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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A40839X/2024-0014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25 [ 发布日期 ] 2024-07-25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经营主体未申报2023年年度报告 行为给予宽展期免予行政处罚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璧山区营商环境,帮助经营主体纾困解难,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经营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2023年年度报告的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2023年度报告的经营主体,从公告之日起至2024930日止,主动补报2023年年度报告并向我局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的,可免予行政处罚;逾期仍未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公告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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