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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A40839X/2025-0009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13 [ 发布日期 ] 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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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5-13
[ 成文日期 ] 2025-05-13

关于公开征求《璧山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 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现就《璧山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我单位书面(传真)提出意见和建议,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需加盖公章,个人提交意见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13日。

联系人:柯熙杨

联系电话:023-87383111

传真:023-41423462

        附件:璧山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璧山区知识产权局

                                                 2025年5月13日

          璧山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全面推进质量强区、知识产权强区建设,鼓励提升产品质量,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璧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以下简称“权利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助,是指对新获得质量品牌、标准化、认证、知识产权等权利人给予的财政资金资助。资助遵循诚信申请、公平公正、注重绩效原则。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资助的组织、实施;财政管理部门负责资助的预算、拨付及监督。

第四条 如国家、重庆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市场监管部门可会同财政管理部门调整资助项目及标准,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部分资助金额较大项目将根据实际情况分批次进行拨付。

第二章 资助对象、范围、标准

第五条 质量品牌、标准化、认证、知识产权资助申请人为相应第一权利人;资助均为一次性资助,不重复资助。

第六条质量品牌资助范围、标准

(一)国家奖项: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权利人资助200万元、100万元。

(二)市级奖项:对新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权利人资助100万元、50万元。

(三)区级奖项:对新认定璧山区区长质量管理奖、璧山区区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权利人资助50万元、30万元。

第七条标准化资助范围、标准

(一)国家奖项:对新认定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权利人资助15万元、10万元、8万元。对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项目通过验收的权利人资助10万元/个。

(二)市级奖项:对新认定重庆市市长质量奖—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权利人资助5万元

(三)区级奖项:对新认定璧山区区长质量奖—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权利人资助4万元。

(四)标准创新型企业:初次入库和认定为高级、中级、初级标准创新型企业的权利人资助5万元、3万元、1万元。

(五)其他资助: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权利人资助100万元/项、50万元/项、20万元/项、10万元/项;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权利人资助10万元/项、5万元/项、3万元/项、1万元/项;修订标准资助为同级资助额度的一半;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资助为同级标准资助额度的四分之一。对主导制定入选国家部委团体标准培优计划的权利人资助10万元/项;被3家以上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采用且有效实施一年以上,经评审认定的权利人资助2万元/项。

第八条 认证资助范围、标准

鼓励和引导法人及其它组织开展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低碳产品、车联网产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产品、城市轨道交通产品、无人机、机器人、碳中和、碳足迹、零碳、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信息安全等高端品质认证,深入推进低碳、环保、健康、养老等服务认证。同时鼓励企业采用第三方评价、认证自我声明承诺等方式发展“三同”产品,取得“三同”认证。对首次获得前款规定认证的,每项认证资助2万元。

第九条 商标、专利资助范围、标准

(一)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权利人资助50万元/件。对新注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权利人资助15万元/件。

(二)专利奖项: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权利人资助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权利人资助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重庆市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权利人资助10万元、5万元、2万元。

第十条 知识产权保护资助范围、标准

鼓励企业通过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进行维权,对其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公证费、证据保全费、无效宣告受理费、律师费等给予50%资助,每个案件不超过5万元,同一当事人每年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资助范围、标准

(一)高价值专利转化:企业将其拥有或引进(不含许可)的高价值发明专利进行转化,推动产值提升的,按2万元/件进行资助,同一项目资助不超过10万元。

(二)专利转让许可:对接受高校院所发明专利许可并完成许可备案的企业,资助500/件,单项许可合同备案金额3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备案金额的0.05%给予额外资助(最高不超过0.2万元);对完成发明专利开放许可的权利人,资助0.5万元/件。同一企业同年度最高累计转让许可资助不超过2万元。

(三)专利产品备案:对进行专利产品备案的企业,资助500/个,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的资助1万元/个,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资助不超过3万元。

(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通过主贷为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的企业予以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每家企业累计贴息资金不超过20万元,贴息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其贷款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按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5万元。对通过主贷为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予以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每个个体工商户累计贴息资金不超过2万元。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其他项目资助范围、标准

(一)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对首次评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项目的权利人资助10万元;对首次评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项目的权利人资助8万元;对首次评为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权利人资助3万元。

(二)知识产权项目:鼓励申报建设区级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中心,对通过验收的资助10万元/个。对通过市级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项目的,配套给予每个项目20万元资助。对通过市级专利导航、风险预测预警、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知识产权文化教育传播建设试点项目、商标品牌指导站、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项目的,给予每个项目5万元资助。对通过区级重点产业专利导航、风险预测预警项目的,给予每个项目5万元资助。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服务资助范围、标准

鼓励申报建设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中心),对符合条件的运营平台(中心),按照市级财政资金的50%予以配套资助。鼓励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成立的公共服务平台(中心)并按要求开展公共服务的,按10万元/每年给予资助。对新成立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运行满一年以上且无非正常专利代理的资助10万元。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人才资助范围、标准

