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A40839X/2023-0000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1-04 | [ 发布日期 ] | 2023-01-04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A40839X/2023-0000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01-04 |
[ 成文日期 ] | 2023-01-04 |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撤销决定书
事务
当事人:重庆美居宝晟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2022年7月15日,本局群众举报,称重庆美居宝晟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未结清债权(职工工资)情况下,提交了虚假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举报人请求本局核实情况,依法调查处理。
经查,2022年7月1日,当事人注销登记委托代理人彭某向本局提交了当事人注销登记申请材料,在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2022年7月1日,本局核准了当事人的注销登记。2022年7月15日,璧山区人力社保局向本局提供了当事人员工举报拖欠其工资的相关材料和璧山区公安局的立案告知书,当事人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已于2022年7月12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通过对注销登记委托代理人彭某做询问笔录,其称系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祝某某委托他办理注销登记的,里面涉及签字的地方均是祝某某签好后给他的,他只是负责把资料递交工商部门进行注销登记,并不清楚这些材料是虚假的。
通过对吴某某做询问笔录,其称当事人实际负责人是他,在进行注销登记的时候,没有将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向委托代理人彭某做介绍。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祝某某不在重庆,公司的运营都是他自己在负责。吴某某承认当事人在注销前存在未清偿完毕的债务。
综上,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注销登记事实成立。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1.璧山区人力社保局提供的相关材料、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档案资料复印件若干页、注销登记委托代理人彭某询问笔录1份、吴某某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注销登记的事实;
2.注销登记委托代理人彭某询问笔录1份、吴某某询问笔录1份证明彭某对当事人提交的虚假材料并不知情。
本局于2022年12月26日以渝璧山市监撤听告字〔2022﹞4号《行政撤销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没有新的证据材料提供。
本局认为: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程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商环境得到显著优化,创新创业活力得到有效释放,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明显增强。与此同时,少数不法分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干扰了正常的公司登记注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当事人向本局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百九十八条所列行为,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通过恶意注销的方式逃避法律责任,其行为非常恶劣,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决定撤销当事人重庆美居宝晟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对本撤销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撤销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撤销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