政执法检查、年度报告、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清理等相关工作,发挥托管机构贴近集群市场主体的政企纽带作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二是规定托管机构禁止性行为,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托管协议、超过30%的集群市场主体失联、不配合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协助市场主体进行虚假登记的托管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情况暂停办理其新设的集群市场主体登记,以确保托管机构依法依规提供托管服务。

三是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和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等方式对集群市场主体登记住所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是否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情况进行核查,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等措施,对集群市场主体实施信用惩戒。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机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按照相关规定认定的各类创业园、产业园、创客空间、孵化园的管理运营单位以及注册地在重庆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同时还需要有合法的住所,且不属于违法建筑、纳入政府征收范围的建筑、住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其他建筑。

(二)市场主体申请集群注册登记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市场主体申请集群注册登记的,除需要满足一般市场主体所需条件外,还需要满足经营范围不涉及注册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及不需要特定经营场所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等条件。同时,各区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政策要求,可自行调整不适宜集群注册的行业市场主体范围。

(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指的是什么?

答:“双随机、一公开”,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双随机、一公开”是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中要求在全国全面推行的一种监管模式。

“双随机、一公开”的全面推开将为科学高效监管提供新思路,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战略部署提供重要支撑。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托管机构和集群市场主体如何实施监管?

答: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定期开展托管机构和集群市场主体专项抽查工作。抽查发现问题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处置,抽查结果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公示。

(五)如何申请登记注册为集群市场主体?

答:首先,申请人可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查询本地已备案的托管机构名单,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入驻的托管机构。其次,与托管机构订立托管协议,托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出具《住所(经营场所)托管登记表》。第三,申请人以《住所(经营场所)托管登记表》作为住所证明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或通过重庆市开办企业一网通(http://ywt.scjgj.cq.gov.cn/)申请开办。


政策原文: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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