对取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并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连续任职1年以上的资助1万元。

第三章申报、审核

第十五条申报资助资金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质量等政策要求。

(二)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十六条 申报质量品牌、标准化、认证资助的须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璧山区质量品牌、标准化与认证资助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三)国外、国家以及重庆市相关认定文件、注册证等证明材料。

(四)申请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第十七条申报商标、专利奖资助的须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璧山区商标、专利奖资助申请表(附件2)。

(二)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利奖相关认定或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个人申请的须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

(四)申请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第十八条申报知识产权保护、转化运用及其他项目资助的须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璧山区知识产权保护、转化运用及其他项目资助申请表(附件3)。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三)知识产权保护资助提供行政裁决书、支付凭证(律师费、公证费等);高价值专利转化资助提供专利产品备案证明、企业近三年财报、近三年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项目开展及成果证明材料;专利转让许可资助提供转让许可合同、登记备案、有关专利证书等材料;专利产品备案资助提供专利证书、备案专利产品信息、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证明等材料;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提供质押登记通知书、贷款合同、还款明细、评估费及担保费支付凭证等材料;试点示范、知识产权项目资助提供有关认定文件、奖励证书等材料。

(四)申请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九条申报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师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璧山区知识产权服务与专利代理师资助申请表(附件 4)。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其他主体资格或个人身份证明。

(三)运营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专利代理机构资助提供相关认定(备案)证明文件;专利代理师资助提供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近期(1年以上)社保缴纳证明。

(四)申请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第二十条质量品牌、标准化、认证、知识产权资助每年开展一次,采用后资助方式,资助范围为上一年度(即:公历年11日起至1231日止)新获得(或认定)的权利人。团体标准资助申报期限为发布后24个月内,高价值发明专利转化资助申报期限为取得专利权后36个月内。申报时间为每年31日至430日。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资助资金申请采取权利人自愿申报原则,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申请。权利人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决定是否申报,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区市场监管局。

(二)受理。区市场监管局按要求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检查,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申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申报人补正后申报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退回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对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核实或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形成审核意见。

(四)公示。审核结果通过璧山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若收到异议,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提交本年度再次审核资助;自受理之日起30日以上一年以内处理完毕的,提交下年度审核资助。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区市场监管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批准后区财政局将资助资金直接拨付至权利人账户。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权利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凡采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一经查实,对涉及的相关单位、代理机构和人员按规定记入诚信档案不良记录,已拨付的资助资金全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璧山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办法的通知》(璧山府发〔20231号)同时废止。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或重庆市颁布新政策与本办法冲突的,按国家或重庆市新政策执行。同一权利人同一项目或产品,在同年度获得不同级别资助,按最高标准执行。区内其他政策与本办法重复或交叉的,按照从优、不叠加的原则执行。对国家或市级重大知识产权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进行资助。

附件:1璧山区质量品牌、标准化、认证资助申请表

2璧山区商标、专利奖资助申请表

3璧山区知识产权保护、转化运用及其他项目资助申请表

4璧山区知识产权服务与专利代理师资助申请表

附件1

璧山区质量品牌、标准化、认证资助申请表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企业开户行名称及账号

联系人

电话:

资助项目

质量品牌标准化认证

奖项/认证项目名称

获奖/认证认定文件

资助金额(元)

企业申请理由

法定代表人:

区市场监管局意见

区财政局审核意见


附件2

璧山区商标、专利奖资助申请表

申请单位(人)名称

(个人)身份证号码或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地址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账户名称(全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申请资助金额(元)

资助类别

□商标

申请资助项目

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产品

名称

认定/注册时间

注册类别

□专利奖

专利名称

奖项类别

获奖时间

申请人签章

区市场监管局审核意见

区财政局审核意见






附件3

璧山区知识产权保护、转化运用及其他项目资助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经办人

电话

账户名称(全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资助金额(元)

资助类别

□维权保护

项目类别

行政裁决

维权费用支出

(万元)

□高价值发明专利转化

专利转化数量

转化项目

产业化产值

□专利转让许可备案认定

类别

转让□许可 □备案□认定专利密集型产品

件数

□质押融资

类型(质押融资贴息/评估、担保、保险费)

贷款日期

贷款期限

贷款利率

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其他项目

项目名称

项目简介

立项时间

结题时间

申请人签章

区市场监管局

审核意见

区财政局

审核意见










附件4

璧山区知识产权服务与专利代理师

资助申请表

资助类别

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中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中心)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办人

电话

□专利代理师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个人电话

单位电话

账户名称

(全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资助金额

(元)

本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平台)填写

资助类型

认定(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申请人签章

区市场监管局

审核意见

区财政局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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