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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A40839X/2022-0009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5-27 [ 发布日期 ] 2022-06-16
[ 索引号 ] 11500000MB1A40839X/2022-0009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2-06-16
[ 成文日期 ] 2022-05-27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渝璧山市监告字〔2022213

璧山区以南食品经营部: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20211110日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于20211125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保健食品、日用品等经营活动至今。

单位2021914购进5金贝芙TM 鲜蛋糕,进货价4.2/,在店内进行销售。2022118日前单位销售了该批次金贝芙TM 鲜蛋糕3包,销售单价是7/202239单位销售给一消费者该批次金贝芙TM 鲜蛋糕1包,剩下1 2022310日被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经查询你单位超市收银系统,2022118202238期间店未有该批次金贝芙TM 鲜蛋糕销售记录,因此你单位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金贝芙TM 鲜蛋糕货值金额以2计算,即:7/×2=1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局认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清理,而单位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致使经营的金贝芙TM 鲜蛋糕超过保质期仍在销售。单位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中你单位积极配合、查清问题,且涉案财物较少,具有《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拟你单位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七)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你(单位)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金贝芙TM 鲜蛋糕1

2. 罚款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周绍全、李继刚  联系电话:023-87383638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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